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职工下岗为标志,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最为困难的时期。与此同时,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声音也渐渐多了起来。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政治体制改革无疑更复杂、更敏感,也更需要学理上的支持。因此,怀着实现民族复兴和国家现代化的共同心愿,大家一起对政治体制改革这一关系改革最终成败的关键问题进行心平气和的讨论,以期达成一定程度上的共识,是我国目前的改革阶段能够做、也应该做的事情。 记者带着这个想法,近日走访了青年政治学家刘军宁博士。从80年代末开始,记者一直以浓厚的兴趣关注着刘军宁对公正、人性、法治、民主宪政等诸多问题的研究和评论。有人说,一个世俗性、功利性色彩日益浓重的转型中的社会,迫切需要一批“以出世的精神做入世的事情”的知识分子。我想,刘军宁大概应该算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位。 记者:在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时,您在一次演讲中认为,北大传统是自由主义的传统。对北大传统到底应该如何认识可能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在北大传统与自由主义的比较中,人们更为关注的还是自由主义在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请您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 刘军宁:自由主义并不是一些人理解的不讲原则、无组织、无纪律的生活态度和工作作风。它是一种以追求和捍卫自由为根本宗旨的政治思潮和社会制度。自由主义在中国是一个陈旧的新话题,它的传入已经有一百来年了。自由主义虽然并不是起源于中国本土,但其立足点则是人在本性上的共通之处。不管是中国人还是西方人,他们都会追求自由,都珍惜自己的人权,珍惜自己的财产和言论自由。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成为必然的选择的时候,自由主义的复兴也就是大势所趋了。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中国过去几千年都是在没有自由主义的状态下渡过的,自由主义在中国从未特别发达过,更没有深入过中国的本土社会,只是在中国过去受过良好教育的部分人中有一定的影响。自由主义在本质上毕竟是关于“实践”的主义,今天我们重新正视它,正是因为中国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自由和权利,正是为了实现自由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上的重建与发展。 记者:自由主义和政治体制改革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刘军宁:如果把自由主义和政治问题联系起来,就要求我们不但要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和突破,而且还要进行政治精神的改革。目前在中国仅仅说政治体制改革已经远远不够了,因为政治体制改革基本上还是80年代的说法,属于体制内的探索。进入90年代后,我们在计划经济和所有制两个方面突破了传统的经济体制,因此我们现在面临的不再是80年代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而是政治体制上的突破。随着经济体制的突破,政治体制改革的大门再也关不上了。对固有经济体制的突破必然要导致对固有的政治体制的突破。否则,市场经济若失去相应的新型政治体制的依托,不过是随时可能倒塌并带来灾难性后果的空中楼阁。政治体制的滞后导致经济环境恶化的后果(如腐败、不公平竞争、垄断、欺诈以及由政治因素造成的分配不公)已经显现出来,并已导致一些人对市场经济改革的怀疑。 此外,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体制改革也仅仅是政治改革中比较刚性的部分,如机构改革、实行公务员制度、党政分开、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等等。这些方面的内容虽然是必需的,但并不能概括政治改革的全貌。在中国目前比较迫切的不仅仅是政治体制的改革和突破,而且是一种政治精神的改革,一种政治价值观的改革和转变。可惜的是,中国讨论政治体制改革已近20年了,但对政治精神的转换问题一直未予应有的注意。我们可以拿两种精神作一下简单的比较:一种政治精神是排斥性的,即把一部分人仅仅由于政治原因排除在政治体制之外,让他们得不到合法存在和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阶级斗争理论,按这种理论,一部分人是敌人,另一部分人是同志和朋友。在这种政治精神的支配下,社会的各个家庭、各个阶层、各个民族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在人们中间造成不应有的裂痕和创伤,给社会的发展埋下不安定的隐患。另外一种政治精神是包容精神,即不同政治立场的人在一个社会中可以和平共处,他们都有表达自己观点和立场的机会。这种政治精神可以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想使我们社会的发展、民主的发展有一个大的进步,必须对旧的政治精神进行彻底的清理。没有成功的政治精神的变革就不可能有成功的政治体制的变革。 记者:上面所讲的政治体制的改革和突破,政治精神的转变显然都是以政治自由主义为依托的。与政治自由主义相比,经济自由主义处于何种地位呢? 刘军宁:经济自由是一切其他自由的基础和保障,并为其他自由的扩展提供了最有效、最可靠的途径。凡是损害经济自由的,最终也必将损害到其他自由。西方的自由主义者一开始就是从经济角度(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切入自由主义的。也正是因为失去了经济自由主义的内核和自由市场经济的社会基础,才导致中国的早期自由主义事业半途而废。有鉴于此,今天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必须自觉地去补上被先辈们漏掉的古典自由主义,尤其是经济自由主义那一课。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例如,我国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障就是相当不充分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而且它优先保护的是公民的生活资料,最后保护的才是公民的生产资料。这种状况应该尽早改变。当然,对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伸张也意味着必然要求对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行为方式和规模作出限制。政府不能与民争利,不能党政不分、军商不分、不能政企不分、政商不分、政法不分,不能党政同构、机构臃肿、领导班子叠罗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