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内涵丰富、个性鲜明、包容性强的生产要素组合形式,曾为乡镇企业制度创新提供了示范和经验。党的十五大对股份合作制的探索作了充分的肯定,使得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经济大量涌现。浙江在这方面虽然先行了一步,但丰富多彩的现实经济生活在不同程度上突破了原有的政策界限。在肯定各地的具体政策可以相对灵活的同时,如何顺应经济发展规律,把群众的创造和实践概括上升到理论和政策的高度,加以总结、完善和推广,这是规范和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的重大课题。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演化变异的基本态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浙江农村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感到,企业中原先那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管理权紧密结合的人合结构,对企业吸收社会资本以及非股东人力资本特别是社会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职业经理,形成了排他性格局。原有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已难以适应大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管理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合理确定股权结构,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内部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在此背景下,温州、台州、绍兴、金华等市(地)的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开始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了向公司转变的强劲趋势。 浙江温州是在全国最先广泛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地区,最多时其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70%左右。令人瞩目的是,这种温州区域经济中最具特色的部分,近年来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让我们先看看一组统计数字: (1)温州市以工业企业为主的股份合作企业,在1994 年高峰期曾达37845家,约占全市企业数的50%。1994年公司法生效以来, 工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日趋增多,股份合作企业不断减少。1996年底,全市工商登记股份合作企业数为31107家, 有限责任公司数为8264 家; 1997年底,全市工商登记股份合作企业数为30748家, 有限责任公司数为10868家。 (2)1993年开始,温州市一部分运作良好、资本较厚、 规模较大的股份合作企业开始向集团化发展。1994年初,乐清柳市镇正泰公司以43个股份合作制控股企业为核心,共有30个成员企业、108 个业务协作单位参加,组成了正泰集团。在乐清全市(县)115 家工业企业集团中除20家国有企业集团外,其余绝大多数是以股份合作企业为核心层组建的集团企业。乐清柳市镇1994、1995年建立的几家集团公司,原登记为股份合作企业,1997年以来,都相应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3)1997年底,温州有股份有限公司15家,其中有7家是股份合作企业改制组建的。1996年8月,乐清柳市镇浙江长江电子设备厂、 温州永泰电气公司等15家股份合作企业,以共同出资的方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组建了浙江长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这样,以温州为代表,浙江农村企业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从家庭工商业或集体企业到股份合作企业再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样一条逐步发展和完善的鲜明轨迹。 这种变化因何而来?起因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结构上存在的种种缺陷,使它很难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严重制约着自身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不得退股原则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使企业不能确立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地位,不能稳定持续地发展。一些股东稍不如意,就以退股要挟厂长经理。在企业遇到困难时,更是纷纷要求退股,使企业遭受雪上加霜的打击。 (2)平等出资、共同经营的民主制,使企业的经营权无法集中。每位股东人人以为在经营上具有平等的当家作主的权力,厂长经理难以自主经营、独立决策。如永康市汽车附件厂由原集体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每况愈下。其原因据接受调查的员工说是由于转制后,人人是股东,股东们不仅认为厂长无权剥夺其就业权,而且经常在工种安排上与厂长讨价还价,纠缠不休。厂长在用工制度上的权力较小,无法处理违纪的干部及他们塞进厂里的亲朋好友。许多人光拿钱不干活,结果是行政人员比转制前大增,职工没有积极性。 (3)以资带劳,平均分配,使职工素质难以提高。 有些学者把人人持股且股权均等看作是股份合作制的典范。实际情况往往是这类企业的问题最多。由于均等出资,股东的按资分配具有均等性,在劳资合一、难以界定资本与劳动分配比例的情况下,职工的按劳分配变成了按劳动力的平均分配。从而导致股东家庭往往推出老、弱、病、懒的家庭成员充当职工,一些股东还采取家庭成员间谁有空谁顶班的非固定工制。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结构的制度性缺陷 有人认为,股份制是资本的联合,合作制是劳动的联合。实际上,股份制企业需要劳动,合作制企业亦需要资本,关键是看资本与劳动两者之间在企业中的相互关系。股份制以资本为诸生产要素结合的纽带,主要的经济权利来源于资本也归属于资本;合作制以劳动为诸生产要素结合的纽带,主要的经济权利来源于劳动也归属于劳动。两者的本质区别不是在资本或劳动的归属上,而是在资本或劳动经济权利的具体实现形式上。即使在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和资本的平等结合能够在企业内部作出有效率的产权安排吗?能够为资本权利和劳动权利提供相互兼容的实现方式吗?可以这么说,股份制和合作制在所有权实现方式等诸多方面是相互对立和难以相容的。这种对立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得到集中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股权结构的封闭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对立。股份制面向全社会筹资,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股权有非身份性,能够自由转移、转让,但不能自由退股。股权的非身份性扩大了筹资的范围,推动着股权的流动;不能自由退股的原则,使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容易确立企业的法人地位。合作制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但也形成了产权的封闭性和凝固性。合作制企业的出资人是企业内部的全体职工,入股资金在功能上是职工取得企业成员资格的凭证,企业对合作者实行开放原则,成员进出自由,股金可以带走。这种出资人与劳动者完全重合的封闭式股权结构,已很难适应股份合作制企业进一发展的要求。目前,浙江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最显著的特点是其产权结构的多样性,不仅有内部职工股、企业集体股,而且还有形式多样的外部股如社区集体股、外部法人股、外部自然人股,甚至还有外资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