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政企分开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祁广森 中共海城市委党校讲师、法学硕士兼职律师、兼海城乡企局局长助理

原文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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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一些镇村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同志产生了某些后顾之忧。一旦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就会成为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隶属关系的企业。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的对企业的摊派任务和收缴管理费的工作就难以进行。有的同志还存在着怕丢权、失控和失去既得利益的思想。在这些主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了政企难分的问题,阻碍着改革的深入进行,造成了许多弊端。

      政企难分造成的弊端之一,是一些镇村经济管理部门不太热心推行产权制度改革,而是尽力维持企业目标管理责任制或承包租赁制的现状。结果不能转变企业的经营机制,无法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者包盈不包亏的问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同时,由于企业是镇村经济管理部门的附属物,镇村集体还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务包袱越背越重。

      政企难分造成的弊端之二,是一些乡镇企业虽然实行了股份合作制,甚至已经把企业卖给了个人经营管理,但所在的镇村经济管理部门却在产权转让的协议中明文规定,不准这些企业依法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使这些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流于形式,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企业在法律上仍属于镇或村办集体企业,镇村集体对企业的债务仍然要承担无限责任。

      政企难分造成的弊端之三,是不利于乡镇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符合当代国际惯例的企业制度。它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如果政企难分,企业就不能真正取得社会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无从谈起,不利于企业的迅速崛起。这种状况是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格格不入的。

      政企难分是在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暴露出来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解决的办法与出路还是要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使乡镇企业真正成为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独立的法人。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和目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的改革方式进行。

      第一种方式,经过合法的科学的资产评估,将企业依法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这种改革方式后,镇村集体不再以企业单独所有者的身份出现,也不再以行政命令方式直接插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仅以股东的身份,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同其他股东一起,平等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取得红利,承担有限责任,从而解决政企难分的问题。这种改革方式,既适合镇办集体企业,也适合村办集体企业。

      第二种方式,经过合法科学的资产评估,将企业的部分生产设备或全部生产设备出卖给个人经营管理。镇村集体对企业的场地、电源、水源、厂房、主要生产设备,以及企业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工业知识产权保留所有权,并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将这些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给经营者,定期定额收取租金。个人经营者仅以自己的出资额重新进行企业法人的资本登记注册,集体在企业中保留的资产不再作为企业的资本进行登记注册。企业由集体所有制依法变更为私营经济,实行“公有民营”这种改革方式,不仅解决了政企难分的问题,也使镇村集体免除了对企业的债务责任,确保了集体资产的安全,解决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问题。

      第三种方式,经过合法的、科学的资产评估,将企业的全部产权出卖给个人经营管理,企业由集体所有制依法变更为私营经济。这种改革方式,不仅解决了政企难分的问题,也使集体彻底摆脱了企业的债务责任问题。还解决了集体经济再发展的资金问题。

      在整体出卖企业产权的时候,最好是以拍卖竞价的方式进行,并一次收回价金。但对价金较高,购买者无力一次交足时,可采取“赎买”的方式进行。购买者应当依约先交足一部分价金,余者可在一定时期内分期付款补足,这种“赎买”方式的实践效果是良好的。

      在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还应对镇村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机构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这是解决政企难分问题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现在,镇村经济管理部门,既是镇村集体企业的所有者代表,同时又是经营管理者;既从事着微观的经济管理活动,同时又行使着国家的某些宏观的经济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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