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顺党政关系问题的再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双敏 中南财经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武汉430064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199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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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构的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党政关系。区分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范围,让二者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即理顺党政关系,是过去20年里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客观地说,改革20年来我国政制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如何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即继续理顺党政关系的问题不仅被重新提出,而且具有了许多过去我们不曾涉及的新内涵。因为,过去我们为理顺党政关系所做的种种调整,都是为了适合计划经济、或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的经济运行机制的,而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运行规则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构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党政关系,特别是改革党的领导体制,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保证。而现在将理顺党政关系的工作再次推向深入,并非易事。如果说进行前一阶段的政治体制改革时,还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曾经进行过的改革经验可以借鉴,那么,今后我们进行的改革则将是没有前例可循的。

      各社会主义国家在70多年的历程中已在理顺党政领导体制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

      既要坚持和发展民主政治,又要坚持共产党的绝对领导权,怎样才能周全?实际上这是无产阶级政权从诞生之后就一直面对的重大问题。在过去的70多年中,前苏联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理论探索和有益的实践尝试,并形成了一些原则共识。

      列宁在世时,曾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处理党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十月革命后,随着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核心领导地位的确立,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在苏维埃俄国普遍蔓延并日益严重。其突出的表现形式,一是领导人党政兼职过多。如中央政治局委员斯大林不仅担任党的组织局委员,还同时在苏维埃中兼任民族事务人民委员、工农检查院人民委员、以及其他十几个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党的组织局的其他成员也都在苏维埃中兼任着多个职务。二是党对行政事务包揽过多。当时在加强党的劳动的思想指导下,出现了事无巨细都由中央“拍板”的状况。列宁批评说:甚至一些最琐碎和最枯燥无味的问题,比如调拨运粮车皮、审批教授出国,这样的问题都要提交政治局或中央全会讨论,(注:《列宁文稿》第3卷,第347页,人民出版社,1978年。)党陷入了琐碎行政事务的泥潭,实际上是削弱了党的领导。在这样的背景下,列宁敏感到理顺党政关系的重要,并提出了处理党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列宁认为,应明确划分党政职能,制定党政相互关系的法律准则,以防止党政工作相互干扰,或出现以党代政的现象。这就是我们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看到的两段文字:“无论如何不应当把党组织的职能和国家机关即苏维埃的职能混淆起来,这种混淆会带来极危险的后果。”“党应当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党努力领导苏维埃的工作,但不是代替苏维埃。”(注:《苏共中央决议汇编》第1分册,第571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列宁没有来得及将自己的这些认识和设想具体化和深化。在他之后,由于主客观多种原因,“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还是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通病”。

      二战以后,前苏联各社会主义国家在历次改革中,都将改革党政领导体制放到了重要的地位。至80年代中期,它们在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在理顺党政关系问题上已形成了一些原则共识。在苏联,1954年至1964年赫鲁晓夫执政期间,对斯大林时期建立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党政关系方面,赫鲁晓夫主张把党政最高职务分开。他要求当时的部长会议主席马林科夫辞去苏共中央书记处书记的职务。后来,他对受苏联控制的东欧国家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不过,赫鲁晓夫并未能将这项改革坚持到底。1958年以后,权欲膨胀的赫氏将部长会议主席和中央第一书记的桂冠同时戴到了自己的头上。由于这个原因,接替赫鲁晓夫的勃列日涅夫重新强调党政最高职务的分开。1964年10月,苏共中央全会通过了部长会议主席和中央第一书记的职务“永远分离,不得兼任”的决议。进入70年代,苏联又先后采取了一些加强苏维埃地位的作法,可是力度过小,以党代政还是苏联政体的基本弊病。80年代中期苏联再次进行改革时,对坚持党的领导作了明确的规定。苏共二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党实施政治领导,确定发展总前景,制定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和精神生活领域的主要任务,负责干部的选拔、配备和总监督,至于解决具体经济问题和社会文化问题的途径和方法,那么,每一个管理机关、劳动集体和经济干部都有广泛的选择自由。”可见,解体前,苏联在怎样坚持党的领导,怎样区分党政职能的问题上,是有了明晰的认识的。

      前东欧国家也在历次改革中将理顺党政关系放到了重要位置。匈牙利的党政关系改革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的。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逐步实行了党政分工,并通过法律的制定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对此,卡达尔总结说:“今天在我们国家,党的领导作用体现在党提出并规定建设工作的主要方针:使非党群众和全国劳动人民相信其正确性,动员他们去执行这些方针并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注:卡达尔:《论匈牙利社会主义建设》第359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 )保加利亚共产党在60年代就提出,要提高党的领导的科学性,党不得对国家行政工作进行包办代替。1971年,保共在十大通过的党纲中规定:要始终不渝地划清党的政治领导和社会管理体制其他环节的界限。80年代,保共在十二大和十三大上都强调:反对由党委和党的工作者剥夺政府和社会机构的职能、任务和权利的行为。波兰统一工人党在经过几个阶段的改革后,也对坚持党的领导有了清楚的认识。他们在自己的纲领中提出:“党的作用是——服务作用、指导作用和领导作用。”(注:《共运资料选择》第7页,1987年第2期。)此时,罗马尼亚共产党在关于党政分开问题上也实现了大致相同的认识:“党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领导作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取代国家机构,都不以任何形式缩小国家机构对法律、对人民的责任。党的机构不应该取代国家机构,相反,应该尽一切努力,增强国家的作用,使国家机构自上而下顺利地进行工作。”(注:《齐奥塞斯库选集(1981—1983)》第133页,人民出版社, 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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