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农村经济重要支柱的乡镇企业,在市场、资源、宏观调控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如何适应新形势,继续保持好的发展势头,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通过对乡镇企业的性质、体制、发展方向和现实状态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乡镇企业要寻求再发展,必须首先达到“四个化”:法制化、现代企业制度化、农业产业化、科技化。 1.法制化 国以法为本,乡镇企业的发展同样不能离开法律的保障。通过制定完善、适应其发展的法律法规确定其性质、形式、利益、权利和义务等,才能使乡镇企业规范化、有序化的发展。1996年10月29日,人大常委会已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作为中国乡镇企业的最高法律,其制定对推动乡镇企业发展作出了很大成绩。但同时,我们依然看到其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完善。《乡镇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对乡镇企业的定义中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这一词十分地模糊,不易掌握,这使得对乡镇企业的相关数据统计上会出现差错,例如会将根本上不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其它经济形式亦归入其内,使得数据失真。因此,我们所说的法制化的各项法律法规,必须是站在客观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以适应、促进经济发展为前提,仔细研究乡镇企业这一较新经济现象,给其在国民经济中恰当地定位。由此可见,应将法律和经济结合起来,法律中包含着经济,反映着经济发展的方向,起着指导作用。 2.现代企业制度化 这里所提及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二字方针,这里面主要体现着两大关系:企业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关系,企业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这两个关系处理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乡镇企业的发展,具体体现在加大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力度,统筹规划和强化乡镇企业内功上。针对乡镇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一哄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本地区的眼前利益,盲目上马,又没有及时引导乡镇企业向高水平发展;乡镇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负盈不负亏,在负担上企业效益分流等现象,可视具体情况采用风险抵押承包制、完善股东监事会和股东代表会制度、收支公开等措施。 3.农业产业化 国际上流行的农业产业化的模式有两种,即合作社模式和“公司+农户”模式。其中“公司+农户”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资源为依托,依靠龙头企业和科技进步,对主导产业和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事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是以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种养加结合,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新农业跨跃。北京菜蓝子问题的很好解决就充分说明了农业产业化的优势。对于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我们还可以将眼光放得更广阔些,不要仅拘泥于国内市场,而要有放眼世界市场的胆识,充分利用本地有特色的各种资源和成本低廉的优势,发展开发出质优价廉、富有特色,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因此,利用乡镇企业在农业产业化中的龙头作用,发展外向型的乡镇企业,也未尝不是条好的发展思路。 4.科技化 目前,全国大多数乡镇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水平很低,因而实施科技进步的任务十分繁重。许多乡镇企业很不注重或是根本没有能力进行设备改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这就要从两个方面找出路。一是从人的方面去努力,千方百计强化乡镇企业队伍素质的培养提高。投大资本、花大本钱,高薪聘请乡镇企业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要敢于起用有一技之长的人才;要建立各种培训基地和培训制度,多渠道、多层次培育人才;要象国有企业一样,定期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到有关大专院校学习深造,提高整体素质;要努力创造宽松环境,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到乡镇企业任职;提高管理人员,特别是科技人员的待遇。二是从科技产品上作文章。要主动与相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系,引进其最新的科技研究成果为企业所用,开发出新的有竞争力的产品。要树立品牌战略的思想,培育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的优质、名牌产品。走低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集约经营路子。另外,乡镇企业可审时度势,与其它乡镇企业或生产单位实行联合,发挥集团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