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发展的有益尝试

——对九三农垦局产权制度改革运行情况的调查

作者简介:
华泽宗 高洁 赵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局体改办

原文出处:
农场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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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局自1994年起全面实行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产改)为核心的工商运建服企业改革,改革与发展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今后如何使产改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如何加速推进农垦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8月份,我们对管局54个产改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从中深受启迪。

      一、产改的几种模式

      我们调查的54个产改企业,占全局产改企业的30.3%。其中:拍卖9个,占16.7%;租赁8个,占14%;股份合作制7个,占50%;剥离分立3个,占5.6%。各企业基本实现了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运作要求。其具体模式有5种:

      (一)拍卖产权,将企业的全部资产评估做价后,出售给个人或集体。对购买者一次支付资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一般3至8年还清,但所欠款项,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或按租金水平收缴费用,如系全体职工购买,可灵活掌握。我们调查的9个拍卖企业,资产评估价100.2万元,实际售价132万元,其中,三个企业一次买断,交款28.5万元,其它六个企业,在一至四年中按合同规定分期还清。目前,9个企业以私营、合伙或股份合作的机制运营,到8月末,企业全部盈利,无一亏损。

      (二)实行股份合作制。对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实行劳资结合、同股同利、收益共享、风险负担的机制。具体形式有:

      ——职工全员认股式股份合作制,即将企业资产评估后的净值折股,职工按不同的责任、贡献认购不等股份,但每人至少认购一股。

      ——国家和职工共同认股式股份合作制,这种形式主要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实行,一是对那些支柱企业,采取国家控股的方式;二是对职工全部认购有困难的企业,采取国家投股但不控股的方式,将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

      ——承债转让式股份合作制。对企业资产较大的企业,国家无意参股、职工暂时无力全部购股,剩余的部分,做为职工债务股。这部分股可按职工交纳的现金股按比例进行匹配。承债偿还的办法,由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偿还合同,视企业资产额度,一般以三至八年还清为宜。

      ——“零价”出售后组建股份合作制。对资不抵债,资债大体相等或虽有资产净值,但包袱沉重,长期亏损的企业,可将企业产权“零价”无偿奉送给本企业职工。这种形式不仅仅是将资产奉送出去,同时将债务也转移到职工名下。实际上、职工是通过承担企业债务和经营风险而获得了企业现有产权,然后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在我们调查的27个股份合作企业中,股金总额1263.4万元,其中:国有股448.6万元,占35.5%,职工股814.8万元(含承债股405万元,占49.7%),占64.5%。并且,各企业都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定了定额,分配、岗位责任等一系列基础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在运作中,环环相扣,井然有序。

      (三)推行民营化,实行租赁制。调查的八个企业,主要有五种形式:

      1.完全租赁制。企业所有资产评估后,以净值为依据,确定出合理的租金,租给有一定资产担保的个人或集体,不符加其它指标。

      2.切块租赁办法。对产品连带关系不强,各生产组织之间制约关系不大的企业,将固定资产切成若干块,以收取租金的形式租赁给若干个承租者,实际上,企业内部实行的是一企多制。

      3.先租后卖的办法。对固定资产数额较大,职工购买有困难的,先以租赁的形式租赁给职工,然后让职工分年限、按比例购买。未交款部分,收取相应数额的租金。全部购买完之后,企业产权归承租者。

      八个租赁企业实现了上打租48万元,租赁保证金41万元,占承租企业资产的10%。同时,企业内实行了一企多制,加强了内部管理工作。

      4.剥离分立。对经营连年亏损,包袱沉重的企业,采取裂变方式,将企业剥离分立成两个或若干个企业,实行新企新制。

      5.依法破产。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实行破产。几年来,全局已依法破产企业10个。

      二、产改取得的成效

      通过调查,我们感到九三农垦局的产改主要取得了下述成效。

      (一)产改实现了产权明晰化。产改的核心问题是通过产权界定、明晰财产的所有权,同时明确经济当事人的责、权、利关系。目前,九三农垦局已基本形成了四种产权类型:一是私有产权型。这种类型是经过资产评估后,将原国有资产通过产权交易,将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全部归私人所有;二是国有资产型。这种类型,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均属国家。属于尚未来得及改造的较大型的支柱企业;三是国有民营型。此类型产权归国家所有,收益权与承租者共同享有,而占有权归承租者所有;四是国家与个人混合型。这种类型产权归国家、个人共同所有,是在产改中形成的较为实际、有利于宏观调控的具备发展潜力的产权类型。其形成主要是将国有企业资产的部分,折股出售给个人,将原企业改造成国家、个人共同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权”归国家和个人共同拥有。这四种类型共同存在,打破了产权国有一统天下的局面,使产权归属泾渭分明,实现了产权的明晰化,发挥了产权的激励效应,促进了责、权、利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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