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效率损失的理论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尹海涛 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探索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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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资料表明:自8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每百元总收入所实现的利润、利税均有大幅度的滑坡,亏损额亦逐年上升。股份制的试点并没有成功地遏制这一趋势。(注:陈文辉等《农民与工业化》,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1页。)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是什么造成了乡镇企业的效率损失?股份制作为一项有效的制度设计,为何在乡镇企业中难见功效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几次深入乡镇企业考察。

      一、乡镇企业效率损失的变量

      通过考察和思索,我发现:乡镇企业的效率损失是在农村社区、经理人员和社区政府这三支变量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

      社区是指:“中国农村社会中凭借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组织体。”(注:杜海燕《中国农村工业化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1992年版,第9-10页。)这一组织体中具有某些共同的价值标准和相互从属心理,这些价值标准和从属心理使乡镇企业在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上,呈现出一系列的特色,在第二部分的分析中,我们会看到这是带来效率损失的原因之一。我们之所以重视社区在分析中的作用,因为无论从静态的所有制结构,还是从动态的产权分析来看,全体社区成员都是乡镇企业产权的终极所有者,是乡镇企业所有权的主体。他的效用取向比较简单,“主要是想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注:吴有昌《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分歧与整合》,载《经济学家》,1996年3月。)

      经理人员是指乡镇企业中的管理者阶层,是乡镇企业决策权和(资源)使用权的行使者,他代表全体社区成员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是代理人。他的效用取向“就比较复杂了,它可能包括工资、地位、权力、职业成就、工作安全等诸多变量。”(注:吴有昌《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分歧与整合》,载《经济学家》,1996年3月。)这些自由性效用取向对所有者利润最大化取向的背离是引致效率损失的重要原因。

      理论上讲,政府只是博弈规则的制定者,不应直接介入企业的运行。但是,在中国农村经济中,政府组织的功能历来是比较完善和强大的,经济组织则一直处于被压抑的状态,难于正常发育和发展。强势的政府使某些乡镇企业成了乡镇政府的附属物,沾染上了国有企业的“计划经济病”;更为严重的是,政府作为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再分配的主体,决定着经理人员的地位、权力和机会,这极大地加剧了经理人员的效用取向对社区成员效用取向的背离,造成效率损失。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有的学者认为:乡镇企业的代理关系是一种双层的代理关系:即社区所有者授权于社区政府,社会政府再授权于经理人员。(注:刘志彪等《产权、市场与发展》,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这种分析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有效的,但是照搬来用作对乡镇企业的分析,我认为是有欠妥当的,主要原因在于:(1)乡镇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其所有者是小范围的、可确认的,尤其对村办乡镇企业来说,更是如此。(2)尽管现时仍缺乏社区所有者对经理阶层的直接的刚性的制约机制,但作为直接生活于社区中的管理者,社区的文化心理结构对其造成的软约束,对企业有更大的冲击力和影响力。社区不仅通过政府这一中介作用于经理人员,更直接作用于经理人员。因此,省略了社区所有者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无法对经理人员所受的约束及企业的效率损失作出全面的估价和衡量。

      二、乡镇企业效率损失的原因分析

      1.经理阶层自主性的效用取向造成的效率损失。关于经理阶层的自主性效率取向,西方学者多有论述,如鲍莫尔的最大销售收益假说、马里斯的最大增长假说和威廉姆逊的经理效用假说。在这三种假说中,“所有者都难以获得最大利润;相反,经营者在满足所有者的最低利润要求后,却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达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注:吴有昌《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分歧与整合》,载《经济学家》,1996年3月。)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侵害。有些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内部人控制”。那么,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

      相对于所有者而言,“经理阶层一般具有生产技术与经营上的技术优势,他们知道自己的工作努力程度及企业经营的实绩,这些自然优势会转化为他们获取所需信息的低成本,并且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规划性;但对于所有者来说,则不能共享这些有效监控信息,反之,则必须支付较大的信息成本。由于信息不完备和随机因素的不确定性,经营者的自然禀赋及不规范行为往往难以被所有者所识别”。(注:魏杰等《论产权关系与内部人控制》,载《经济学家》,1996年5月。)即使所有者能够获取充分的真实信息,在集体经济下,“人人有份”的所有制结构,所有权的高度分散,也使得所有者难以形成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和控制。企业的控制权落于经理人员手中,尽管可以使经营者获得更多自主权,提高劳动效率,增强企业活力,但是他们作为“理性经济人”,代表的是自身利益而非出资者的利益,他们会受利己行为动机驱使,把自身的效用趋向转化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机会主义行为,来取代所有者利润最大的效用取向,对所有者利益进行侵蚀,最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福利。这主要表现在:(1)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将企业财产据为己有。在乡镇企业中,经理人员利用自己对决策权和使用权的垄断而发生的寻租行为是极为普遍的。(2)牺牲企业的效率以换取自身所希望得到的社会价值。从经理阶层作为社区政府代理人的角度看,社区政府作为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再分配的主体,掌握着经理人员的地位、权力、机会和职业安全,而社区政府看中的可能更多是企业创造就业、增加收入的能力,更多的是经理人员的“政治身分”和“政治表现”。经理们为了实现自己的自主效用取向,即取得和维护诸如地位、权力等的社会价值,不得已屈从于政府,背叛所有者利润最大化的效用取向,从而扩大效用率损失。

      为避免或减少效率损失,必须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约束。在西方,所有权对经营权的控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内部的股权控制;一是通过市场(主要是经理市场、产品市场等)的外部控制。(注:林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与控制》,载《经济学家》,1996年2月。)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条件来看,两种控制形式都难以占据主导地位。目前,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主要来自政府和社区这两个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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