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场管理学会第十二次学术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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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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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农场管理学会于1995年9月5日至8日在建三江农垦局举行了第十二次学术研讨会。会议共交流论文99篇,重点研讨了我省国有农场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现综述如下:

      一、关于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

      管理体制改革是当前国有农场系统面临的热点问题,以农垦系统尤为突出,对这方面的研讨主要有两个内容,即政企职能分开和组建企业集团。

      对政企职能分开,代表一致认为政企不分是影响国有农场深化体制改革的难点,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既有历史上的合理性,即曾经为国有农场在偏僻的亘古荒原上开发建场乃至发展壮大提供了非常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为政府分担了财政支出;但也存在历史上的不合理性和现实中的不适应性,即同时也给农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在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农场系统内外部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今天,政企不分的弊端表现得更为明显:一是税后办社会,政社开支负担沉重;二是企业领导和部门难以集中精力抓经济;三是企业资金向政社方向分流导致企业经济基础薄弱,基本建设欠账较多,抗灾害和抗风险的能力较差。大家认为,国有农场是“四不象”,即象农民有工会,象“军队”没军费,象企业办社会,象政府不收税。这种政府的事企业管,企业的事政府管的体制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必须尽快改革,把行政权还给政府,把经营权还给企业。目前实行政企分开的内外部条件均已成熟,应将其作为农场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绝大多数代表认为,作为政企彻底分开的过渡形式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绥滨农场的模式可行,即在把国家和省政府赋予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全部落实到农场的基础上,成立贸工农实业总公司和社区管理委员会,在农场党委统一领导下行使各自职能。

      也有的代表认为,由于各场之间在经营规模、产业结构、地理位置等方面的差异,对管理体制改革的模式可不必强求一致,只要不偏离“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人员精减、效率较高”的改革目标,应允许因地制宜,多种模式并存。省监狱管理局的代表认为通过采取委托经营的形式,可以有效地推动“狱企分开”,从根本上解决“狱企不分”、“政企不分”的体制性矛盾。

      代表们一致认为,政企分开是大势所趋,但不管选择什么模式,对农场这个社区来说必须要解决税收权或税收分成这个关键问题,否则政企分开难以有实质性的突破。

      对组建企业集团,代表们认为这是通过规模经营壮大总体实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取得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较好途径。它不但是一种经济联合,而且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不仅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新产品的开发,效益的提高,资源和技术力量的合理组合,而且能有效地推动国有农业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和管理体制的改革。组建企业集团应遵循四项原则,即合理引导,企业自愿;依托资源,发挥优势;有利竞争,增强实力;优化组合,结构合理。

      代表们认为,农场这一级也应实行贸工农或产供销集团式经营,把产业相近且有经济联系的企业进行分类,组成集团公司,如农业、粮油、畜牧、建筑集团公司等等,这样可以更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

      二、关于种植业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

      与会代表认为,我省国有农业改革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起步,几经风雨,历尽坎坷,现以土地租赁、机械转让和“两自”(生产、生活费自理)为主要标志已进入了一个稳定、完善的发展阶段。稳定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实现真正的“两自”(即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落实到职工个人头上)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切实做到专业化生产与社会化服务的有机结合。与这个阶段交叉进行的是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二次开发的深化,以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为主要标志的农业发展新阶段已经到来。推行规模经营可以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竞争能力,推动“两高一优”农业的发展,推动商品粮基地的建设,推动新的经济生长点的开发。九三农垦局已经率先推行种植业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与会代表指出,从我省国有农业系统的改革现状来看,从推广的角度应注意和遵循四个原则:

      第一,要坚持职工自愿原则。目前,国有农场的耕地除外机队以外,已基本实现了承包、租赁或股份经营,且期限已相对延长。实行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势必有相当一部分农业劳动力要从土地上分离出去,形成少数种田能手种多数地或进而形成少数人种全部地的局面。也就是说,将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农机所有权或以土地、农机、资金入股经营后另谋它业。但实行这一步必须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

      第二,要坚持妥善安排分离人员的原则。妥善安排大批种植业分离人员既是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也是开辟好新的经济生长点的保证,同时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在现阶段我省国有农场二、三产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尚不甚发达的情况下,作为过渡时期分离人员的主要流向应以养殖业和种植业(开发高产高效作物如水稻、玉米、甜菜等)为主,同时应鼓励引导分离人员发展二、三产业。对分离人员一定要辅以优惠政策,使其生活水平在原水平上有较大提高。

      第三,要继续坚持“两自”原则。对规模化经营的家庭农场和股份合作农场,一定要坚持实行落实到职工人头上的真正意义上的“两自”,要防止回到“大一统”的老路上去。当然,在初始阶段给予短期政策扶持也是必要的。

      第四,要坚持平衡利益分配、防止两极分化的原则。种植业规模经营人员一方面以其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投入水平、机械力量等取得高效益。另一方面也以耕地占有量大获取高收益。而分离人员则由于资源占有量少,其它条件相对较差而处于劣势。因此,要从政策上采用类似税收的机制予以平衡,使其收入在提高的基础上尽可能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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