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镇企业的产权结构及其改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田国强 美国德州农工大学经济系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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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及基本特征

      对于乡镇企业的成就,有目共睹。已有经济学家用计量经济模型检验出它的经济效率接近私有企业的经济效率(见Svejnar,1990;Pitt and Putterman,1992)。对此,经济学界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产权理论解释,即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乡镇企业实际上是在集体所有制幌子下的一种私有制企业。由此认为乡镇企业的产权是清楚的,因而导致了较高的经济效率。另一种观念认为标准的现代经济学理论,特别是产权理论不能用来解释这种现象。认为中国人具有较好的合作和利他精神,故应该用中国文化和中国人的独特性来解释乡镇企业的成功(见Weitzman and Xu 1994)。他们根据乡镇企业的特征与产权理论的假设不合而批评产权理论解释。下面我们将证明这两种看法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将论证即使按标准的经济学中对人的行为假设(即承认人的自利性),用现代经济学,特别是用激励机制设计理论基本原理,我们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有必要弄清楚乡镇企业所有制的各种形式及其特征。

      1.乡镇企业所有制的各种形式

      从名称上来说,所谓的“乡镇企业”是指乡镇政府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工商企业。据此,那些办在某一乡镇的城市企业、国有企业,不属于“乡镇企业”之列。而那些办在城市或其他特别区位的农村企业,则仍属于“乡镇企业”。由此可见,“乡镇企业”是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的产物。乡镇企业从所有制结构上可分为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企业,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合伙企业、股份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资企业等。这样,乡镇企业按产权清楚与否可分为两大类:乡镇集体企业和乡镇非集体企业。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被定型为乡镇集体企业。狭义的乡镇企业指的是这部分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产权不清,主要指的是这部分乡镇企业。除了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是归社区内的全体人民共有,从而导致社区内每个人的产权不清以外,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还有三个不确定因素:(1)行政建制的变更(比如前些年的撤区、并乡、建镇)使得产权不确定。(2)作为社区资产所有者代表人的乡镇领导的变更使得产权不确定;乡镇行政组织的人选属于国家编制,大多由上级政府部门指定和任命,这些人员经常由上级予以变动;(3)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从投资取向到资本收益的再分配一般都是由社区行政组织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说了算。拥有资产的全体社区人民并没有决策权和支配权,因而使得产权不确定。所有这些不确定因素是产生企业效率不高,腐败的体制性根源。由于乡镇集体企业在乡镇企业中占主体地位,并且需要解决问题的也是这类乡镇企业,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对象是乡镇集体企业。

      2.乡镇企业的特征

      弄清乡镇企业的特征有利于回答为什么乡镇企业比国营企业有效率,乡镇企业有哪些弊病等问题。乡镇企业的特征大致有下列几点:

      (1)乡镇企业没有所有者。按传统的产权理论,乡镇企业没有所有人,是属于集体所有,由所在社区每个成员共有。但没有清楚界定份额,没有具体到人,在这种意义上讲,它是产权不清的。这跟传统概念上的合伙合作制不一样。

      (2)乡镇企业主要是由集体资金甚至由所在社区成员摊派筹建起来的。也有一些是由国家贷款筹建起来的。另外还有一部分是所谓戴“红帽子”的乡镇集体企业。在改革的初期,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优惠贷款或其他什么原因,一些个人合资合伙企业或股份合作企业名义上注册为集体企业。

      (3)大部分乡镇企业是由当地社区行政组织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控制的,他们任命企业的厂长、经理,甚至还参与企业的生产决策。

      (4)所在社区成员不能直接分享乡镇企业所带来的利润,只有企业的职工通过工资的形式得到报酬。

      (5)乡镇企业的资产不能转移、出售。社区成员随着离开社区而失去对企业资产的共有权。

      从乡镇企业的这些特征,人们可看出第一种观点——乡镇企业实际上是在集体所有制幌子下的一种私有制企业的论断——一般是不成立的,因为大部分的乡镇企业是集体企业。尽管在一些地方存在着一些本是合伙或股份合作制的戴“红帽子”的乡镇企业,但这类企业数目毕竟有限,所以产权理论不能用来解释乡镇企业效率高的原因。

      第二种观点也是值得怀疑的。首先尽管我们认为产权理论不能作为解释乡镇企业效率高的原因,但并不认为标准的产权理论的结论与乡镇企业所创造的较高经济效率相矛盾。其主要原因是持第二种观念的人错误地认为产权理论是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必要条件。尽管产权的界定清楚在一些情况下是导致有效配置的充分条件,但它不是必要的。换句话说,即使产权没有界定清楚,也有可能产生资源的有效配置。产权(property right)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在产权理论中,一个明确的产权包括下列三条:(1)有一个清楚界定的财产拥有权;(2)财产使用权;(3)对拥有的财产所带来的盈利支配权或亏损的承担权。在一个经济运行良好的四个先决条件下(田国强,1994),产权的明确界定,进而利润归属的明确界定能激励企业尽可能地有效生产。有许多经济学家误以为这也是必要的,认为这三条可推出第四条:如果产权不明确界定,会很大程度地伤害企业的积极性,降低效率。实际上在市场机制中,激励主要是通过拥有财产和获得利润的方式给予人们的。但并不是只有私有产权才能给人们以激励。一个有力的反证是,尽管土地仍然归国家所有,可生产责任制却能激励农民努力工作使得中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从经济理论分析的角度看,产权对有效配置资源也不是最本质的(不是必要的)。在现代经济理论中一个非常热门的领域——经济机制设计理论——就是探讨在各种所有制条件下(包括公有制)制定出导致资源有效配置的各种激励机制的可能性。这个理论中一些结果说明,即使在公有制条件下也可通过制定恰当的激励机制来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见Hurwicz,1979;Tian and Li,1994a,199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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