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卡尔纳普的《世界的逻辑构造》(以下简称《构造》)一书把全部经验都归结为那原初被给予的单个知觉时,它往往被理解为经验论的认识论纲领。而按施太格谬勒的观点,经验论的认识论的典型范式,因而现象主义的范式,都是通过如下命题(P)来表示的: (P)一切实在物和过程都是出自感性材料的逻辑建构。(注:W.Stegmüller:Der Ph
nomenalismus und seine Schwierigkeiten,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haft,Darmstadt,1969,S.13.) 根据这一命题,我们认为,卡尔纳普的《构造》恰好是这样一种范式的反例。事实上,在卡尔纳普的整个建构体系中,尤其是在《构造》一书中,我们随时都可以发现康德的、约定论的和唯理论的影子。所以,《构造》不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新的经验论的认识论体系,尽管这个体系避免了古典经验论体系的某些缺陷;勿宁说,卡尔纳普在此想要表明的无非是一个理论框架,而这个理论框架既包括了古典的哲学体系,也包括了当代自然科学的认识论。 从形式上看, 卡尔纳普的基本观点就在于使罗素的“类型论”( Typentheorie)转化为认识论。这就是说,从那被给予的东西的基础中被建构起来的将会是作为不同类型的对象种类。这样一来,各门不同科学的对象领域就应作为基于某个统一的基础之上的各种不同的建构阶段而得到证明。在这里,哲学上的诸多争论,如实在论、唯心论和现象主义之间的争论,就都被排除了,因为在这三个流派中,诸对象的每一种不同类型都是作为现实的而被预先假定的,并且对它们的设定进行描述的某个普遍框架也是在建构理论中被给定的。但是,在卡尔纳普的建构体系之内,这些哲学的和科学的理论只是相对于概念发展的特定阶段而言才有意义。 当我们对卡尔纳普的这一基本观点作进一步的考察时,我们将不难发现,实际上,在卡尔纳普之前,胡塞尔在其《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以下简称《观念Ⅰ》)中已经提出了一个完全类似的纲领,甚至在这里这一命题得到了这样的解释,即:世界在原则上能够基于某个可能主体的“体验之流”(Erlebnisstrom )而被建构起来。在胡塞尔看来,对“主体”进行澄清和说明乃是极其困难而又无所不包的课题,而《观念Ⅰ》正是为这样一个课题提供理论基础的,即对那些可能的建构步骤提供概念上的准备工作。与《观念Ⅰ》相比,《构造》虽然只是表达了这样一种尝试,即从基础出发来系统地描述那些个别的建构步骤,但总的来看,胡塞尔和卡尔纳普的建构体系之间仍然存在着体系上的和术语上的相似性,其中主要有如下几点: (1 )建构这两个体系的出发点都是现象学的“中止判断”或“悬置”; (2)构成为这两个体系之基础的并不是感性材料, 而是某个主体的体验之流,并且该主体决不可被理解为经验性的或感性的; (3)在胡塞尔和卡尔纳普那里,“建构”(Konstitution )这一概念以及通过某个在体验之流中的基础来建构体系的观念都是在同一个意义上被使用的; (4 )这两个体系的构造都经过了广泛的对比:二者都在原初的体验之流或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建构起了意义世界,并从这个意义世界中——超出建构自己身体这个中间步骤——建构起了物质性的外在世界、他人心理的世界以及精神的和文化的世界。 下面我们就分别探讨一下卡尔纳普与胡塞尔建构体系之间的这种相似关系。 二 卡尔纳普是把所谓“内在心理的东西”(Eigenpsychische )用作为《构造》的基础的。在这里,他所指的“内在心理的东西”就是极其广泛意义上的意识,因此它实际上也包括了一切体验,而不管他对体验所作的反思是同时性的还是事后性的。 (注: R. Crnap: Der logische Aufbau der Welt,Berlin 1928,S.86.)在此“体验”这一概念并不表明诸单个材料的事件,而是表明了那些未经分析的整体性的经验步骤。 胡塞尔在其《观念Ⅰ》中也选择了这一共同的出发点。具体来说,在这里“自然态度”构成了建构基础。根据“自然态度”,内在的和外在的知觉连同意识行为和其他心理体验的世界都被看作是“上手的”(vorhanden)。所以在最广义上, 胡塞尔所指的意识也包括了主体的一切体验;而且即便是在这里,反思也不是以表达作为前提的。 在卡尔纳普那里,建构体系在某个主体的体验之中的基础并不具有什么本体论的意义,而只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即:“内在心理的东西”这个词与“被给予的东西”或“体验”一样,都是为了体系的建构而设定的一个基础,它看起来像是预先被假定了一个主体,然而实际上这个主体只有在被再构出来的认识过程的进程中,才可能被建构起来。 卡尔纳普在建立这种“方法论上的唯我论”时所依据的理论,显然是胡塞尔现象学的“中止判断”或“悬置”的概念。在“悬置”中,正如胡塞尔在《观念Ⅰ》中所指出的那样,那种主观的自然态度就失去了作用;一切实存的设定都将被“置入括号”,以至于剩余下来的只是纯粹的体验之流(即作为现象学之对象域的纯粹的意识领域)(注: E.Husserl:Ideen zu einer reinen Ph
nomenologie und ph
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Erster Buch, Martinus Nijhoff,Den Haag,1950,§31—§32.)。这种“悬置”方法不仅保证了胡塞尔的现象学不同于通常的哲学体系的严格中立的性质,而且使得那种设定实体的假说成了多余的:一方面作为基础的自然态度存在着不容置疑的上手状态;另方面又存在着现象学对与自然态度结合在一起的实存设定的“加括号”。这样一来,存在着的就只是“我们完全自由”这一事实,并且这一事实又只体现为对自然信念的一种重新评价,而不是一种摈弃。(注:E.Husserl:Ideen zu einer reinen Ph
nomenologieund ph
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Erster Buch,Martinus Nijhoff,Den Haag,1950,S.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