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场中,农业组织体制是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建立与市场经济对接的农场经济组织结构中,作为农场(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中的一员——农业组织,相应地进行企业公司制改造势在必行。 一、团场农业企业公司制的必然趋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团场农业组织向企业公司制方向发展是必然的。 其一,国有团场继承了由产品经济时期积累的大型先进生产工具,数百亩大的条田,投资巨大的灌溉系统,较先进的专业科技队伍和管理人才,并有通过分工与协作而进行类似工厂化农业生产的经验。这种先进生产力条件,数十年来一直保持着远远高于一般农村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在产品经济时期,生产力条件虽然先进,但在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下,机制不活,所有制单一,“大锅饭”,“铁交椅”等,严重制约了农场经济的发展。1978年以来,对团场实施了一系列的简政放权以及种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办法,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营者、管理者和生产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但由于这些浅层次的改革还未触及产权与机关职能等深层次的问题,市场经济环境还未形成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压力,因此,农业组织经营管理的落后局面并未根本扭转。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发育与完善,农场只有实行农业组织企业公司制改造才能继续发挥兵团原有的技术优势和规模优势,并在大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速“二高一优”的市场农业发展。 其二,国有农场担负的任务不同于农村,农场要起“三地一心”的作用,即:成为国家稳定的内外贸生产基地,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示范基地,大城市和工矿区的副食品生产基地,当地农村先进技术和良种推广,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服务中心。不仅如此,在市场经济中,国有农场还是国家农业市场上起调控作用的组织,有稳定市场,保证国家宏观利益需要的任务,并且,农牧业团场还有屯垦戌边的政治任务。如果农场的农业组织个体化,不仅不能继续提高生产力水平,也不能与国有农场的任务相对称,因此,团场的农业组织,只能向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公司制方向发展。 其三,农业企业公司制,就是把农业生产与国内外市场紧密联系起来,使企业以销售为龙头,对自己占有的土地、水利资源、资金、生产工具、设施、技术管理人员、职工等生产要素,以最小的管理成本原则,科学地组织起来,合法地追求最大利润,让企业接受市场的检验,接受利润尺度的评价。这样,才有可能使土地承包权、劳动力及其它生产要素,处于一定的流动状态,如,建立经理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建立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相结合的用工制度,建立土地竞争承包制度等,使生产要素能得到优化配置,生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从而保证国有农业的发展。 其四,团场农业企业公司制改造,也是为了充分发挥自然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科学这个第一生产力的巨大作用。这是因为: 企业生产力=(生产资料+劳动者)×科学技术+(分工+协作+组织)×科学管理。马克思早就指出:“由协作和分工产生的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这种力必然是集体力”,显然,只有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才能容纳科学管理生产力。就自然科学而言:现代农业新技术,是通过理论研究——室内外实验实践——大田推广应用的三步曲,才能转化为生产力。对于这种新技术,小农生产者响应迟缓,只有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公司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应用新技术的动力和财力。而农业企业公司制恰恰适应了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转变为企业生产力的需要。 二、当前兵团农业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兵团农业生产组织是否已经具有企业公司制的特征?现实情况看来相差甚远。观念上,管理上都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目前不少团场为生产而生产的认识还普遍存在,对实现农副产品的价值重视不够。二是当前农场农业经营仍普遍存在负盈不负亏现象,说明没有“四自能力”。三是按照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以市场为中心、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原则来衡量,农场组织与农业组织混在一起,连队生产与经营分离,决策者、管理者、生产者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要克服这种非企业管理模式,只有按商品生产的特点和类别,以产品销售为龙头,组建销供产一体的生产经营系统——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组建农业企业公司要注意的问题 要避免农业企业公司流于形式,甚至产生负效应,关键在于因地制宜,并注意下列问题: 1.农业企业公司应主要面向团场以外的大市场:经营利润的来源要从省内外,国内外的大市场中获得,团场内部主要是服务关系。企业只有不断开拓大市场,才具有生命力。 2.农业企业公司必须有明确的龙头产品,如粮棉产品、香梨、奶制品等。有了明确的经营项目,才会有销产供的依据,才会有生产经营管理组织的依据。否则,必然导致企业经营与生产效率低下,企业公司流于形式。 3.农业企业公司管理部门的设置要突出经营和开发,一般有营销部、财务部、生产与开发部、供应部及其它劳动人事和党政工系统等。以经营带生产、以生产带供给,销供产一体,克服团场当前产供销各成员利益主体彼此分割、争夺的现象。 4.农业企业公司是农场联合公司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层次:农场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与农业公司的关系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的关系,这是因为农场内部大部分单位之间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协调配合,可以产生“协同”生产力,从而提高农场的总体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