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乡镇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关键是实现资产的彻底人格化,而搞好存量资产的权属界定,却是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本文试就乡镇村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界定和处置问题作一探讨。 乡镇村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形成 一是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房产、设备、资金等作为原始投入,并追加投入的资产;为促使企业加快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在联办企业中投入的资产。 二是部分企业中,带资进厂职工投入的资产。 三是国家减免税和税前还贷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 四是企业历年形成的积累,包括出资人资产的运营增值、经营者与职工的劳动积累和企业未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等。 坚持两个基本原则的政策法规依据和客观事实依据 笔者认为,在界定企业存量资产权属中,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和“谁创造、谁得益”的两个基本原则。 目前,在论述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文章和文件中,涉及产权界定时,更多的是强调“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本文认为,可有商榷之处。 “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固然保障了出资人的合法财产权,但同时还应强调,投资是一种行为,投资者既有享受投资收益的权利,又需要承担投资风险。这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又增加了“投资创造利益由投资人所得”这一层含义。 在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中,现行政策许可和必须完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强调出资人权益。“谁所有”包括了全部或部分剩余价值。但是在乡镇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却不能这么做,因为,在集体企业存量资产形成中,劳动积累占了较大的比重。因此,“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不一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坚持“谁创造、谁得益”的原则,这是有政策法规和客观事实依据的。 “谁创造、谁得益”的政策法规依据。 第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这既充分肯定了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劳动的重要作用,更突出强调了按劳动者的劳动效益进行分配的科学内涵。 第二、允许将企业积累按贡献大小量化给职工,既说明了职工过去创造的剩余劳动的转化物为企业占有,又说明过去分配方式的局限性。农业部(1992)农(企)字第24号《通知》指出:“在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企业积累可以划出部分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情况量化到职工个人。” “谁创造、谁得益”的客观事实依据。 第一、重积累,轻福利。在乡镇村集体企业发展之初,由于受大气候和农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的影响,一直实行低工资制,即使后来有了改善职工生活的能力,也因奖金税的征缴而不能稍多发放。特别是历来被忽视的社会保障工作,到了80年代后期,才引起少数企业的重视。未支付的社会保险经费成了企业欠职工的旧帐,需在当前的改制中,由企业或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用职工劳动创造的积累去解决。 第二、低投入,高积累。山东省台州市基层的集体积累普遍很少,当乡镇村集体兴办企业时,部分有少量投入,部分靠职工带资进厂,部分靠贷款起步。在银行信贷、财政周转金的支持和国家减免税照顾下,依靠艰苦创业精神和积累滚动发展到今天的规模。我们说,集体企业的经济活动过程,是劳动者不断用自己创造的价值从事再生产、增加新积累的过程。 综上分析可见,“谁投资、谁所有”是出资人对投资财产的绝对所有和对投资财产增值部分的所有;“谁创造、谁得益”,既承认投资者享有投资创造的利润的收益权,也肯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创造的利润的收益权。因此,在改革乡镇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处置企业存量资产过程中,必须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和“谁创造、谁得益”两个基本原则。 合理界定产权,选择好处置存量资产的操作方法 界定产权、处置存量资产,要尊重历史,讲求合理,提倡协商,一厂一策,务求彻底。 1.关于国家减免税和税前还贷优惠形成的资产。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这部分资产,绝大多数是作为困难照顾减免而获得,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局《暂行办法》所述的“投资性的减免”和“应收未收的税款”范围,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应该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2.关于存量资产中可量化给职工部分的处置。除了出资人原始投入、追加投入及它们增值形成的资产和国家减免税及税前还贷优惠形成的资产另行处置外,余下的存量资产均属可量化的资产,但要明确这部分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归谁。笔者认为,量化给职工的这部分资产,其终极所有权归个人,可以继承、转让、馈赠,但不得随意抽走。量化工作要考虑劳动贡献和社会保险等因素,合理拉开差距,充分突出经营者、生产技术骨干等人员的所得份额。 3.关于出资人投资增值收益。本着协商的方式,使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达成一致的意见。可以视企业历年向集体上缴的情况,由企业以支付利息的办法解决;可以视企业积累多少,安置职工的能力和思想认识水平等综合情况,以一次划给集体一定数额的办法解决,等等。不管采取什么办法,只要各方都能接受,有利于企业顺利转制,有利于调动和保护企业与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都要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