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产权明晰、责任清楚、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企业制度。它主要包括企业产权制度、企业责任界定、企业组织形式、企业会计制度、社会监督机制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作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它已经引起理论界和实际经济工作者的广泛重视。因此,对于国有农场工作者来说,探索在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问题,是时代赋予的必须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一、国有农场现有企业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比较分析 1.国有农场的产权制度。 国有农场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从它建立的那天起,其产权就为国家所有。资金由国家投入,经营者由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下同)任命,产品由国家统购统销,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也为国家所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从实质上看国有农场根本不是企业,只是国家控制下的生产单位。所谓的企业法人(农场场长),只不过是国家计划与指令的执行者,农场内部生产活动的组织者。最近十几年来,尽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实行财务大包干、给农场下放经营自主权、建立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等等,但都未从根本上触及产权界定这个最关键的问题。国有农场仍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这是因为: (1)由于历史、自然、社会大环境诸因素的影响,国有农场包袱沉重,生产经营条件恶劣,导致其主业--农业经济效益长期低下,无力进行新的积累,许多农场只能维持简单的再生产,根本谈不上原有资产的增殖,甚至有的农场已资不抵债。因此,即使下放了许多权利,因为农场无法形成企业资产,也就没有自主经营的基础,就仍然不能摆脱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国有农场现有资产的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绝大部分仍控制在政府手中。 (2)国有农场的经营者仍然由政府确定。现在,农场场长仍由其上级机关--农场总局或管理局任命,而总局的主要领导人则是由省人大或省委任命,总局或管理局是政府职能部门(尽管目前有人认为农场总局是企业,但我们认为这是不准确的)。 以上两点,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相悖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企业经营者应由董事会确定。这最关键的两点目前都不能得到落实,因此,现在的国有农场没有完全的企业产权,从根本上看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2.国有农场的企业责任界定。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而国有农场资产是国家投资形成的,长期的亏损、低效经营,没有形成企业财产,因此,它就无法也无力以独立的法人地位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农场债务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全部、无限责任。再者,由于农场资产的所有者是国家,其经营者就要对国家负责;作为农场的经营者,由于是政府任命,他只对上级负责,企业经营的好坏与他的切身利益无紧密联系,再加上现有的不完善的干部管理体制,尽管可能被免职,但仍可保留行政级别,也许还可异地继续作官,更降低了经营者的责任心。由于各级都没有同自身利益紧密相联的责任,因此,造成了国有农场经济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缓慢。 3.国有农场现有的组织形式。 实质上是行政负责制(场长负责制或党委负责制),这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以公司制和合作制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行政负责制是政资不分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和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是长期计划经济的产物。而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政资分开,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资产的运营,企业依法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地位,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国有农场现有的行政负责制产生的诸如“铁饭碗”、“大锅饭”、平均主义、三者利益关系难以处理、企业行为与党的组织要求难以协调、企业缺乏活力等等弊端,人们已感触至深。 以行政负责制为主的国有农场组织形式,导致了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可能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在国有农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政府任命的行政领导机构,农场内部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均由农场行政领导机构确定,各级管理部门的人员只对农场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农场内部的人事、劳动、生产、设备、财务、分配等项管理的最终决定权在于行政机构,尤其是企业财务会计更是牢牢地掌握在行政机构手中。形成这样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国有农场的出资者是单一的--国家,因此,农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就不可能是出资者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而只能是政府任命组成的行政机构。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调拨各农场之间的资产,不存在依法转让的问题,即使农场资不抵债,也可以在国家的庇护下继续生存。 4.国有农场的社会监督机制。 从前面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由于自成体系、自成系统,国有农场很难有效地接受客户、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工具的监督。唯一的监督者是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因为农场没有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内在机制,其经济效益高低、社会效益的大小与农场本身无关,因此,即使有其它方面的社会监督者,农场也尽可将责任推向政府,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二、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 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农场进行企业制度改造,首先要解决的是企业产权这个最根本的问题。 我们认为,确立国有农场的产权主体地位,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来解决: 重新评估国有农场现有资产存量,原国家投资和继续投资部分由国家(通过一定的政府管理机构)控制,作为国家资产继续由国有农场使用,不过要从过去的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国有农场在向国家缴纳各种法定税金的同时,要对这部分资产缴纳使用费。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债权人和受益人,按国有资产的数量向农场收取本息和收益。在这个前提下,确定国有农场的所有资产由全体农场职工所有,全体职工转变为既是国有资产的债务人,同时又是农场资产的所有者和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无条件地承担债权人和受益人资产保值增殖的全部责任。由此形成这样一种新的产权关系:国家以国有资产的数量从农场获得收益,不再干预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农场以企业财产所有者的身份独立经营,用获得的利润保证债权人所得,同时逐步积累企业资产,最终建立以企业资产为主的企业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