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的测度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知识界对失业问题十分关注,但是在研究失业问题时对有关定义、计算、理论的用法却十分混乱。结果导致对我国目前城镇失业率的估计相去甚远,有的说不到3%,有的说已超过10%,有的甚至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城乡总失业率已经达到27%。因此,政府有关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对失业做出科学的、可操作的界定,对失业状况进行准确的调查和计算,并定期向决策部门和社会提供我国城镇失业的基本情况。 一、失业的测度方法 (1)关于失业统计调查体系。对于失业率资料的统计调查方法,从理论上讲有以下几种: ——根据失去的工时统计得出失业人数,进而得出失业率。从理论上说,这一方法最为科学,但在实践中这一统计方法尚无法实施。 ——通过劳动力抽样调查和住户抽样调查获得失业人数和从业人数(失业和从业数字产生于同次调查)。 失业率=失业人数/(失业人数+从业人数) ——通过社会保险工作记录获得,主要是依据失业保险发放情况来了解失业人数。 失业率=领取失业救济金人数/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通过就业部门工作记录获得,失业人员是指在调查期末到就业机构求职登记的人员。 以上四种方法各有利弊,现阶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第二种和第四种,即行政记录(由此产生登记失业率)和劳动力调查(由此产生调查失业率)。从实际情况来看,通过行政记录获取数据和通过劳动办调查取得数据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统计方式,二者各有长短。 行政记录获得登记失业率的优势在于:可以每日获取信息;在统计之后一个月内即可得到结果;就统计调查当日而言这一数据较为准确;为全面获得登记记录,其数据即使按小区域分解后依然有效;成本费用相对较低。不足之处在于:与人们头脑中固有的失业概念有所差异;不能提供除失业以外的其它信息;无法据此了解非全日制工作的状况;其覆盖面取决于行政管理系统,并随该系统的发展而变化;无法用于进行国际比较。 劳动力调查获得调查失业率的优势在于:该调查和所使用的概念定义符合国际标准,可以用于进行国际比较;可用于研究劳动力市场的其它情况;可以构造人力资源变化情况及其它指标;它相对独立于行政管理系统之外。不足之处在于:成本费用较高;与通过行政记录取得资料的方式相比,时效性相对较差;一般是每季而不是每日产生结果;其结果是指调查期内的平均值;受样本规模限制,无法将数据值分解至各个小地区;可能存在抽样误差。 通过住户抽样调查得到失业人数和从业人数,从而计算失业率,这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进行失业统计所采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是省时、省力,误差可以控制。在新的形势下,我国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取得失业率也是必要而且是可能的。 在住户抽样调查取得失业率数据后,再参照职业介绍机构的登记失业率(以后继续保留此种调查方法),得出一个更接近实际的失业率数据,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2)我国现实情况。我国从1994年起正式使用失业和失业率的概念,并公开发布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城镇登记失业者人数。在1995年以前,我国失业统计方法主要是政府劳动部门的失业登记统计。由于有城镇户口的限制,许多城镇经济活动人口被排斥在登记大门之外,而登记的失业人员中又有不少已通过各种形式就业;另外还有不少失业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去劳动部门登记。目前,失业登记已不能全面反映我国城镇劳动力的失业状况。 借鉴国际上通行的统计方法,国家统计局1996年在国内首次建立了城镇劳动力情况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和失业状况。随后国家统计局与劳动部共同商定,自1997年起由两家共同制定调查方案,具体调查组织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共同发布调查结果。现在城镇调查失业率的统计工作十分薄弱,亟待加强,重点要落实调查经费。 按照国际惯例,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可以并行,两者相互补充。城镇登记失业率反映政府目前最需要解决失业问题的重点对象;城镇调查失业率反映劳动力市场的总体供求情况,能为判断失业的发展趋势和如何控制失业提供一些依据。 2.真正的城镇失业群体 现在除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城镇调查失业率以外,还有城镇公开(或显性)失业率和城镇隐性失业率等不规范的用法。一般公开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隐性失业率指城镇隐性失业者(企业富余人员、下岗职工以及停产、半停产、濒临破产企业的职工)与城镇在业人数加城镇失业人数之比。 目前对城镇隐性失业人员估计的出入较大,主要是没有一个公认的客观标准。我们认为,城镇隐性失业人员即使在计算上可以等同失业,但其社会影响不能等而视之。因为城镇隐性失业人员毕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失业者,他们只是一种虚拟现实,离现实有相当的距离。所谓“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是对城镇隐性失业人员最好的注解,事实上每个人的活只干了60%,并不是真正有两个人在那里什么事都没有干。 那种把企业富余人员视为失业者的观点,严重混淆了就业不足与失业的概念。真正失业人员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隐性失业人员有收入来源,有工作岗位,只是任务不饱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