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出路问题是当前中国经济学界颇有争议的一个重要现实经济问题,其争议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股应改为优先股还是应维持现有普通股上市流通。本文根据国有股的本质和要求,结合“九七”香港回归祖国后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发展的趋势问题,作一些初步研究。 一 “国有股”即“国家拥有的股份”。它源于“国家股”。“国家股”是在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股份制试点办法》中作出制度安排的。其定义是“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以国有资产形成的股份(含现有资产拆成的国有股份)”。按照股份经济一般惯例,股分(或股票)可依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例如,根据股份或股票体现的股东权益的不同可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根据股份或股票持有者的所有制结构不同可划分为国有股(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等。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国现在发行的股票只限于普通股。所以,现在的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只是普通股持有者的所有制结构划分,这并未改变它们作为普通股的性质。因而,现在国企改为股份制企业或国企股改企业的国有股仍然是普通股,仍然具有普通股一般性质,而不应是不同于普通股的一种特殊股份。 近几年来,由于一些国企股改企业境遇困难,同时由于股份公司组织与制度完全规范运作尚须一定发展过程,国有股未能按普通股一般要求规范运作。于是,不少人便提出了国有股改为优先股,或者说将优先股当成国有股“置换”作为改革的方向。其理由一般主要可归纳为三条:一是认为国有股实行优先股制,因优先股股利分配固定优先,有利于国有股投资者——国家降低投资风险;二是认为国有股实行优先股制,因股利定额定率,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认为国有股实行优先股制,因优先股东一般无参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权力,这样便可以提高企业自主经营的自由度,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 实际上,上述看法都是值得商榷的。国有股一般仍应维持实行普通股制,优先股或优先股制不应成为国有股的改革方向。这是因为: 1、香港回归后,中国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与此同时,中国的证券市场将进一步逐步开放和规范发展。这就进一步要求中国股份制企业必须遵循一般惯例,健全各种组织和制度,严格规范运作。在公司股份设置制度方面,更应按股份制的一般要求设置股本结构。按照股份制的一般惯例,在股份公司股份构成中,普通股是公司股本的基本构成部分。在国企改制的股份公司中,国有股在股本(股份总额)中占主导地位,如果将国有股改为优先股,这就会形成股本中的基本构成部分和非基本构成部分本末倒置。这样会使改制的股份公司股本结构制度背离一般惯例。因为股份公司投资区别于其它一般企业投资最显著的特点和优点,就在于它的盈利性和风险性是并存的。这一点又主要是通过作为公司股本基本构成部分的普通股分配股利的高低是随着公司财产经营利润的变动而变化体现出来的。如果公司股本的基本部分都是由分配股利定额定率、风险性较小优先股或积累优先股构成,其股份投资的盈利性和风险性并存这个特点和优点基本上就无法体现出来的。 2、国企改制实行股份公司制后,国有股改为优先股表面上可满足国家稳定地取得利润而不承担风险的意愿,但实际上它会使其企业缺乏内在的风险经营机制和能力,所以,这对于搞活企业也就不利。如果企业缺乏活力,在若干年内都没有盈利甚至亏损时,国有股同样不能稳定地取得利润,并且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约束,从而就会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如果这样,国有股改为优先股依然是不利于降低国家投资风险的。 3、假如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多是盈利企业,并且盈利水平往往还比较高,在这个前提下,由于普通股的投资收益程度或水平即投资收益率有较高的弹性,而优先股是较为固定、相对凝固的,在普通股和优先股并存的状况下,这就容易限制国有资产的增值。如果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公司中,国有资产转化成的国有股和其他股份比较不能做到同步增值,而是低于其他股份增值程度,这样国有股在公司股本中的比例将逐步下降。相对说来,这意味着国有股的利益会遭到一定损失,同时,又意味着国有股在国有企业改制公司中的主导地位必将逐步丧失。 4、认为只有把国有股改为优先股才能避免国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行政干预,真正实现政企分开,这也是一种误解。这是由于:尽管国企股改企业中,国有股作为占支配地位或主导地位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要选派自己的代表参加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中占支配地位。股改企业仍然实行的是政企分开的经营管理体制。因为董事会本身不像旧体制下的企业领导班子那样一种行政机构,它仅仅是种经营决策结构。作为国家代表的董事不再是行政官员,而是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所以,在这里,国家董事的支配作用仅是经营管理权力方面的支配作用,而不是行政权力方面的支配作用。由于股改企业经营职能和机构专门化了,显然这种支配作用和政企合一时的支配作用相比,是有利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的增长和发展的。 从国企改革发展趋势看,由国家机关直接派出代表进入股改企业董事会仅仅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在逐步实行规范化股改后,国有股应由一种经济组织——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管理,它们与国企股改企业之间是一种不同经济组织之间的平等关系,因而也就能并且也不允许它用国家政府的行政权力干予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只能根据它在与股改企业双方签订的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在权力和义务对等的条件下,起一个投资者、股东及凭借投入股改企业参与收入分配的作用。当然,这更谈不上国家股维持普通股会使股改企业不能实现政企分开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