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再认识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春杰 浙江大学 顾益康 浙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

原文出处:
中国农村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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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近年来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的总体评析

      (一)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针对近年来乡镇集体企业面临新的竞争压力和产权制度上的缺陷,一批有远见卓识的地方领导和乡镇企业经营者率先意识到了必须通过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后劲。经过近二年的探索,浙江省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据初步统计,到1994年底,全省已有2.4万多家乡村集体企业进行了不同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其中,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6700多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340多家。从已经进行改革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已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果:

      1.实现了企业出资者产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相对分离,明确界定了出资者产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初步具备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规范。理顺了企业出资者与企业法人的关系,也就是说,既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又使企业出资者也具有对企业法人的资产经营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2.投资体制上突破了原来社区的封闭性和出资者单一性,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混合所有制的资产结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社会法人团体、企业经营者、职工、社区农民都可以成为企业的投资者或持股人,形成了多种所有制主体共同参股的新格局。这种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既有利于搞活企业经营机制,也有利于企业增强对社会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的吸纳能力,拓宽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大大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

      3.实现了生产要素价值化、企业产权市场化。包括资金、土地、劳动力、技术、设备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都可以折价入股,使原来为不同所有者占有的分散的生产要素聚合形成现实生产力,也体现了市场机制对生产要素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产权制度改革也有效地促进了企业存量资产的流动和优化配置,优化了企业结构,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兼并和重组,提高了企业规模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

      4.明确规范了出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各自的权、责、利关系,增强了企业激励机制。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制定了明确的章程,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规范了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方的权、责、利,使内部管理和分配有章可循。乡村集体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都还设立了职工集体股,并由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持股代表,同时还鼓励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入股。这对于强化包括经营者在内的全体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生产者劳动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5.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收益分配制度。这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也体现了按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量和作用大小进行合理分配的新的分配机制。这在鼓励农民和职工增加投资,提高年收入水平,加快奔小康的步伐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亟待完善配套

      我们在充分肯定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这项改革首先是由基层自发地搞起来的,在起步阶段缺乏明确一致的理论指导、政策规范和系统的改革设计,使这项改革遇到不少问题。综合分析前段时期改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改革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强调不够。由于这项改革一开始首先是以搞活乡镇集体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直接动因的,因此各地在改革中往往偏重于搞活企业经营机制,对如何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强调不够。有的认为只有减少企业中集体股权份额,才能搞活企业;不论企业大小、好差,主张多搞拍卖和转让;还有少数人认为集体所有制产权始终是模糊的,只有把集体资产全部量化到个人才是明晰产权;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产权制度改革说到底就是化公为私。这些认识上的错误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把过多的集体资产量化到人和偏重于企业资产拍卖转让的倾向。这在客观上使投入生产经营环节中的集体资产总量减少,不利于巩固壮大集体经济。

      二是在改革中没有很好地解决政企不分、政社合一的问题,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依然错位或缺位。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拍卖往往是以乡镇政府的名义,由乡镇领导操作,其所得资金往往被纳入乡镇财政,或作为行政开支用掉,集体资产被大量平调。在转换集体企业经营机制的同时,没有建立起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专门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依然是政企不分,政社合一,有违改革的初衷。

      三是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拍卖、评估、量化不规范,造成集体资产新的流失。由于这一改革在很多地方不是由企业真正的所有者代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主持操作的,而是由乡镇行政领导直接操纵,再加之工作粗糙,简单从事,随意性很大,使得低估集体资产、压价拍卖或从中谋私的行为难以避免,以致在改革过程中造成集体资产新的流失。

      四是对转制企业的管理指导工作没有相应跟上,存在着“换牌未换制,新瓶装旧酒”的问题。有些地方领导方法简单,片面追求改革的进度,忽视改革的质量。再加之有些企业干部转变观念的工作没有相应跟上,不少企业虽然改组成了公司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但实际运行还是老一套,未能按新的规章制度运作,企业经营机制并没有得到根本转换。有的乡镇仍旧以过去的老办法来领导转制企业,这些企业改革面临“走过场”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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