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乡镇企业开展以推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已进行了两年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各地精心组织,由点到面,积极推进,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据初步统计,到去年底,全省已有2.4万多家乡(镇)村集体企业进行了各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其中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7000家左右,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340多家。但是,在乡镇企业改革实践中,有的地方由于对改革的目的和指导思想认识有偏差,因而在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法、形式上存在简单化的倾向,有的片面追求改制数量,忽视改制的实际效果,使产权制度改革流于形式。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努力加以克服。 今年是改革从宏观转向微观的重要一年。为了积极、有序、健康地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我们必须十分注重提高改革的质量,真正做到改制一个,搞活一个,见效一个。要实现这一要求,很有必要对各地乡镇企业的改革进行一次“回头看”,主要是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94]3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针对近年来已经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实事求是地加以回顾总结,巩固成绩,吸取教训,完善不足,指导乡镇企业改革更健康地向纵深发展。 对前一段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回头看”,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关于改制的形式和途径。 乡镇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其目的是要解决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企业产权不明、政企职责不清、企业投资体制不顺和企业内部凝聚力削弱等突出问题,重组乡镇企业的机制优势。但是,在改制过程中,有些地方对改革的目的认识不深,工作方法简单,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乡镇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把集体资产分给个人,因而不论企业规模大小,经济效益好差,群众是否自愿,注重于搞企业拍卖,认为集体股权越少,改革就越彻底,结果使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失去了基础。职工群众的意见也较多。各地进行“回头看”,要切实纠正那些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改制形式。 今后,在选择乡镇企业改制的形式和途径上,应当强调坚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乡村集体企业,主要应推行股份合作的改制形式;对适宜家庭、个体经营或设备技术简单的小企业,可以进行企业之间兼并或租赁经营;实行拍卖的企业,原则上只限于扭亏无望的企业,而且要提倡动产拍卖、不动产租赁的改制方式;对符合公司制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当积极开展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 二、关于改制的方法与程序。 乡镇企业不论是实行股份合作制,还是租赁、兼并、拍卖等其它改制形式,首先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坚持三个条件:一是评估的机构必须合法。资产评估必须由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具有法人资格和评估权威性,能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来完成,或者由该机构的法定授权部门来组织实施;二是评估人员必须具有评估资质。资产评估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学习培训,持证上岗,对评估结果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必须有一套科学、公正、合理的评估办法,乡镇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照搬照套其它所有制企业的评估办法。具体评估时,原则上应根据去年农业部颁布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暂行办法》进行评估。为做好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各地应对照以上三方面要求,严格按照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具体工作中,应注意克服资产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随意性,纠正那些评估机构不合法、任意抽凑评估人员、随意低估企业资产等错误做法,防止集体资产低估和流失。 在做好资产评估工作的同时,还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合理地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合理与否,应注重三点:一是企业存量资产是否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到各投资方;二是集体积累存量资产量化到个人的部分,是否合理地体现了职工的劳动价值和职工的岗位责任、贡献大小及工龄长短。量化部分的现金配股比例是否人人平等,有无真正到位;三是产权界定和资产量化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真正体现群众的意愿。 对实行拍卖的企业,一方面要科学地确定资产拍卖标的,另一方面要看是否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转让原则,坚持实行招标竞价拍卖。要注意防止和纠正协议式拍卖,或明卖暗送,先定人后拍卖等错误做法,确保拍卖的公正性,并对拍卖回收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支持发展重点骨干乡镇企业,真正达到盘活存量资产的目的。 三、关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 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其表面特征是产权明晰,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而实质上是通过产权的明晰,使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三者之间形成一套互相监督、互相约束、互相促进的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的发展。而这一套运行机制的形成,有赖于一整套完善的企业内部组织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内部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股份合作制机制作用的发挥程度。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内部制度建设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回头看”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