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条件下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问题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文椿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原文出处:
岭南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199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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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内容,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也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开辟崭新的道路。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历史性进步

      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生变化,党的领导方式和方法也要跟着变化。依法治国,否认人治,标志着我们党在领导方式上的成熟。

      无产阶级政党执掌政权以后,如何来领导国家,实行何种治国方略,这是一个长期以来没有解决好的历史课题。从国家产生以来到现在为止,国家的治理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治国家,另一类是法治国家。人治国家主要是依赖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威、智慧来治理国家,它往往是与专制、独裁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讲的法治国家是与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是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从国家的发展历史看,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是人治国家,到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出现,国家的治理方式才开始发生了变化,才有了法治。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指出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澄清了历来剥削阶级思想家在这个问题上主观解释的混乱局面。依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他们的学说与资产阶级学说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阶级斗争,而是在于是否把阶级斗争贯彻到底,承认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执掌的国家政权。至于掌握政权以后如何进行治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没有进行过论述。

      革命导师列宁在领导十月革命胜利以后,随着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开始重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他在《国家与革命》中就指出:“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列宁选集》第3卷第252页)他还讲到:“我们的政权愈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加迫切需要提出实施更多的革命法制的坚决口号,就愈加需要缩小那些回答阴谋者任何打击的机关的活动范围。”(《列宁全集》第33卷第149页)这些话表明,列宁十分明确地肯定社会主义国家仍然需要法律。在他的领导下,苏维埃政权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这都是列宁的重大贡献。但列宁没有明确地提出依法治理国家的问题,也没有解决好领袖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问题。三十年代斯大林时期“肃反扩大化”的发生,也跟斯大林没有重视解决这个问题有很大的关系。

      在我们国家,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解决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问题。但是人民当家作主以后如何治理我们的国家,这个问题也没有解决好,甚至还为此付出了象“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沉重代价。邓小平曾经意味深长地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正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产生了以法治为主要内容的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长期艰难探索和科学总结教训的成果。这一方略正确地回答了人民当家作主以后,如何治理自己的国家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我们要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能不注意考虑和研究我国治国方略已经发生了变化的现实。

      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依法领导,这是把执政党领导方式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原则

      我们的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法治原则,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执政党领导方式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规定。我们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能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对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依法治国不是以党治国,邓小平早在1941年就提出要“反对‘以党治国’的观念”,他指出:“假如说西欧共产党带有若干社会民主党的不良传统,则中国党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国民党的不良传统。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只有模范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能更好地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江泽民同志认为:“我们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人民日报》1995年1月21日)因此,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理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理国家方式的变化,对于我们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意义非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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