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模式的发展与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范从来 南京大学经济学系

原文出处:
管理世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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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企业是苏南模式的核心,要使苏南乡镇企业在苏南模式进一步发展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对其建立在社区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产权关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建立起集体资产个人产权持有和个人产权合作社组织的产权组织体系,通过产权制度的创新,再造苏南乡镇企业的制度性优势,推进苏南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一、制度性优势的产权基础

      苏南乡镇企业之所以能在苏南模式的形成过程中发挥出主导作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制度性优势。这种制度性优势的内涵主要有二个:一是乡镇企业运行机制的市场化;二是社区政府的组织推进。苏南乡镇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实行了市场导向,从而较早地运用市场机制的力量解决了企业运行中经济决策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使得乡镇企业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负盈亏的约束机制、自主经营的决策机制、锐意进取的动力机制和灵活应变的调节机制。这种机制赋予了苏南乡镇企业强大的适应市场竞争的活力。正是这种活力使苏南乡镇企业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消费需求迅速增长、市场空间迅速扩大而国有企业仍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约束的条件下,迅速地发展起传统的轻工业,进而通过对各行各业的一定参与,形成了苏南乡镇企业的高速增长。苏南乡镇企业之所以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发育出较为完善的市场化运行机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全乡镇农民所有。从苏南乡镇企业的创办过程来看,其创办资金的来源基本上可以分为这样几类:政府拨款、信用资金、集体积累、联营投资、个人投资等。信用资金所占的比重较大,但不属于产权资本,不构成乡镇企业的财产依附关系。政府拨款、联营投资以及个人投资的比重均较小。苏南乡镇企业的产权资本主要的由集体积累构成。这种集体积累包括货币形态的集体积累、实物形式的集体积累以及劳动积累三部分。货币形态的集体积累是原人民公社体制下社队集体的资金积累,实物形态的集体积累指用集体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创办乡镇企业,劳动积累主要是在乡镇企业创办初期,在乡村范围内组织农民轮流务工,按出工日计工分回队参加分配。可见,苏南乡镇企业最初主要是依靠各种形态的集体积累创办起来的,是一个乡、一个村农民共同积累的结晶,即使后来壮大,也属于全乡镇农民原有积累的增值,是他们的共同财富,乡镇农民构成乡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主体。也正因为如此,乡镇企业无法通过国有产权这一重要的财产纽带将自己纳入计划经济轨道,只能作为外在于我国原有经济管理体系之外的一种自生的存在,借助于市场机制,寻求和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苏南乡镇企业制度性优势的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的组织推进。苏南乡镇企业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地方政府发挥了很强的组织协调功能。在公社化年代,不允许发展个体经济。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乡镇企业只能由集体来兴办,地方政府在乡镇企业的兴办过程中自然有着不可替代的组织功能。它在广大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内在冲动的基础上,通过行政力量实现了各类要素的初始动员和组织。一方面,以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的形式兴办乡镇企业,避免了极有可能出现的上级政府的各种干预。相反,借助于政府的权威和影响力,为乡镇企业与周围大中城市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以及乡镇企业的人财物提供最低限度的原始积累。因为乡镇企业兴办时的资产主要是靠平调合作社以及后来的大队、小队的土地、劳力、物资和资金等形成,而这只有借助于地方政府对资源的动员、组织能力才能成为现实。可见,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为乡镇企业的形成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在乡镇企业的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借助于获取乡镇企业上交利润的权利,拥有了相当量的资金实力,从而投资于新建乡镇企业以及原有乡镇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地方政府的这种组织和投资作用,有力地推进了苏南乡镇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必将在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中得到反映。这就是地方政府借助于行政权力和组织投资功能,通过控制投资决策权、人事权和利益分配权,全面介入乡镇企业的经济活动,充当着苏南乡镇企业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在决策机制中,地方政府以财产所有者和社区政府双重身份,对乡镇企业关系到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其决策项目包括企业领导人的选择、企业资产的调整和增长、企业留利比例的确定、折旧基金的使用等。乡镇企业领导人则在企业的生产计划、职工工资奖金以及企业更新改造、产品定价等经营性决策上享有自主权,形成了地方政府战略性决策与乡镇企业领导人经营性决策相结合的双层决策体制,乡镇农民作为所有者在决策上没有得到体现。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乡镇企业收入在扣除税金和职工工资后企业所得分解为地方政府所得和企业所得两大部分,地方政府所得部分包括企业税后利润扣除扶助基金和支付投资分利,在弥补企业历年亏损后,按年初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的承包合同足额上缴一定比例的利润,简称上缴乡村利润;还包括企业按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企业上缴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扶助乡镇企业发展,即所谓的扶助基金;地方政府拥有的净收入还包括以工补农建农基金。此外,乡镇企业所得部分还有10%用于农村社区的各项社会性支出,这一部分净收入一般也上缴地方政府统一使用。这样,地方政府在乡镇企业利益分配中拥有了相当的比重,成为重要的利益主体。决策权和分配权的获得实际上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了对乡镇企业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成为乡镇企业实际的财产所有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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