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安徽省集体经济学会、安徽省电力厅多经处、江淮论坛杂志社在合肥联合召开了城乡股份合作制问题研讨会。会上,来自本省政府职能部门和理论、教育界的专家、学者们对城乡日益发展的股份合作制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将与会者的主要观点分述如下。 一、股份合作制的本质特征 1、股份合作制是不是合作制的一种形式? 从本质上把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密切相联的观点,具体来看有四种论点:(1)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兼容了股份制的某些做法,或者吸取了股份制的某些优点所形成。(2)股份合作制本质上是合作经济。因为它承继了合作制的基本规则,如承认个人对入股财产享有最终所有权、限制股金分红、提取公共积累和坚持自愿民主管理的原则。(3)从规范的企业制度来看,股份合作制就是合作制,“股份”二字冠以合作制前,只是说明合作制以股份形式运作。合作制本身就有股份及按股分红的内涵,股份合作制只是一定程度地突出了股份因素。(4)也有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就是现代合作制。现代经济中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相互渗透是普遍现象,问题是合作制企业必须找到在部分承认资本权利的条件下维护劳动主权的有效方法。现代合作制采取带资入股,并规定社员入股的最高额与最低额,实现资本报酬适度原则,限制资本分配的份额,坚持社员大会表决的一人一票制。这种现象与股份制企业中引进职工分享制是十分相似的。引进并不破坏股份公司的资本主权,而只是使这种企业制度的运行更加有效率了。 2.股份合作制是不是股份制的一种形式?有与会者提出,股份合作制本质上应是股份制,它是继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之后的第三种股份制企业形态。理由是,股份制的经济本质是一种资本联合。它要求股份平等、风险分担、按股分红,且存在法人财产所有权,法人管理经营权等。否定这种意见的同志提出,把股份制企业普遍认缴的、劳资相结合的股份,视同股份制资金联合的股份实属误解。前者是为实现劳动与资金合作相结合,从而形成在全体职工共同占有前提下的职工个人财产权,正是这一基本特征,确立了企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并成为区别于传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它企业形式的标志。 3.股份合作制是介于多种经济形式之间的一种独立的经济形式吗?有的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合作制和合伙制的多重特性。它产生于不同所有制,形式多样,动机各异,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是一种适合国情的渐进性改革形式。还有的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在本质特征上既不同于合作制,也不同于股份制,是一种完全独立的企业制度形式。作为社会经济大变革的产物,它对其它经济组织形式具有极强的吸收借鉴能力。它不仅吸取了合作制民主、公平和为其成员谋福利的一些原则,以及股份制集聚分散的生产要素形成规模使用的特殊功能,同时还保持了集体所有制惯性约束下的一些内容,它介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经典的合作经济和现代的股份经济之间,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功能和形态特点。对于股份合作制的特征,有同志提出,股份合作制吸取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长处,以此形成自身的特色。与股份制相比,股份合作制中股份的获得不仅有资本的投入,而且还应有合作劳动的投入;与合作制相比,股份合作制的存在基础虽有劳动合作因素,但合作劳动应采取股份的形式。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不仅要有资本的投入,还要有劳动的投入。投入要素的二元化就是股份合作制所特有的存在基础。同样,在股权设置和股权分配上不能只着眼于资本股,同时也要重视劳动股,并由此构建一个劳动股与资本股并存的二元产权制度。 二、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 与会者对目前股份合作制中职工个人持股比例过低普遍持有异议,认为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改革效果。因为实行股份合作制的重要目的,一是明晰产权,二是确立职工个人所有权,并以此调动企业职工生产管理的积极性。但是庞大的公有股仍然存在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而职工则因个人所有的份额太小,微不足道,难以真正确立主人翁的地位和意识。这种产权制度因政企仍没有真正分开,公有产权约束力有限、个人产权激励弱而有明显的改良性。因此许多同志提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结构应以职工个人股为主、或全部由职工个人股组成。但是也有同志认为,在股权的分配上要留有适当的公股,把股权大部或全部分配给企业成员是不合理的。 关于怎样实现企业以公有资产为主向个人资产为主的转化,综合与会者的意见主要有两方面: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即公有制不等于资产所有权大家共有;集体共同占有形式下的个人所有制也不等于私有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金虽为职工个人所有,但任何个人没有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他的资金一经投入使用、便与所有权分离,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其次,要解决公有资产转化的操作问题。(1)企业要不要设国家股和联社股。一种意见认为,对企业原有的国有资产和联社资产以设股的方式为好,这样做可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且能使企业资产多元化,增强了社会监督机制。另一种意见持相反态度。理由是:难断政企不分的病根;影响职工个人股在总资产中的份额;增加了股份合作制操作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减少了企业凝聚力,等等。(2)如何解决这部分公有资产的转化,不赞成企业设外来公有股的同志提出对这部分公有股的转化途径,或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集资一次性买断;或是企业定期向资产所有者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资产折旧费,直至这部分资产折旧完毕;还可以把这部分资产变为借贷资金,逐步偿还。总之,对这部分资产,应在既不损害国家利益,又能保护企业和职工改革积极性的前提下寻找多种途径和办法加以解决。(3)对集体积累如何分割。一种意见是在主张设企业股的前提下认为可以拿出一部分量划到职工个人名下。另一种意见以不设企业股和集体股为前提,提出集体积累的一部分可作为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障基金;一部分用于对退休职工报偿性的一次性结算;其余一律按工龄和贡献等因素,一次性以股份形式划到职工个人名下,其所有权也归职工个人。还有一种意见在集体资产分割方式上与上述意见有别,认为集体积累可以分为如下几块:一块实划到新老职工个人名下,作为职工多年积累的补偿,这部分股额分红也应算作职工的实际收入;一块虚划到在职职工个人名下,其分红资金作为个人扩股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另一小部分留在企业,作为获取集体公益金的基金,即用这部分股额的分红资金作为集体公益金,企业无需再以集体的名义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