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作 者:
谢昆 

作者简介:
谢昆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原文出处:
理论与改革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199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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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党的政治报告中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出来,这是我党总结历史正反面经验,为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有了重大进步。

      如何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党的执政方式的改变,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党的执政方式的改变,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使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形式统一起来。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变

      1、计划经济体制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是依法治国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国家主要依靠超经济的行政权力,即行政命令、行政手段来管理和推动经济。可以说计划经济是一种权力经济,在这个时期行政命令的权威高于法律权威,因而也不存在全面法治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市场经济遵循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它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平等、自主和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规则具备准确性、公开性和稳定性,它也必然地要求法律有至上的权威,要求法治。所以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是为世界经济的实践所证明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内在本能地要求历行法治,运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市场,把市场经济纳入法制轨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使计划经济体制已逐步转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基础的变化,必须要求作为上层建筑核心部分的国家政治体制相应变化,同时也为依法治国创造了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2、从注重党的形式转化为注重以国家形式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之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党所处的社会环境,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已经并还将发生很大变化。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自觉准确地把握住这一历史性转变,高瞻远瞩地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这实在是高明之举。实施依法治国,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历史性任务,要求我们不仅要继续坚定地坚持党的领导,而且更急迫地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

      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中国,党是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忠实代表,这已为历史反复证明。作为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这是要始终坚持,不能动摇的基本原则。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政权管理国家,国家政权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必不可少的组织形式。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是密不可分,有机统一的。当代中国,党和国家政权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着共同的阶级本质和总目标。在根本利益、根本目标一致性的基础上,党和国家政权又有由各自内在特性和社会功能所决定的差异,主要是党与国家政权是两个不同职能的社会权力组织,二者行使权力的范围、方式不尽相同。国家政权是党领导人民建立的,没有党的领导国家政权就不能巩固和发展。党作为执政党必须通过领导国家政权来确立自己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但是,党的这种领导不应是对国家政权机关具体工作的直接指挥和管理,而应是通过党的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依靠党的权威,通过党员参政,依照法定程序使党执掌国家政权来实现。所以,离开了国家政权这种形式,党也无法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这一点也为现代国际政治所证明。“政党政治”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政治原则,政党以国家政权形式来治理社会,作为实现自己纲领的有效途径。离开对国家政权议会、政府的控制,执政党的地位也就丧失了。对此,我们除了摒弃西方议会制度的资产阶级本质外,也应借鉴它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党和国家政权有着共同的基础,在根本利益、根本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但又存在着具体职能上的差异,这种关系是必须在实践中处理好的,否则势必妨碍依法治国的实施,妨碍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讲依法治国,就必须“依法”,一是依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二是依靠按照宪法法律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形式;三是依据国家政权机关运作的法定程序、规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作为执政党有无法治信念和依法治国的意志,能否自觉地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实现法治的决定因素。江泽民同志深刻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这对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意志统一,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是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依法管理国家,依法执政,最重要一条就是要正确处理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即党应依照宪法、法律和法定程序、规则,通过按照宪法建立的国家政权的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这就要求把党的执政方式由传统的“人治”转换到“法治”上来;由主要依政策转变到依法上来;由注重党的形式转变到注重国家形式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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