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70年代,哈贝马斯的理论活动又经历了一个重大的转折,其标志是“普遍语用学”方案的出台。这个方案摆脱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基础,强调新的社会进化理论必须首先通过对社会批判方法进行普遍语用学的改造方能实现。至今为止国内大多数研究者对这一转向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原因相当程度上是对普遍语用学的重构方法缺乏足够的了解。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一点弥补。 一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语用学。众所周知,本世纪以来的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实际上是由三条互相交替的线索组成的。一是以逻辑经验主义为代表的句法—语义学的分析模式,二是以奥斯汀和塞尔言语行为论为代表的语用学分析模式,三是乔姆斯基的深层语法的构造模式。随着逻辑经验主义的衰落,第二条线索已逐渐取代第一条线索的主流地位。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语用学转向”,其影响之大足以改变现时代的哲学观念。难怪阿佩尔惊叹,“当今时代的哲学几乎无不带有施行论的性格。 ”(注:阿佩尔:“WarumTranszendentale Sprachpragmatik?”H. M.Baumgartner:PrinzipFreiheit,1979,Freiburg/München,p.13.) 首先,语用学转换了我们对语言的看法。按语用学的观点,语言本质上不是符号与句子的集合,而是言语行为的集合。一方面话语的意义并非取决于它对经验事实的表达,而是取决于它在“生活形式”的语境中的用法。另一方面,正如奥斯汀所说,语言就其功能而言不仅仅表达了什么,更主要的是还要“有所作为”。其次,语用学把“交往能力”引入语言分析,从而形成了特有的“主体”概念。与以往实体性的理解方式不同,语用学把“主体”了解为一个构造性的概念。所谓构造性的意思是:交往者之间要想达到理解的目的,就需要对其语境,即可理解性的条件作出预设,从而把制约话语的诸条件的集合了解为“主体”或“共同体”。因此语用学所谓的“主体性”从一开始就意味着一种“主体间性”。 至于交往共同体应如何构造,以及用什么构造,尚存在分歧。至今为止的“共同体”概念大体由两种不同类型的条件来构成。一是特殊设定的条件,二是一般设定的条件。在前一种情形中,说话者总是受特定的民族、习惯、风俗、信仰、教育、社会角色,甚至时间和场合等特定条件的制约;在后一种情形中说话者则受一般条件的制约。之所以说是“一般的”,因为它们是间接的,即只有在对前一类条件的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方能构造出来。这种构造就叫“重构”。如果我们把前一类条件的集合称为“现实的交往共同体”的话,那么后一类条件的集合就叫“理想的交往共同体”。通常情形中理想性的条件总是伴随着现实的条件而出现,甚至往往被后者所遮蔽。这时只有通过重构方法才能有效地把合理性的交往行为从不合理的,比如说带有强制性的和系统扭曲的交往中剥离出来。 这样一来,普遍语用学的意图也就不难理解了。按哈贝马斯本人的界定:“普遍语用学的任务是确定并重构关于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注:哈贝马斯:“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第3页。)所谓“理解”(Verstandigung)也就是交往的本质。 “达成理解的目标就是导向某种认同(Einverstandnis)。认同归属于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两相符合的主体间相互依存。”(注:哈贝马斯:“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因为交往总是以理解为目标的,我们澄清理解的意义也正是为了成功或有效地交往。在这里,澄清不是指语义上的解释,而是对不同层次的理解提出相应的限制条件。满足这些条件不是为了让人弄懂什么叫理解,而是为了让人知道如何去进行理解。 对“重构”(Rekonstruktion)概念还须再作一点补充说明。在《交往能力理论的预备考察》(1971 )中, 哈氏更多采用的是“Nachkonstruktion”(后构)一词。(注:参见哈贝马斯/卢曼:《社会理论还是社会技术论》,p.103.)从思维方法的角度看,“重构”是指对作为能力(诸如从有限的语汇出发派生出无限多的表达)的前理论的知识(know how),通过回答它是如何可能的问题而将之整合到确定的理论知识(know that)中的过程。 因此“重构”无疑具有反思的作用,其任务不是描述现实中所是的东西,而是按应该是的样子确立现实东西所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 另外, 重构还具有“奠基” (Begründung ) (注 : “Begründung ” 在德文中既有 “辩护 ”(justification)的含义,也有“奠基”(founding)的意思。 )的意义。比如康德对先验条件的重构就是为了解决经验知识的可能性问题,乔姆斯基重构深层语法,则是要为无限多句子的生成寻找到合理性的根据。同样,哈贝马斯对交往能力或者说交往的情境条件的重构,其目的说到底也是要为现实的交往行为、乃至全部社会科学奠基。 二 人们也许存有这样的疑问,对交往的普遍性前提条件的设置或重构与语用学有什么关系?或者,对交往能力的重构为什么成为语用学的任务呢?提出这一疑问的缘由是,语用学所研究的语言游戏在维特根斯坦那里是最无可能进入规范性研究范围的东西。历来的规范性分析只适用于对语言(langue)所作的句法—语义分析,但不涉及行为性的言语(parler)。给人的印象是,语用学的对象只适合于作经验的描述,只适合于诸如心理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这样的经验科学。在哈氏看来,这是偏见。“我坚持这样的观点,不仅语言,而且言语——即在活动中对句子的使用——也是可以进行规范分析的。正如语言的基本单位(句子)一样,言语的基本单位(话语)也能在某种重构性科学的方法论态度中加以分析。”(注:哈贝马斯:“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