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有海南农垦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法仁 海南省农垦总局局长

原文出处:
海南日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农垦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海南农垦是以国有农场为主的我国大型垦区之一,也是我国最大的天然橡胶生产基地。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海南农垦企业改革进行了长期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包括推行职工联产计酬责任制,试办职工家庭农场,推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和进行企业领导体制、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等。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克服旧的企业体制弊端,如统得过多、平均分配、职工吃企业和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等问题,都有很大成效,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但是,垦区过去十几年的改革,基本上是沿着调整利益关系、放权让利、改革经营方式的思路向前推进的。这些改革大多仍是局部的和浅层次的,尚未真正触动现有企业体制弊端的根本性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垦区原有改革成果的局限性和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愈加明显,垦区生产力依然受到严重的制约,其主要表现:一是企业产权不清,权责不明,难于做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二是企业经营效益低,负盈不负亏,承包责任制流于形式;三是企业缺乏内在发展的动力,企业依赖国家过日子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四是企业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不科学,未能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之间相互制衡的自我调节、自我约束机制。显然,如果继续停留在目前的企业制度和仅有的承包经营形式上,海南农垦企业就难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当然也不能成为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又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市场竞争主体。

      海南农垦要突破原有改革的局限性,解决深层次的体制弊端,必须在改革思路上进行大转变,即从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转为以明晰产权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创新,探索农垦企业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解决深层次矛盾,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海南农垦深化企业改革的正确选择。

      根据农垦特点确立现代企业制度模式

      建立农垦的现代企业制度,既要注意国有企业间带普遍性的问题,又要考虑海南农垦自身特殊性的问题。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应充分注意的特点:一是综合开发的特点。海南农垦不同于一般的专业化工厂,是农工商综合开发的企业集团。无论是农垦系统这个全局,还是某个农场这个局部,都是综合开发的企业集团,需要从综合化而不是专业化这一特点出发来构思农垦的企业制度。二是热作生产的特点。热带经济作物,特别是橡胶业,既不同于工业生产,也不同于粮食等农业生产,其集团协作、专业分工、长期投资、周期生产的特点异常明显,要求企业制度充分反映这些产业特点。三是双层经营的特点。海南农垦的生产已经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服务和分散经营、分散承包这一“统分”双层结合的经营体制,统分结合的最大优势是避免了小农经济的缺陷,发挥了社会化分工协作和服务体系的优势。四是企业组织的特点。农垦不像城市工厂作为单一型的企业组织,而是呈复合型企业组织,从总公司(总局)到农场,到场办工厂、公司、分场(生产队),再到承包专业户和股份合作组织,形成多层次的企业组织体系。五是农垦社区的特点。农垦是在荒无人烟的边远地区创建起来的,企业必须自办社会,而农垦企业同社会的关系,完全不同于城市工厂与城市社会的关系。在农垦系统,“企业”与“社会”两者是合二为一的,企业就包容于社会里,社会就存在于企业中。

      基于上述特点,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结合垦区的实际,应以“六化”为改革目标。

      1、垦区系统集团化。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理顺产权关系,明确投资主体,确立新的农垦管理体制。现行的农垦管理体制要整体转轨,农垦总局将由政企不分的行政性机构,通过改革过渡为大型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企业集团。其任务:一是改革总局运行机制,形成以国有资产经营为主的集团母公司机制;二是形成集团公司核心层,建立总公司同紧密层企业的母子公司关系;三是发展垦区内部专业性或区域性的二级企业集团,农场不再作为单一生产企业。农垦集团总公司要以资产全额委托,或以控股、参股的方式管理国有产权,而不是行政领导。总局改为集团总公司后,同下属一级企业将不是上下级行政关系,也不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而是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双层法人关系。

      2、农垦企业公司化。以建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为核心,对国有农场以及局属二三产业企业,分别进行公司化改组。公司的形式可以有多种,但最基本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效益好的非农企业,尽可能改造为规范化的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众公司;效益一般的可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农场作为未来的企业集团公司,一般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独资公司;农场基层单位也要改组为新型公司的分公司(非法人)或子公司(内部法人)。农垦企业公司化后,企业确定法人财产权,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国家或总局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而解除以往对企业的无限责任。

      3、经济结构多元化。关键是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在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鼓励国有、集体、三资、联营、股份经济共同发展。采取投资入股、兼并入股、股权转让、吸收外资股、职工持股和非银行债权转股权、企业间股权交换等形式,实现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合理流 动。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或农场、公司的二级小企业,若经营不善、效益不佳,在垦区和企业中又不具决定作用的,可通过租赁、承包、拍卖等办法使其非国有化或转为国有民营。

      4、企业管理科学化。企业内部管理体制要从农垦实际出发,建立新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其任务,一是按照《公司法》来规范企业领导体制,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等职权相制衡,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集体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现代企业治理体制;二是改革企业内部核算体制,调整会计、统计等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相配套的新机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