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析了城乡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中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强调指出:1.股份合作制是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两者之长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因而既不同于股份制,又区别于合作制;2.必须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承担风险、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客观、公正、合理地界定产权;3.在股份结构的设置上,不宜设企业集体股,但可设置少量的村社集体股。 对乡镇集体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是继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在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微观基础的重要内容,股份合作制的推进将会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通过对原有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明晰了企业产权,重组了生产要素,激发了企业内在的活力,拓宽了乡镇企业的发展门路,推动了企业及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在股份合作制的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和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实际操作中“走样”、“变调”,有的则是指导上的偏差。在乡镇集体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如果不正视这些问题,找出妥善解决的办法,势必影响改革的进程。 一、关于对改制的认识问题 在对乡镇集体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当前仍然有许多认识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统一,以便打消疑虑、轻装上阵、快速推进。 一是,对股份合作制的性质认识模糊。有的把股份合作制与集体经济划等号,有的则把股份合作制人为地向股份制拔高,致使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把股份合作制的改造引入了误区。误区之一,集体股(含乡镇村社集体股和企业集体股)设置比重过大,有的地方集体股比例多达80%以上,较为普遍的是50%以上,这样做挫伤了企业干部职工的改革热情,出现了“上面热、下面冷”的被动局面,同时造成了新的模糊资产和更为严重的政企难分。误区之二,把股份合作制象股份制一样地要求和规范,搞得十分繁杂,企业望而却步,严重影响了股份合作制的改造进程。因此,必须强调指出:股份合作制就是“股份制+合作制”,即集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二者之长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也不是新的合作制和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应该让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下,因地、因企制宜,充满特色地发展,使其生机勃勃、活力无比。如果我们在指导上失误,必然会把股份合作制引入歧途。 二是,对股份合作制改造心存疑虑。主要表现为“四怕”:一是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怕改掉手中的特权而失利丧权。政府的各级经济职能管理部门,特别是改制企业的主管局,在企业改制前一般都或多或少地掌握有企业的人事管理、经营决策、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力,并向企业收取了行业管理费或利润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必然会触及这些部门的权力和利益,于是管理部门心理上不平衡,感情上接受不了,对企业改制持徘徊观望的态度,甚至明里暗里加以阻扰。二是厂长(经理)怕新的组织机构建立后受约束,丢“官帽”。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成员由全体股东民主选举产生,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都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并用章程或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对习惯于由当地党政或企业主管部门任命的厂长(经理)们来说有很大的压力,对于长期依附于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企业来讲也不适应。厂长(经理)们怕新的机构运转不灵,怕在选举中落选,怕股东间扯皮,怕决策困难等等。三是职工群众怕投入股份后担风险。改制企业为了发挥产权“粘合剂”的作用,使职工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都要求职工在享受企业分配股时投入一定数量的个人股(现金),这对于投资意识弱、怕担风险的农民群众来讲有一个认识的过程。从名地试点的情况看,动员干部职工入股都是一大难题。四是基层干部怕改革之中出乱子。集中反映在对股份合作制“姓资姓社”问题心存疑虑,认为股份合作制改造瓦解了集体经济,损害了集体利益。担心这样改下去会出乱子,犯方向性错误。“四怕”的存在说明人们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特点、操作办法、指导原则等缺乏必要的认识,对在农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缺乏压力,没有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判别企业改制,没有站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高度来认识问题,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感。因此,必须下大决心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为股份合作制的推进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为了有利于股份合作制改造工作的推进,在人们思想认识不到位,疑虑较多的情况下除抓好宣传、发动、培训外,应该再下功夫抓好试点,以发挥试点企业的示范效应。面上工作的指导上要遵循积极推广、稳步推进、加强指导、逐步规范的方针。实际操作中,一是要坚持生产力标准,鼓励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把理论上的可靠性与实践上的可行性结合起来,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应该用生产力标准去统一,这样才有利发展。二是要正确、合理维护各方利益,既要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殖,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又要兼顾经营者和全体职工的利益,否则难以推动。三是切忌操之过急,一哄而起。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干部群众的认识程度、意愿等未达到一定条件时搞单相思,违背经济规律,往往会事与愿违。四是坚持先多样化、后规范化的指导原则,使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发展中逐步规范、成熟。 二、关于产权界定问题 产权界定和股权设置是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改制工作的关键和难点所在。乡镇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目的是要明晰企业产权,使产权人格化,从而调动企业全体股东的积极性,推动企业的发展。集体企业改制中明晰产权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集体股与其他股的界定问题,要正确界定集体股和其他股,就要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合理地对企业兴办过程中各方的投入和承担风险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清理评估,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承担风险、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等基本原则合理界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收益、积累收益等较容易处理,而对风险收益、减免税费、土地等形成的资产争论较大,处理界定则较为困难。 第一,关于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应否拥有产权的问题。乡镇集体企业兴办之初,其资金来源一般多为乡镇集体,也有的是由集体和个人合伙兴办,还有的是企业职工带资入厂。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不难界定产权。但是,一些企业兴办之初各方并无直接投入,而是靠乡镇村社担保贷款、拆借资金(企业按规定赔付了利息)等办起来的。企业现在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有了一定的积累,那么,这部分企业的存量资产应该归谁呢?各地操作中做法不一、扯皮较多,但多数地方把这部分积累量化给了企业职工或留在企业作了集体股。笔者认为,在这类企业产权界定上应该充分考虑企业兴办时的背景。事实上企业兴办之初没有乡镇村社为其担保贷款办理证照,企业根本无法办起来,而且,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一旦办垮了,乡镇村社事实上要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风险是乡镇村社背负的,而在资产量化时则忽略了这一点。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尊重企业兴办时的背景,考虑乡镇村社承担了风险责任,合理界定企业的资产给乡(镇)村(社),这样做符合投资收益和风险收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