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9月11—13日, 海德格尔在黑森林托特瑙堡主持了关于他的“时间与存在”演讲的研讨课,在讨论记录中可以读到这样的看法:“胡塞尔本人在《逻辑研究》中——主要是在第六研究中——已经接近了本真的存在问题,但他在当时的哲学气氛中无法将它坚持到底”(注:参见:海德格尔Zur Sache des Denkens,Tübingen 1988,S.47.以下简称:SD。)。 1973年9月6日,在海德格尔主持的弗莱堡采林根研讨课上,首先讨论的出发点问题是:“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说,在胡塞尔那里没有存在问题?”(注:参见:海德格尔,Vier Seminare,Frankfurt a.M.1977,S.111.以下简称:VS。) 我们试图接着这里的问题思考下去。 在海德格尔所主张的存在论的意义上,不仅胡塞尔,而且整个在他之前的西方哲学(从古希腊到黑格尔),应当说都从没有真正地接触到存在问题。(注:严格地说,海德格尔认为,希腊哲学并非没有接触到存在问题,而是从存在出发,逐渐偏离开存在,因此西方哲学的历史是遗忘存在的历史。勒维纳斯在这个意义上进一步阐释说,西方哲学史试图从存在出发去达到一个完整地包容存在的存在者——上帝。(参见:E.Levinas,Le Temps et l'Autre,Montpellier 1979,p.24)据此而论,在胡塞尔那里没有存在问题(即没有海德格尔式的存在问题),这实际上是不成为问题的。(注:胡塞尔本人当然具有他自己意义上的“存在问题”(参见拙著: Das Problem des Seinsglaubens in derPhanomenologie Edmund Husserls — Ein Versuch mit ihm,Dissertation,Darmstadt,1990).概括地说, 他将纯粹意识领域视作真正的存在(参见胡塞尔在《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 1卷第46节中的论述;也可参见海德格尔在《时间概念历史导引》第11节中对胡塞尔这个意义上的存在的四重定义:意识作为“内在的存在”、“绝对的存在”、“被给予的存在”和“纯粹的存在”);并且,胡塞尔在此意义上划分出他自己的“形式存在论”和“质料存在论”(对此可以参见《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1卷的第153节,以及该书的整个第2、3两卷的论述)。但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不是胡塞尔意义上的,而是海德格尔意义上的存在问题。) 但在什么样的意义上又可以说,胡塞尔曾经在《逻辑研究》中接近过本真的存在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探讨要取决于对另外一个前问题的回答:海德格尔本人在存在问题上究竟从《逻辑研究》中获益多少?因为,如果对后一个的问题的回答是完全否定的,那么我们在这里也就根本没有必要将这两人的存在问题放在一起讨论。 因此,这里的问题在于:《逻辑研究》——它曾是胡塞尔与海德格尔在存在问题上的一个交会点吗?撇开海德格尔对《逻辑研究》作用的多次一般性强调不论(注:例如参见:海德格尔,GA 20,S.30 (海德格尔全集本均用简称:GA,不再引书名),Sein und Zeit,Tübingen1979, S.38(以下简称:SuZ),Unterwegs zur Sprache, Pflingen1990, S.90—91(以下简称:US),以及其他各处。海德格尔多次将《逻辑研究》称作现象学的“突破性著作”和现象学的“基本书” (Grundbuch)。),在早期(1925年)的马堡讲座中, 他确定有必要坚持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所区分的两个真理概念和两个存在概念,因为“我们以后会提出关于存在意义的原则问题”(注:海德格尔,GA20,S.73.重点号为原作者所加。); 在后期《我的现象学之路》(1963年)一文中,他再次明确指出了《逻辑研究》在存在问题上对他的影响:“这里所发掘出的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之间的区别在其对于规定‘存在者的多重含义’的作用方面向我揭示出自身”,“通过现象学态度的昭示,我被带上了存在问题的道路”(SD,47,86)。可以说,早期的和后期的海德格尔都承认一点:他在存在问题上受到胡塞尔《逻辑研究》的启示。 从目前能够获得的资料来看,在早期弗莱堡和马堡时期,海德格尔关注最多的是第六研究,尤其是第五章“明见与真理”和第六章“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这里包含着胡塞尔对真理问题以及范畴直观问题的论述。故而海德格尔所说的《逻辑研究》之“突破”(SuZ,38), 也主要是指胡塞尔通过“存在真理”和“范畴直观”而向存在问题的突破:对存在真理和范畴直观的指明可以为我们揭示存在的起源。 据此,如果承认胡塞尔和海德格尔在存在问题上的交会点的确存在,那么这个交会点最有可能在于:作为无蔽的存在真理和作为存在之自身给予的范畴直观。 下面的分析将试图把握和展开这个可能性。(注:整个分析大致分为三步进行:在第一部分中,胡塞尔的两个存在概念将首先得到指明:真理意义上的存在和系词意义上的存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则分别讨论海德格尔对胡塞尔这两个存在概念的接受与克服(Verwindung),即讨论他如何将这两种“存在”理解为不同意义上的存在者之存在,并如何从这里引出他自己的作为存在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