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的发展对我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然而,在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进程中,乡镇集体企业却表现为相对滞后: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性原因在于企业的产权制度存在根本缺陷。要推进乡镇集体企业进一步发展,关键在于“变革”企业产权关系,进行产权制度创新。 一、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根本缺陷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最基本的制度。所谓产权,即财产权利。也就是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以所有权为基础,以产权主体明晰化、产权关系规范化、产权流转市场化为特征的企业财产制度。农村实行改革以来,乡镇集体企业实现了经济机制的转换,产权关系明显改善。但从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说,乡镇集体企业在经济运行机制上的变革不可估计过高,企业的产权关系还很模糊,产权设置还不规范,乡村行政组织和集体企业的关系还未理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并未形成。产权制度方面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两方面: 1.产权主体缺位或虚置。产权主体即所有者的所有权不到位,或者有名无实,其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力得不到落实。十多年来,农村经营制度的改革,对社区集体企业财产制度本身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实现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并没有解决企业产权主体人格化问题。乡镇集体企业是当初农民集体资金创办的企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归属所在社区农民。但在现实中,农民既没有决策权又无监督权,只是名义上所有者,乡镇集体企业处于“人人有份又人人无份”的虚置状态,造成产权关系的错位:乡村农民集体具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无决策权和收益权,乡村行政组织具有事实上的决策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与产权权能相联系的利益风险承担者不是控制者(乡村行政组织)和经营者(承包者),实际上是乡村农民集体。这种错位的产权关系与现代企业产权原则的要求相悖——权利和义务分离,收益和风险分离。由于对企业的经营权缺乏有效的产权约束,问题和矛盾的出现便不可避免。乡村集体农民对企业因没有产权意义上的监督权和收益权,利益机制丧失,参与意识淡薄;对企业普遍存在的短期行为无法从产权机制上加以限制和约束,企业负盈不负亏,资产存量消耗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流动和资金联合不断加强,在原有产权关系未加规范的情况下,多元化的再投资行为使本来不清晰的产权关系更加趋于混乱。 2.政企不分,企业缺乏独立法人地位,经营行为扭曲,经营机制弱化。由于乡镇集体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缺位,这种模糊的产权自然落入乡村行政组织手中,甚至落入个别乡村领导者手中。乡村行政组织集体政权、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于一身,控制着企业的投资决策、收益分配、人事任免和资产处置等。虽然乡村行政组织实际行使产权,但却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对企业的经营后果负任何责任。而企业只是乡村行政组织的附庸,其经营行为主要受行政组织支配,市场主体所要求的产权难以到位,只拥有有限的分配处置权。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空洞乏力。 二、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产权制度变革是目前乡镇集体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它是乡镇集体企业重振雄风的关键。改革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使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主体。在改制中,重点要解决产权主体虚置、缺位和解决政企不分、确立企业法人地位问题。明晰产权主体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政企分开,确立企业法人地位是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得以正常运营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明晰产权主体,实现产权主体人格化。明晰产权关系,弄清谁是集体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企业的所有者是一个集体,但应明确这个集体是由那些单个的人或代表组成。弄清这个问题是落实所有者权益,形成所有者约束,从而保证集体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乡镇集体企业的所有权究竟归属于谁?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经明确:乡村企业的“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但法律对所有权归属的确定并不等于所有权的真正实现。长期以来,乡镇集体企业产权主体虚置就验证了这一点。所有者的所有权没有真正得到落实,由所有权派生的其它一系列权利,如选择经营者的权力,重大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就无法落实,从而不能形成对企业经营的产权约束,无法把握企业的经营方向。农民由于不能界入企业经营,而对乡镇集体企业产生冷漠,和无法分享企业财产所带来的利益而产生不满,甚至抵触情绪。因此,应将集体企业资产份额界定,量化至每个农民名下,一步到位,彻底清晰,并有效行使所有者所拥有的相关权利,真正做到盈亏与共、风险共担。 其次,确立企业法人产权,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乡镇集体企业最终要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因此,乡镇集体企业运行机制要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其核心就是要建立法人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