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许多地方企业产权改革证明,以产权改革为主线,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是推动乡镇企业发展的第二次活力源。 一、以产权改革为主线,重点确立乡镇企业法人财产权 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产权制度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法人财产权是由出资人投入资本于企业后初始形成和增值生成的归法人独立支配的一种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制度的基础和保障。没有法人财产权,就不可能有独立和完整的法人经营权。通过确立法人财产权,可以清晰产权,明确权责,分开政企,增强活力。 确立乡镇企业法人财产权,首先要满足若干应备条件。 1.要有确定的出资人。出资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若干个,但有代表性的企业出资人多由若干个构成,资本组合呈多元混合形式。这类财产组合形成的典型形态是法人初始资本由乡村集体、个人、社会法人和外资投入形成。这四种出资人最终总是以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来投入资本的。法人初始资本由自然人资本和法人资本构成,则企业股权应设个人股和法人股,其中法人股应作为基本股权。国有资本、乡村集体资本、社会法人资本、外商法人资本都可以纳入法人股,企业生产者和经营者个人、社会个人、外商个人的资本纳入个人股。 2.必须有注册资本金。资本金是法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建立资信的基础,是企业投资、借贷、承担风险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乡镇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本金依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不同可直接按照或参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3.法人财产权实行保全原则,出资人不得以出资人身份直接经营法人财产。规模较小的个体、私营企业,出资者与经营者往往合一。但是,在这里出资者支配的是自然人的企业财产,而不是法人财产。法人财产归法人经营,出资人只有在取得法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资格后才能参予经营。这样,虽然出资者与经营者也是合一的,但他是经营者,不是出资人。 4.法人企业的所有权必须进入企业,不能游离于企业之外。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可采取直接进入的方式,有的企业可采取委托经营方式进入。 5.乡镇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平调企业财产,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不合法的费用。 6.法人以全部法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此基础上,出资人以投入企业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法人财产权确立之后,在实际工作中要处理好法人财产权权益同其他权益的关系,注重维护和保障法人财产权权益。 一是要扣紧每一具体环节,特别要扣紧政企分开和明确权责。否则确立法人财产权就失去应有的价值,产权改革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二是要明确法人财产权是独立于出资人,债权人和其他企业法人的,是由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依法独立支配的,其拥有对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享有直接占有,使用、初始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三是法人支配法人财产权的范围,包括注册资本金、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经股东会同意的任意盈余公积金、未分配的剩余利润。四是直接经营管理法人财产权的是董事会和经理,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经理的作用。五是建立和健全经营管理法人财产的责任制,概括地讲就是自负盈亏,实现法人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确立法人财产权,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成立乡镇企业产权改革工作机构;采取多种途径,组合和确立法人财产权;界定好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区分好资本,债权和债务;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中,要真实反映法人财产的占用量等项工作。 二、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重点确立企业法人制度 企业法人制度直接建立在法人财产权基础上,是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实现。在乡镇企业确立法人制度,应注意处理好两个难点。 第一难点是如何处理法人与出资人的关系。出资人由于投资利益的强约束,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影响法人;法人有法人财产权,是法人机构在全权负责经营管理企业资产,出资人并没有经营企业。法人与出资人的这种关系,规定了在正确处理两者关系时应规范各自不同的权责及其权责的实现方式。出资人有选择管理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股权转让和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并以出资额负有限责任。出资人权益的实现方式是采取表决的形式且固定在一定的组织机构上。先规范出资人,后规范法人,建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工作重点是在规范出资人行为上。 企业组织形式不同,行使出资人权益的机构也不同,特别乡村股成为大股东的企业,尤其需要注意,理想的机构是股东会。不设立股东会的企业,实现出资者权益要通过监事会或董事会。监事会对重大决策无权表决,主要从事财务监督。董事会有自己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显然,在不设股东会的企业里,处理出资人与法人关系的工作难度较大。 乡村股一定要有人格化的股权代表和责任主体,这是确定企业法人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乡镇形成乡镇政府——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企业的集体产权管理模式,把集体资产交由经营公司,由其全权负责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是解决乡村股“虚拟”的一种较好形式。乡村股人格化了,才能使乡镇政府成为出资人,企业成为法人。要坚持做到政府行政领导不得兼任企业董事,监理和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