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论 1901年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的发表,正式揭开了现象学运动的序幕。此后随着旧术语的扬弃和新概念的引入,《逻辑研究》之后的现象学或多或少已经偏离了胡塞尔最初的设想。但是在众多的现象学术语中,“意义”(Bedeutung)和“意向性”(Intentionalitaet)这两个概念却贯穿了胡塞尔思想发展的始终。由此引发出来的几个重要问题是,在其思想的不同阶段,“意义”概念有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意义”?它同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关系何在?这二者又怎样体现出现象学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 本文认为,对“意义”概念之“意义”及其与“意向性”之关系的讨论是理解胡塞尔现象学的关键所在。胡塞尔对“意义”概念的追问,始于《逻辑研究》中的语言表达现象,终于《经验与判断》中的前语言性的经验;这一思路的变化恰恰对应着胡塞尔在不同时期对现象学的不同理解。所以接下来本文将从结构、构成和发生这三个方面,来具体考察胡塞尔的意义学说以及它同现象学之间的关系。 2.意义的结构分析 2.1.意义与表达式 《逻辑研究》(第二卷)以“意义与表达式”开篇点题,这并非偶然。因为无论在传统形式逻辑中,还是现代符号逻辑中,其共同出发点都是作为基本意义单位的判断或命题。逻辑是其他科学的基础,而科学也是由一系列意义所构成的。(注:《逻辑研究》(第二卷),德文版,菲尼克斯.美纳出版社,汉堡,1992,第97页。)所以考察意义的本质、有效性和来源是逻辑学的基本任务之一,同时又成为其他科学研究的必要前提。所以,同分析哲学的代表人物弗雷格、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等一样,胡塞尔也从语言表达式现象来开始他对意义问题的思考。 任何语言表达式(如命题、谓词、专名等)都是一种“符号”(Ze-ichen),但是与一般符号不同的是,表达式是“有意义的”(bedeuts-am)符号。表达式为何具有意义?在胡塞尔看来,这是因为,在运用语言表达式(如言谈、交流、阅读、写作等)时,我们赋予表达式以意义。“赋予意义”大抵相当于“理解意义”或“把握意义”。在胡塞尔的术语中,它们都被称为意指(Bedeuten)或意向(Intention)。 但是赋予意义这一功能并非为语言表达行为所独有。在没有相应词语伴随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把握或理解意义。有鉴于此,胡塞尔说道,“物理表达、语音在这一整体中可被视为不重要的因素。……事实上它完全可以被忽略掉。”(注:《逻辑研究》(第二卷),德文版,菲尼克斯.美纳出版社,汉堡,1992,第419页。)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胡塞尔使用“意义”一词的独特语境,它有别于罗素、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等同时代的分析哲学家。美国学者莫汉提(Mohanty)正确地指出,在前者那儿,意义与意识行为有亲缘性;而在后者看来,意义则首先与语言符号相关。(注:莫汉提,《胡塞尔与弗雷格》,第20页;印地安纳大学出版社,1982)具有赋予意义功能的行为被胡塞尔称为“意向性行为”(intentional Akt),考察它的结构与功能是现象学的主要任务。故此意义问题就被设定在更广泛的现象学语境中。 意义和虽然和意向性行为密切相关,但二者却断然不可相互等同。因为行为本身是飘忽不定的主观心理事件,而意义则超越了具体的意指行为而保持客观同一性。(注:《逻辑研究》(第二卷),德文版,菲尼克斯.美纳出版社,汉堡,1992,第83页。)在胡塞尔看来,意义本身构成了一类特殊的对象领域,胡塞尔名之为“理想对象”(Ideale Ge-genstaende)。作为理想对象,它和其他的理想对象如“红”等一样,可以在个别对象,也就在意向性行为中被个别化(Vereinzelt)。反过来说,意义是意向性行为的“属”(Species)或本质。它是对众多具体的意指行为“本质直观”(Ideation)的结果,正如本质“红”是对众多具体的红色物体本质直观之产物一样。(注:《逻辑研究》(第二卷),德文版,菲尼克斯.美纳出版社,汉堡,1992,第105-106页。) 意义与指称对象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构成这意义区分的理由有二:其一,指向同一对象的表达式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譬如“耶那的胜利者”和“滑铁卢的失败者”虽然都指称“拿破仑”,但其意义却判然有别;其二,假如意义就是指称对象,那么象“金山”这一类表达式就是无意义的。但实际上我们都能理解其意义,尽管在现实世界中并无此类对象存在。意义之所以有别于对象,是因为意义正是行为指向对象的不同方式。 从行为方面来看,意义是行为的本质;而从对象的方面来看,意义是行为指向对象的不同方式。行为、意义和对象三者之间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关系,这就是著名的意向性关系,即行为通过意义来指向对象(注:很多学者将意向性关系简单地看成是意识对对象的指向性。但这一看法却忽视了意义(或行为内容)在这一关系中的核心地位,正是它才使得意识能够指向对象。)。因此我们可以将意向性行为划分成两个环节:意向(Intention,Meinen,Bedeuten)和充实(Erfuellung)。前者是对一个意义的抽象把握,后者是对该意义的充实,亦即使对象自身呈现在行为中,所以它又被称为直观行为,包括知觉、想象和回忆等。意向把握意义但无直观,充实使对象直观显现但却不拥有意义。二者的统一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意向性行为。 但在《逻辑研究》中,意向性理论对意义问题来说作用不是特别明显,甚至有很多自相矛盾之处。我们可以从静态的结构和动态的功能这两方面来分析意向性理论对说明意义问题有何作用。 2.2.意义与意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