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的公司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宝贡敏 浙江农大经贸学院。邮编:310029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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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团法人。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是针对从事营利性工商业活动的群体而制订的。在这里,笔者讲的公司,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公司。按股东责任性质和企业资本是否分割为等份,可以划分出五种典型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目前,世界上最流行的公司主要有两种,一为有限责任公司,一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的规范公司也仅有此二种。正如我国《公司法》指出的那样,“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乡镇企业公司化的地位

      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适用范围不同的系列性规范企业模式体系。这些典型企业模式都有推动产权关系清楚化的优点,都是效率和公平在不同程度上折衷的产物。明确产权关系的根本意义在于,明确产权归谁所有,谁应当行使产权,使产权量化,建立起责权利统一的有效率的兼顾公平的产权关系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本质上讲,是要建立起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保护企业所有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规范的企业存在形式。目前,我国的企业制度有三个倾向,一是认为,建立现代通行企业制度,就理顺了产权关系,就会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企业公司化,即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化和股份有限公司化;三是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活力不足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事,与乡镇企业没有关系。

      仅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明确企业产权的拥有者,没有真正的稳定科学的、与企业发展有深刻责权利关系的企业产权行使者,企业所有者没有规范科学的行使产权的途径,企业的内在关系就不会协调。在基本利害关系不协调的条件下,企业有多好的形式,也难以克服企业行为短期化、扭曲化问题。这就是说,理顺产权关系是一项基础工作,是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产权差异主要在产权行使人及其权利机制上,对乡镇企业来讲,理顺产权关系的关键是理顺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要量化责权利关系,要使产权人确确实实地感受到自己责权利的存在和自己主人翁地位的存在,要使企业的厂长经理真正接受广大产权人的监督,从广大产权人的利益出发,设立产权人大会、产权人代表大会、产权人理事会、产权人董事会、产权人监事会,建立定期性或经常性权利行使通道,可能在不同层次上理顺产权关系,消除强制代理现象,消除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权利倒置现象。通过成熟的规范股份化,通过契约式权利规范化,也可以达到理顺产权关系的目的。只有在这种理顺的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良好的企业制度才会发挥作用。

      社会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是纷繁复杂的。满足这种多种多样的需求要求有不同的企业模式。在一些情况下,公司形式能够满足要求;在另一些条件下,个人企业、合伙企业更具竞争力。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企业规范模式、适应环境和生存条件不尽相同,可以在不同条件下满足市场的需求,可以在不同条件下达到高效率水平。对于适于分散经营、分散加工的产业,个人企业或合伙企业在竞争和发展上有优势,应当让此类企业在这些方面竞争发展。对乡村的对农服务业,以及对其他不可缺少的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保护,是一般企业不易完成而又不可回避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以消费者、劳动者共同体——合作社形式建立企业,就大有可为了。对于具有不同规模经济性的机器制造、化学品生产、公共服务业,分别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是可取的。在这里,公司化是有条件的,不能一概而论。我们鼓励企业经营模式规范化、法制化,强调企业资信、特性信号的规范和相对完备,以使企业有一个基本的生存发展条件,以使广大消费者得到基本的保护,在不同程度上消除企业对信息的垄断,推动企业与广大消费者的平等交易,这是保证社会经济有序有活力健康发展所必需的。因此,我们应以强调企业经营模式规范化、法制化为主要努力目标,而绝对不宜片面强调公司化、合伙化、合作化、个体化。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事,也是其他类型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事。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的产业基本上都是具有规模经济性的产业。对这些企业来讲,企业的模式改造,基本上就是公司化,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化。这样,一些人就简单地把现代企业制度化,理解成了公司化,犯了概念性科学性错误。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有现代化问题,事实证明,乡镇企业的管理模式、产权关系比国有企业要顺,但并不等于没有矛盾和问题。首先,传统乡镇集体企业管理模式是传统高度集中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在产权关系、资产管理办法、权益分配等很多方面,都有模仿传统国有企业问题,都有不顺、不清之处,产权拥有者的利益保护机制很弱,或者说根本没有。产权没有量化,优化组合困难,可以发挥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不了,可以发挥分散性效益的也发挥不了。对这些企业的产权进行明晰化,明确产权拥有人的责权利关系,推动企业的优化组合,是解决企业布点分散、割据一方,规模不经济,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不上档次的基本办法,是解决乡镇企业市场适应问题的基本办法。仅有好的内容,没有好的形式也是不行的。现代企业公认的好的企业形式就是科学规范合理的企业模式系列。对于乡镇集体企业来讲,其产权人数之多,使它们一般不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条件—产权人数上限要求,合伙企业的运行规范对它们来说也很难推行。这就是说,它们公司化的基本出路是股份有限公司化。当然,模仿国有独资公司,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可以的,但这需要产权运作机制的创新配合。其次,对于有共同利益保护必要,需要较多的公平的产业和社区来讲,合作化也是可以选择的道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有大量的农村居民联办企业—合伙企业。从本质上讲,这些企业的产权关系是清楚的。但是,以往的所有制差别待遇和企业规范模式缺乏使这些企业戴上了假集体甚至假国有企业的牌子,给明确清楚的产权关系埋下了纠纷和不清的种子。由此可见,在一定层次上,一些乡镇企业需要规范合伙化,需要合作化,需要克服表里不一的现象。最后,我们的一些乡镇企业集团的建立并没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基础,对这类乡镇企业集团,如何进行规范化科学化改造,把形式和内容统一起来,还需要做长期工作。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乡镇企业集团的架子很好,但产权关系严重不清,还是老一套,企业的活力没有根基,大有走活力不足的国有企业的老路的样子。对于这一现象,必须从本质上揭示原因,从理顺产权关系和推行科学企业制度两个层次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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