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建设与党内管理责任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瑞兰 天津市委党校党建教研室主任、教授(天津 邮编:300191)

原文出处:
湖湘论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199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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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执政党如何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身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这是全党关注、全国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全党各级组织都非常重视。党务工作者在实践中探索,理论工作者在研究改革开放20年的实践经验时,力求从改革成功经验中获得一些启示。其中重要启示之一,就是党的建设与党内管理也必须实行责任制。

      一

      首先,责任制是邓小平管理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以他为首的第二代领导集体进行史无前例伟大改革的切入点。在小岗村实行大包干后,他很快就抓住这个典型,向全国推广,并多次肯定责任制。1986年8月,他来天津市视察时说:“中环线搞得这么快,是不是搞了承包?就是要搞改革,搞承包、分段、分级承包,实行责任制。”可见,他认为各方面都要实行责任制,工作才会更有成效。1978年,他在全国科学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科学研究机构的基本任务是出成果出人才,要出又多又好的科学技术成果,出又红又专的科学技术人才。衡量一个科学研究机构党委的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也应当是看它能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个基本任务。”按照这样的标准,通过健全的制度来检查其是否尽到了责任,就是责任制。

      责任制,之所以科学,它强调的是责权一致和权力与义务的统一。这是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把利他与利己、奉献与索取、目的与条件合理地、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能有利于维护组织的协调和稳定。它适用于一切组织,当然也适用于党的建设与党内管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自马克思写在国际工人协会的章程中以后,所有真正的无产阶级政党的章程都以此为指导,制定自己的章程,这是使党组织既和谐稳定又有战斗力的保证。它是“人治”残余的一个克星,是治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的一剂良药,是巩固和强化人的责任感的一个妙方。责任制,所以能在各个领域都显示出威力,道理就在这里。实行党的建设与党内管理责任制是党的自身建设科学化的要求。

      目前,党内存在一些问题,象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一些地方和单位党不管党、治党不严,纪律松弛、组织涣散,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存在着种种不能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某些消极因素和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这些地方和部门责权关系混乱,甚至责权完全脱节。在那里,有权的干部,只行使权力可以不负责任而又没有追究;有监督责任和义务的党员,监督的权力又没有落到实处。这两个责权的分离,是党内存在问题的管理上的重要原因。

      其次,这是新形势对执政党自身建设提出的要求。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是党执政几十年来首次面临的新形势。这种新形势作为客观条件,无论从它带来的积极影响还是容易产生的负效应看,都要求党的自身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从积极的方面看,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使党员眼界开阔、信息灵通、思想活跃,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大为增强,开拓创新、勇于进取成为新时尚。思想观念上的这些变化,使党员不再满足过去那种被动履行义务的方式来发挥作用,而要求通过正确、充分地行使权力,通过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和管理来主动地、更好地发挥作用。他们呼唤责权一致与权利及义务的统一。

      从这种客观条件容易产生的负面影响看,改革意味着旧秩序的废除和新秩序的产生,这需要经历一个“有序——无序——有序”的过程。在转型期,各种政策、体制都不可能十分完善、严密,这对投机心理极强的人是一种诱惑,忘记干部职责和党员义务,就可能成为投机钻营者;开放意味着国门大开,这时先进的东西进来了,腐朽思想、糜烂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西方的价值观念等也难以挡在门外;为了活跃对外交往,我们的党员、干部有的要直接与外国资本家合作共事。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不严、教育不够,一些党员、干部就会被腐蚀,为了谋取私利而放弃履行干部职责和党员义务;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强化着人们的利益意识,这可以极大推动生产力发展,但强化过了头就会走向反面成为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者。总之,在这种客观条件下,责权脱节的现象,比在过去那种闭关锁国、政治上与经济上都高度集权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得多。因此,过去党的建设与党内管理不实行责任制,消极腐败现象也不易产生,而现在则不行,要在通过教育强化党员、干部责任心、责任感的同时,还要通过责任制这种外部约束力量,防止责权脱节现象的发生。因为,教育作为一种软手段主要是提高人的自觉性对人的行为没有强制力,对那些不自觉的人就要靠责任制的强制,如果尽不到责任就要承担一定的后果,接受党纪的处罚,以此来保证责权的一致。

      二

      党作为一种组织,也要遵循组织管理的一般规律,实现责权的一致。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内事务的管理等,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责任制。思想建设是软任务也可以通过实行责任制使之实现一定程度的硬化,如规定应学的著作、文献和学完的时间,提出学后达到的要求,确定检查标准(主要是应用理论的能力),达不到标准者不能任现职。当然,学习理论只能推动工作而不能影响工作。对实际工作推动的状况也要有检查标准。再如,组织建设,特别是用人问题上更需实行责任制,实行“用人、管人失察追究制”。把不符合干部标准的提拔上来,举荐者、考察者、决定任用者,都应追究程度不同的责任,这就使得卖官买官者没有了市场。如果一些干部是上岗后发生的变化,有关部门失察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有没有明确的责任制,效果大不一样。河南省濮阳市按照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的“各级党委都要健全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责任制”,在本市农村实行以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和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以增强财政收入和农民的人均收入为目的,以责任制为推进,严格考核奖惩为主要措施的管理制度,收到了非常显著的效果。受到了省委的表扬和群众的好评,认为真是“一个支部一面旗,一个党员一盏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获得双丰收。还有的领导干部提出来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干好自己的事”,这也是一种责任制,做不到的要受到追究。如果都能做到这样,各项工作就都能上去了,歪风邪气、腐败现象也就无处存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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