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贺教授,目前中国司法领域里的腐败问题似乎越来越严重,引起社会普遍的关注,也引起政府高层的重视,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已20年,中国社会逐渐走上法制轨道时,司法腐败问题在此刻这样突显出来? 贺卫方:我觉得这里有很有意思的社会原因,首先,过去改革20年间,中国的法制建设基本重点是立法,法律界常说的四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20年工作的重点,这个社会过去的管理是很少要法律的,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是行政的和党的管理。文革这一灾难性的历史使邓小平、彭真等人非常强烈地意识到:国家要靠法律来治理,首先就要制定很多很多的法律,但现在看来,有了好的、完备的法律,这个社会并没有进入较好的状态,因为法律还有一个执行不执行的问题,一方面,法律的合理性和完备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得经受检验,另一方面再完备的法律,也会被某些歪嘴和尚念歪了经,司法被扭曲了,正义得不到伸张,我们现在的司法所面临的情况就是这样。 我们对司法腐败的标准与西方国家还有差别,按西方的标准,我们当中最廉洁的可能已很腐败了,现在对法官来说,吃顿当事人的饭已经很廉洁了,但在西方,这是很可怕的,一个法官与当事人在一起吃饭,这是不可以想见的,对司法腐败的问题,人们反响强烈,上层也非常着急,从去年的政法工作会议上,没想到是江泽民同志首先提出司法腐败问题,司法腐败的案例也首先是从官方的报道中提出来,说明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记者:司法公正的问题,对我们今天改革变化中的社会有何特别意义? 贺卫方:我们正是处在转型期,转型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社会利益总处在不断地重新组合中,利益越来越多元化,各种矛盾冲突越来越激烈,社会关系的迅速变化也使得立法机关难以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作出及时而有效的回应,许多规则只能通过法院在司法过程中逐步地加以发现、提炼和具体化。因此,司法权能否正当地行使,关系就更为重大了。 司法改革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 从英法两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看,英国很平稳顺利的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而法国则发生了激烈的流血冲突,是什么原因呢,我发现这背后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国的司法制度太黑暗,在社会利益重组过程中,是否有廉洁、公正、中立的司法体系和高素质的司法阶层可以说是关乎社会命运的大问题,我觉得国家走到今天这一步,从上到下关注这个问题不是偶然的。从一定程度上讲,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是中国政治改革的突破口。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国是一个比较敏感而又事关重大的事情,上层也有太多的担心,以为一放开就会乱,这也可以理解,但可以找一个很好的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就是司法制度改革,司法独立,司法走向正义,这样,司法就能对社会的冤情有一个较合理的解决,这时,公民、老百姓就能树立起对这个国家的信心。 记者:司法阶层是社会的权力阶层,缺乏有效的监督,司法阶层如何能自身走上廉洁公正,在制度上、体制上,如何对司法人员有所约束,这条路怎么走? 贺卫方:这点你提得很重要,我们现在缺乏有效的机制使司法官员不得不廉洁,在任何社会,司法阶层都是权力利益阶层,有较高的地位、荣誉、优厚的收入,同时有些人也有很高的贪欲,再怎么多的财富,他们也不可能满足,但我认为这并不是妨碍他们廉洁的原因。法律在任何国家的语言里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公正,无论是英文中的justice 还是中国人常说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此如果司法腐败了,人们就会觉得这个国家没救。 我不同意把腐败的问题简单地归结为司法官员的个人操守问题:它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的体制问题。如果我们深入提示体制中的具体问题,都是什么问题呢,首先是我们缺乏对司法有力量的制约和监督,实际上我们的制约监督机构不是没有,党有各级纪检委,政府部门有监察部,司法、检察部门本身就是监督机构,还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报纸、电台等媒体,关键是这些监督机制本身没有力量,没有效果,更何况这些监督者本身也缺乏监督,我个人认为,对于腐败的官员包括各级法官、院长、检察长,如果遮遮掩掩,反而使腐败分子越来越嚣张,老百姓的冤屈越来越得不到伸张,最后也是害了腐败分子。 我最近写了一篇文章叫《善待官员》,对有些受到惩罚的官员我替他们鸣不平,但他们是如何走到最后那一步的,有的甚至不得不面临死刑,他们在腐败过程中,涉及到那么多的制度,但监督机构并没有使这些制度真正运用起来,实际上是把官员往火坑里推,放任他们往死路上走。我觉得应当对官员负责任一点,这是整体观念转化问题。 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的匮乏 第二,就是如何设计一个好的制度的问题。其实每个行业都有它的职业道德准则,所谓“盗亦有道”,这一点特别重要,中国法官这个群体之所以廉洁公正不够,也与这个群体素质参差不齐有关系,在《法官法》生效以前,法官并不被当成特殊的群体,某些人以工代干成了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也能转成法官,复转军人、伤残军人也被照顾当了法官,这就存在一个错误的假定,即司法职业很简单,什么人都可以做,不需要严格的教育背景,不需要技术,不需要长期的职业训练等等。这一认识上的误区,使司法阶层品流繁杂,无法形成一个高素质的职业共同体。 在我与美国、日本等国的法官、律师交流过程中,我深切地感受到,西方的法律职业者在千方百计地努力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提高这个共同体的地位和声望。我们发现,一个群体,它内在的团结、自律、相互制约机制的形成取决于训练、教育背景的一致性。在这种一致性下,一个人很在乎同事对他的评价,如果被他的同事瞧不起,侧目而视,这个人心理就会扭曲,或离开、或发奋。一位美国法官说,在美国每一位法官都想成为英雄,已有许多前辈成为社会中大家传颂的人物。他为我列举了一个个大法官的名字,这些法官品行高洁、为人正派、学识渊博,做出的判决至今还在不断地被人研究,这样的法官即使无人约束,也不可想象他会在底下拿当事人的钱,所以美国联邦司法界维持了200 多年的高度廉洁,极少听说有法官受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