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13年华生发表“从行为主义者的观点看心理学”一文以来,行为主义在心理学中逐渐取得了主导的地位,并且获得了许多独特的理论成果。然而,从五十年代后期以来,行为主义遭遇到了一系列批评,到六十年代,它就开始从高峰跌落下来,人们再次意识到心灵(mind)决不仅是由4个字母组成的某种虚无飘渺的东西,人的心灵是存在的, 并且对人的行为起着原因性的作用。于是,被行为主义排除出正统心理学的心灵又回到了心理学研究领域。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哲学基础无疑是唯物主义,为什么这种唯物主义的心理学在20世纪这个唯物主义凯歌猛进的时代会无可奈何花落去?行为主义在当代哲学中面临着哪些批评?它在理论上的困境能给我们以什么样的启迪?这些是我们在哲学上反思行为主义时所不能不加以省察的。 一、当代哲学对行为主义的批评 行为主义的观点在当代哲学中受到广泛的批评。主要批评意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行为主义拒绝正视精神存在的批评。在当代,行为主义受到的最普遍的批评是它拒绝正视精神存在的事实。行为主义认为,精神、意志和内省等心理现象仅仅是有机体的行为,是内隐肌肉对刺激的反应性行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行为,而不是意识,行为主义是研究行为的唯一正确和有效的方法。激进的行为主义者甚至拒绝使用任何有关精神的术语,拒绝讨论精神状态和事件,人类被试者成了纯粹观察的对象,而行为又被分解为最基本的单元:刺激—反应联结。如华生有时候则干脆否定心灵的存在,认为思维的同义词就是“喉头的习惯”。斯金纳认为,精神事件仅仅是一种行为型式,不能用它来解释其他行为。行为主义这种漠视精神存在,否定精神的主观性、意向性、内容、意义、价值等主观特性的观点,不仅是“常识”难以接受的,而且,受到了来自科学和哲学等多方面的批评。尤其是行为主义毫不掩饰地否定任何内在精神状态存在的态度,更是激起了强烈的批评性反应。 1974年托马斯·内格尔(T.Negal)发表“当蝙蝠意味着什么”一篇文章。内格尔认为,有意识的精神生活包含着某种实质上主观的事实,这些事实只能从“第一人称”观点来了解,只能从具有这些经验的主体来了解。美国哲学家约翰·塞尔(J.R.Searle)对行为主义拒绝面对精神事实这个重大缺陷也极为不满。他指出,行为主义的荒谬之处在于它否定了除外显行为以外的任何内在精神状态的存在,忽视了主观性、意向性、精神的内容、意义和精神的因果性等人类精神方面。事实上,人的行为中是包含着意向的,它是意向的行为,因此它是一种行动,而不只是一种身体的运动。他援引了彭菲尔德(W.Penfild)的实验来说明他的看法,彭菲尔德说:当我给有意识能力的病人的大脑半球运动皮层一个电刺激,使他的手臂运动时,我常问病人有何想法。而病人的回答总是:“我没有这样做,是你做的。”当我刺激病人让其发出声音时,他也总是说:“我并没有发出声音,是你迫使我这样做的。”塞尔认为,这类事例说明,在这种情况下,病人有身体的运动,但不是行动。病人否定他采取了任何行动,这是对的,因为人的行动、行为中总是包含着意向或者是意向的结果。如果我贯彻了我的意向,那么意向在行为中就起某种原因性作用,否则所谓行为就只是一种被动的身体运动。身体运动只有当它们是由意向引起时才可以称为行动。其顺序是先在的意向引起行为中的意向,再引起身体运动。人类行为中的这种心理因素正是行为主义所忽略的。 其二,对行为主义否定任何内在的感觉特性的批评。美国科学哲学家普特南(H.Putnam)在“脑与行为”(1961)这篇文章中批评行为主义不能说明象痛苦这样的“现象状态”,认为这种自明的非行为的“原始感觉”的存在,构成了反行为主义的一个证据。他做了一个思想实验来说明问题。假想有一个“超级斯巴达人”社会,这个社会中的人从小受到严格的训练,可以忍受一切痛苦,即使当他们说他们痛苦时,也是以平和的口吻说的,而且没有任何显得痛苦的行为。那么他们究竟有没有痛苦呢?普特南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还设想,“超超级斯巴达人”甚至连“痛苦”两字都不说,他可能暗暗寻思:“这种痛苦是不可忍受的,假如它再延续一分钟,我就要喊叫了,哦不!我决不能这样做!这会让我们全家蒙羞……”他可以假装既不知道这个词,也不知道它所指的现象,然而实际上他有痛苦,他也清楚地知道这一点。在“精神状态的本质”(1967)中,普特南再次表示,假如一个人被切除了痛苦纤维,另一个人强制自己压抑了一切痛苦反应,那么,他们实际的和潜在的外显行为可能是同样的,但一个人感到了痛苦,而另一个人则没有。在痛苦中,我们确实感受到了某种东西,这正是我们精神生活的实质的内在的丰富的方面,而行为主义却一笔抹消了。 其三,对行为主义否定内在精神状态的因果性或因果效验的批评。行为主义普遍否定行为与内在的精神状态之间有任何因果的联系,认为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这种内因说是虚假的,行为的原因中根本不存在某种神经或心理维度。然而,实际上,人们的精神意愿和可感特性往往影响着他们的行为。霍根(T.Horgan)在“伴生的可感特性”一文中指出,可感特性通常具有因果效验:“各种快乐与痛苦的感觉特性内容,似乎对随后的趋乐避苦行为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影响。”〔1 〕痛苦的可感特性自然会促使心理机制或外显行为来排除这种可感特性或产生它的原因。因此,痛苦是人类行为最显著的来源之一。卡尔·波普尔指出,高等动物和人具有对周围环境和他们在干什么的意识,能够感觉到愤怒、恐惧、焦虑、或满足等等, 这些事实只可根据意识有生存价值(survival value)的假定来解释。自然选择只能直接作用于行为型式,因此,除非这种行为在因果性上依赖于动物的意识状态,否则,它不可能支持有意识动物的进化。格雷姆(G.Graham)也认为,心灵是人的思想装备(conceptual equipment)的一部分,是个体生存的一种适应工具,因为它有助于我们的生存和繁衍。有心灵的生物比没有心灵的生物更具有进化上的优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