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承包合同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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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农民日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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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乡镇企业已普遍推行,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承包合同没有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存在诸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主体资格不合格

      企业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发包方应该是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乡镇企业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乡镇工业公司(有些地方称工业办公室)作为发包方,这是不妥的。工业公司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对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等行使管理权,但它不是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与乡镇企业之间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而且工业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工业公司不能独立地作为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在乡镇企业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对承包人的承包能力审查不严,往往不重视对承包人的资格预审。既不实行公开招标,也不对承包人的承包资格进行审查,认为只要收到承包费就行了,结果使企业遭受严重亏损。

        合同内容不合法

      合同内容不仅要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同时也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实践中,我们常遇到在乡镇企业承包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承包前企业的债权债务与承包人无关,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负责。这种约定只能对双方当事人有效,而对第三者无任何约束力。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所从事的活动都是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也由法人承担。因此,当承包人承包期满后,对承包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企业负责。债权人仍有权向该企业追偿,不得因与承包人有约定而不履行义务。同样,承包人对该企业以前的债权债务仍享有权利和承包义务。

       合同条款不全

      乡镇企业承包合同存在条款不全问题,表现在二个方面:①未设立监督、制约机制。从承包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大部分表现为发包方对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失控。承包经营合同不仅体现了平等主体间的横向经济关系,而且也体现了管理和被管理的纵向经济关系。发包方有权对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实施检查、监督。如对承包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合法、财务收支上是否合法进行检查、监督。如对承包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合法、财务收支上是否合法进行检查、监督。此外,在合同中设立终止条款。如承包人欠利达一定额度,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避免其放任自流。②未设立风险机制,有些企业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有不正确想法,认为企业是集体的,即使亏损了,也由集体承担。于是在经营活动中不负责任,结果使企业亏损,一走了之。如果在合同签订时设立风险机制,让承包人缴纳一定的抵押金,或提供一定的财产作抵押,或是提供担保单位,就能增强承包人的责任心和自我约束力,使企业的经营状况与承包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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