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实证主义、现象学等流派相比,“诠释学(Hermeneutics)”(注:“Hermeneutics”的中文翻译仍未统一,有人译为“解释学”,有人译为“阐释学”、“释义学”、“诠释学”等。我们译为“诠释学”。本文中出现的“说明”与“解释”,德文分别是“Erklārung”、“Auslegung”,英文分别是“Explanation”、“interpretation”。)舶进中国虽姗姗来迟,但学者们对它的认识似乎并不困难,且在实践中对其运用也不像实证主义、结构主义那样因“洋、中”之别而给人带来一时的不适。其原因是:这一学派的“美(其方法论要义)”与中国学者的“审美习惯、经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传统)”有着天然的契合。对此,汤一介先生曾评论说,中国向有诠释经典的传统,“有着很丰富的对‘经典’解释的资源。但是很可惜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对这些可贵的资源加以系统的整理,使之形成一种理论体系。”(注:汤一介:《论郭象注〈庄子〉的方法》,《中国文化研究》1998年第1期。 )为使中国行将出现的“诠释学”能与西方的“诠释学”相映生辉,在相互影响中发展,我们将对狄尔泰(昨天的代表)与格厄孜(今天的代表)的“诠释学”方法论作较系统性的论述。 一、狄尔泰的“诠释学”方法论 从思想流派来说,在“诠释学”发展史上,“诠释学”的发展经历了“前诠释学”和“现代诠释学(或称之为普遍诠释学)”两个阶段。但如从严格意义的方法论角度,“前诠释学”所提供的只是基石,其性质只是我们要论述的方法论之源。真正意义的“诠释学”方法论从属于“现代诠释学”,或者说,发端于由狄尔泰关于生活哲学,以及由其哲学引发出的科学研究方法论。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把狄尔泰视为诠释学方法论在昨天的代表。 理解狄尔泰的诠释学方法论, 必须首先查看他对“实在(reality)”所作的有关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关于“生活的哲学”。因为正是他那独特的生活哲学观构建了他的诠释学方法论基础。当代社会科学哲学家休斯(Hughes)在评论狄尔泰的学术思想时说,在狄尔泰的观念中,“实在”并不是一个统一整体;“实在”是分叉的,由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构成:一个是物理性的自然界,一个是人类生活界。这种对“实在”的二元分法,使他有别于康德的知识观。康德相信人类对“现象世界”的认识,不仅能通过相关联系的类型(patterns)或范畴进行分析,以此来获取知识,而且能够通过对所获取的知识作进一步的综合,使其形成系统,最终地形成科学。他还认为,这样的知识、科学是非历史的,永恒的,总是不受时空影响有其普适性,如引力规律等。狄尔泰认为,康德的知识观、科学观有很大的合理性,但总体上又是片面的。说它有其合理性,那是因为它适合于实在中的物理自然界;说它总体上是片面的,是因为它不能说明实在世界中的另一世界——人类的生活界。他承认,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总结上都已取得相当高的成就;但对“生活界”,人类对其认识虽有大量丰富的经验,但在理论上直到他所生活的时代还没一个完整的体系。为使人类对知识问题的研究有其全面性,狄尔泰对“生活界”进行了系统研究。 首先,他试图对“生活界”的内容作限定性的说明。在他看来,生活内容是多层次、多元的。它包括所有人类的精神产品,如观念、价值、思想、信仰、文化人格、民风习俗、传统、社会组织、语言、宗教、文学艺术,以及人的情感、希望、愉乐、仇恨,等等。对此,一些研究狄尔泰的学者试图用简洁的语言给以概述,如“人类经验的总和”、“人类精神活动的总和”、“全有(everything)”等,(注:Betanzos,J.(1988):Introduction to the human sciences.Wayne State Univ.Press.)但我们认为,这些概述中唯“全有”最为中肯。 如果说生活内容因其“全有”而使人感到笼统性的模糊,那么,对生活内容的性质说明,狄尔泰的观点则是简略而又明确的。那就是:生活的总体不是如霍布斯所言的机械性静态系统,相反,它是由动态的多元关系所构成。所有关系的内容一方面在历时性上与过去的历史经验相联,另一方面在共时性上因人类活动的互动而产生出新的内容、意义。简言之,无论生活内容表现的是怎样丰富,怎样“全有”,但其性质总是动态的,历史——社会的。基于这样的生活哲学观,狄尔泰相信,由两个世界构成的“实在”,彼此间的内容、性质有着根本的不同。如果知识的性质总是受着研究对象的内容、性质制约,那么,顺理成章的结论只能是:在研究物理自然界已经形成的自然科学之外还应当有研究生活界的另一门科学。 对这另一门科学, 狄尔泰把它取名为“Geisteswissenschaften ”(人类科学),以此与“Naturwissenscha-ften(自然科学)”相对。 生活界应有一门科学,而且现已定名,但仅此是不够的。狄尔泰认识到,如果“人类科学”也能像自然科学那样被人认可、接受,那对一个创建者来说,就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其研究对象,同时回答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诸如研究方法、分析数据、评价准则等相关问题。 关于研究对象,狄尔泰首先反对实证主义者所提倡的“社会事实”或人的行为。像几乎与他同时代的M·韦伯一样, 他相信人类科学的研究对象应是人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出的种种行动(action),包括语言、非语言及身体的移动。假如仅从形式上说,狄尔泰所明确的研究对象似乎与实证主义重事实无多大的区别,因为如把行动作为事实,研究者也能对此作精细的量化,以致也能在研究过程中使用如实验法、观察事实法、社会统计等方法。但这样的理解是违背狄尔泰所倡扬的。他对行动的钟爱并不是行动的自身,而是由行动表现出的“表达(expression)”。“表达”不是无意识的, 无意向性的; 它总是体现着某种意义(meaning),如当事人真实的所想、所要作为等。在他那里, 重视行动只是手段,而目的则是通过对行动的研究来理解行动背后的意义,进而有助于理解人类自身,理解人类的整体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