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现了总量的迅速扩张之后,已成为农村经济主体和我国工业重要支柱的乡镇企业,正面临着一种非常严峻的形势。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近年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发展迅猛,各类国有企业也加快了“转机改制”的步伐,乡镇集体企业原有的比较优势正在逐步弱化。另一方面,随着增长的基本方式由资产总量扩张向资产配置优化的转变,乡镇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等企业制度上的缺陷及其“后遗症”,也正日益显露和加剧。审时度势,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从而增强竞争能力已成为大批乡镇企业的共同选择,其中一项主要的探索即是进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造。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实行资金的联合与劳动的联合相结合、并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尽管它很不“规范”:既不是股份制,又不是合作制;既不同于集体独资的企业;又不同于合伙私营的企业,有人称之为“非驴非马的东西”①。但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却是与中国农村既定的“土壤和环境”条件相适应的,是与目前农村市场机制的发育水平、与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进程相一致的。因而,从一开始就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并对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浙江省是全国乡镇企业发展最快的省份之一,目前乡镇工业总产值已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62%,其中乡镇集体又占60%以上。1994年,全省已有6700余家乡镇集体企业完成了股份合作制的改造,还有一批乡镇企业正在改制过程之中。其基本的操作方法是:对乡镇集体企业的所有财产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将企业存量资产按原始投资来源(如乡、村集体)和增值资产来源(如集体投资的增值和职工劳动的积累)划分股权(存量折股);也有的将部分资产有偿或无偿转让给职工或社区成员(存量转让);然后吸收职工、社区成员和社会法人现金入股(增量扩股);并制订章程,建立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由于股份合作制具有产权明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制约有效、融资方便等特点,因而乡镇企业这种形式转制的总体成效是十分显著的。它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生产要素的效用,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促进农村社会财富的积累。然而,在当前改制的实际进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和政策上作进一步的分析与探索,以期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动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改造,并引导其健康地发展。 一、关于集体资产的低估与“量化”问题 如何防止和避免集体资产的流失并实现其进一步的保值增值?这是乡镇集体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时所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这一问题首先涉及到乡镇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 从我们1994年对浙江乡镇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的调查情况看,各地在实际操作中都很重视资产评估这一基础性工作,且多认为各自的评估是真实而合理的。但事实上,目前许多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还缺乏科学性。由于乡镇企业的改制工作量大面广,进展又很快,许多县、市尚未能及时设立相应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虽有机构一时也难以适应需要,因而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往往由主管部门牵头,由各乡、镇、村自行组织“资产评估小组”进行。有些乡镇甚至是“一厂一组(资产评估小组)”。这些临时性的“评估机构”,显然难以对资产评估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评估方法亦“因地制宜”。有的用清产核资代替资产评估,以帐面价值替代资产现值;有的只对集体的有形资产进行评估,而将商标、信誉、特殊工艺技术等无形资产排除在外;有的对土使用权不作评估,用“挂起来”的办法处理;也有的为吸引职工现金入股或出于“集体资产额小,保值增值的担子就轻”的考虑,对资产评估的结果作随意的修正和压低。这些都导致了集体资产的低估流失,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乡镇全体成员的利益。 对发展中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目前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按照某一种“成熟的”企业制度去规范它和框定它;但对其集体资产评估的机构、程序、方法和范围,却必须尽快加以规范和框定。对当前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各方面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政府应抓紧制订和出台《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县及县以上应普遍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定评估机构,并强化人员培训,严格资产评估和审批。至于因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而给乡镇企业的改制所带来的问题,我们在后面再作分析。 乡镇企业的集体资产在评估之后,可否量化到个人?这种“量化”是否属“资产流失”?对此争议颇多。从近年实际运作的情况看,“资产量化”已在乡镇企业的转制过程中大量发生,有人称之为“量化风”,认为“实际上是有意识地造成了集体资产的潜在流失”②。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 具体分析改制过程中集体资产的量化问题,可大致将其分为两类:一是集体资产的无偿划转,即将集体资产存量折股,按企业职工的工龄长短、岗位职责和贡献大小、或按社区成员的平等权利无偿量化到个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量化仅限于部分的集体资产和对企业内部的职工,且一般均规定:量化给个人的这部分股份,只享有分红权,不享有所有权,不得继承、馈赠、转让或带走;并须按一定比例进行现金配股,量化部分与配股部分的比例由1:0.5到1:3不等。二是集体资产的有偿转让,即将集体资产存量折股,按“先内(企业内、社区内)后外”的原则有偿转让给个人或社会法人;或对集体资产(主要是动产)进行公开拍卖,从而实现有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