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即“家族相似”(《哲学研究》,§67,下引该书只注节数或页数)。“家族相似”说的是同一个家族的成员一般来说都有相似之处,一个成员与另一个成员的形体相似,这一个成员再与另外一个成员步姿相似,后者与再另外的成员是眼睛长得一样等,但是这种关系并不一定传递,完全可能在两个家族成员之间根本找不到任何共同之处。因此,虽然是同一个家族,并没有一个对所有成员都具有的“共同之处”,家族成员之间是靠相似的一个链条来建立联系的(§66)。维特根斯坦用“家族相似”想要说明,概念的内容往往就是这样的,要寻找一个在逻辑上整齐划一的“本质”是不可能的。这个思想被人们称为“反本质主义”,现已成为一些时髦的思潮借以流传和扩大影响的工具。 维特根斯坦所说的“游戏”就是指棋类游戏,球类游戏,奥林匹克游戏等等(§66),没有丝毫哲学上的特别之处,在这一点上不像有些概念,一经哲学采用其意义就变得深奥无比。对于这些游戏,维特根斯坦问道“对于所有这一切,什么是共同的呢?”我们也许会脱口而说:它们都是“游戏”,都具有“游戏的本质”。对此,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应当“不要去想而要去看”,不要仅仅从“否则它们就不会都叫游戏了”就推断出游戏必定存在共同的本质。维特根斯坦开始了考察:游戏都是“娱乐性的”吗?它们总是“有输赢”的吗等等?然后逐一列出事实证明,总能够找到不具有这些特点的游戏(§66)。虽然不存在共同的本质,但是靠“游戏”这个概念结合在一起的那些事物确实也并不是毫无关联,存在于游戏之间的是相似性交叉重叠的网络,有时是细节上的相似,有时是总体上的相似(§66),“游戏”是按照“家族相似”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 当然,维特根斯坦还不至于仅对“游戏”研究了一番就大胆否定“本质主义”这在哲学上根深蒂固的观点,与这个考察相连的是许多其他的研究,如模糊的概念还是概念吗(§68—§77)、“共同的东西”指什么等,维特根斯坦指出,概念不可能限定其所有可能的运用,一个规则只要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它的目的,就是没有问题的(§87)。并不是只要存在逻辑上有疑问之处,怀疑就一定会出现等(§84)。这些说明提供了他的思想的整体联系,“家族相似”只是一个片断,不能脱离开整体而保持其意义。如何认识维特根斯坦思想的哲学意义,正是这篇文章的目的。 本文认为,决定性的论证出现在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的讨论中。只有从这个论证来看他的思想,他的日常语言分析结果如“家族相似”才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经验的研究结果,而是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性;同时,也带出了一系列相关的重要概念或思想,如“生活形式”、“人类一致”等,它们作为整体才在哲学上是深刻的。 二 “遵守规则”怎样与这么多重要的事情联系在一起了呢?我们从维特根斯坦的具体例子开始,但必须认识到例子中所包含的一般性。 我们让一个已经学会在1000以内“加2”学生对1000 以上的数进行“加2”的运算,结果他写下了“1004,1008,1012”(§185)。我们对此的第一反应自然是:错了,那是“加4”。 这个评论无疑是正确的,可是为什么它是正确的呢? 把上面说过的原则贯彻到这里,我们首先就必须限定,“加2 ”这个概念不能是我们今天“对所有的数加2”意思, 因为“所有的数”已经超出了1000;如果我们那样使用“加2”的概念,那么, 问题已经转变成用已经有的、对“所有的数”都适用的“加2”来判断对1000 “加2”的结果了,问题就不是现在的适用于一切数的“加2 ”概念如何从1000以内的“加2”概念“逻辑地”被决定出来、而是它应如何应用于一个特例了。我们想要问的是,“加2”的原则如何在1000 以内已经确立起来之后,逻辑地“决定”它如何用于“1000以后的“所有的数”的方式?这相当于我们在说“游戏”的时候所说的问题:在“一开始”若干游戏被给出后9相当于1000以内的“加2”),是否后来所有的游戏都“内在地”被决定了(相当于适用于一切数的“加2”)? 我们要求的是“逻辑上决定”,而不是任何其它意义上的“决定”。 显然,重复在1000以内的“加2 ”的规则毫无用处——我们已经告诉过这个学生了,而且问题也是在1000之外而不是之内“加2 ”指什么。如果这个学生坚持说“1004正是对1000加2的结果”, 我们会怎么说服他呢?对于我们的理由,这个学生总可以拒绝说“你说的都是1000以内的‘加2’,并不能说明现在的情况’。 也许我们会说这个学生自然而然把我们的命令理解成:“对1000加2,对2000加4,对3000加6 ”等。我们确实可以这样翻译他的做法,甚至可以给这种做法一个正式的数学上的名称,这个定义是这样表述的:加2在1000 以内就与通常的“加2”一样;在1000至2000之内就相当于通常的“加4”……。(美国哲学家克里普克在他的一本杰作Wittgenstein on rules and Private language中对类似问题有精彩的阐发)如此, 我们还怎么能说这个学生“错”了?他只是用了另外一个规则而已。 问题表达得更形而上学一些,就是“我们怎么知道‘加2 ’在现在指什么呢?既然我们对‘加2’的经验都是过去的, 它们怎么会对现在有决定关系呢?为什么不可以有这种情况,我们的“加2 ”同上面的学生想的一样?显然,经过这样的“翻译”,一切规则都可以被解释得与现在的行为是一致的,即是说,现在的行为在这种解释底下“恰好”正是规则要求的。比如,我们可以说,即使在我做算术题的时候涂了一个黑圈,也可以解释为“恰好”是“加2 ”的规则要求我此时此刻去做的事,“加2”只是在“过去”指“真正的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