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以来,股份合作制试点在全国各省市迅速展开,纵观试点效果,股份合作制的推行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活乡镇企业筹资渠道,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壮大集体经济等等都起着明显的作用。然而,也有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行效果不如人意。如有的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后,政企更加不分;有的企业公共积累更没保障;经济效益反而下降;有的企业机构更加庞大,更加人浮于事;有的企业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股份合作制本身的弊端,还是股份合作制组建工作中的问题,或是股份合作制组建以后具体运行上的偏差?笔者通过对京郊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的调查,谈一些看法。 首先应当看到,当前推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不是股份合作制本身的问题。股份合作制做为一种试验性的企业组织形式和农村社区经济组织形式,尽管至今仍未规范和定型,各地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它融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一些规定,各地在推行股份合作制中形成了公认的共通法则。这些共通法则大体为:劳动合作与资金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资金共筹,积累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同股同利;投资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同时存在;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由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形成四位一体的科学体系。等等。以上这些股份合作制的组建原则及运行机制无疑是合理的。不能因为推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否定的股份合作制。当前推行股份合作制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是思想认识、指导思想和具体运作中的问题。 在思想认识上,主要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某些乡镇村基层领导干部“怕丢权,怕丢利”,认为推行股份合作制也好,企业兼并、租赁、拍卖也好,都要相应失去一部分企业直接领导控制权,都是把集体的一部分利益转给个人或别的单位。另一种倾向是,一些干部把推行股份合作制看成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唯一的形式。一哄而起,不从实际出发,搞“一刀切”。 在指导思想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重集资轻转制。有些干部只看到股份合用制筹集资金作用,往往以筹集多少入股资金作为衡量推行股份合作制是否成功的标志。对于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来转换经营机制则不感兴趣,看不到其重大意义。因此,在具体运作中,涉及到转换经营机制的一些措施和规定既不采用更谈不上执行。 2、不允许把集体财产的一部分收益权划归职工个人。有的干部以维护公有制为名,不承认职工对企业所做的贡献,更不承认每个职工对企业贡献的差异性,不明白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转让权的共性和差别。有的则坚持集体企业的历年积累不能量化给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头上,把“量化”和“私有化”划等号。 3、“明晰产权”就是“一分到底”。有的干部强调“一步到位”,提出明晰产权就是把集体产权无条件地分割转让给个人。这种认识与前述正好相反。他们认为乡(镇)村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不清,什么才算清晰呢?就是彻底地把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转让权完全分给每个职工,否则就是产权不清晰。 4、重改制轻管理。一些人认为,只要推行股份合作制,就可以把乡镇企业搞上去,至于企业经营管理,并非实质性问题。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产权问题解决了,企业机制搞活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一定会提高。 具体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穿新鞋走老路”,有的甚至是“新瓶装旧酒”。突出表现在: 1、有章程无执行。从大多数组建或改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来看,一般都有章程,但有的未经过股东充分讨论,因此,多数股份合作企业的章程起不到“企业宪法”的作用,基本上是“章程归章程,执行归执行”。企业领导者不受章程约束,股民们也没有“章程意识”。 2、组织结构流于形式,管理机制没有转换,政企仍然不分。目前改建或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一般都建立了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四位一体的组织结构(或称治理结构)。但有的董事会、董事长经理仍然完全由乡(镇)村党委或政府任命。同时,由于集体股的股权代表问题一直未得到较好解决,多数股份合作企业的集体股代表都是由乡(镇)村领导委派,相当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仍由乡(镇)村领导兼任。因而乡(镇)村党政领导由原来较少的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变为合法地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政企更加不分了。 3、职工入股等量化。股份合作制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本企业职工向企业投入股金,称“职工持股”。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资产存量折股出售给职工,另一种是扩股增资。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以上两种形式都是可行的。问题在于目前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入股等量化。这种做法的弊端是,集体产权人人有份,平均公有使全体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形成一种“均等力矩”,其结果仍然是人人有份,人人不问。民主管理不能实现,职工的积极性照旧调动不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