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正式写进了党的纲领性文献。法治目标的提出固然可喜可庆,但我国距离目标的真正实现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这也是一个无须讳言的事实。中国法学会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郭道晖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建设一个法治国家首先要求人们要有法治的意识,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治的口号虽然提出来了,但许多人未必能够理解法治的真正内涵,所以中国目前还需要一场法治的启蒙。 郭道晖认为,法治就是“法律统治”、“法律至上”。过去“法律至上”的提法一直是个禁区,认为“法律至上”就是要“以法抗党”。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法律本来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律至上”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法律才是至上的?从形式上说,是宪法、人大制定的法律至上呢,还是行政法规、规章至上,甚至是土法至上呢?我们认为,法治首先是宪法至上,宪法是处于最高位阶的法。以法治国或依法治国,首先是以宪法治国,法治在一定意义上也叫宪治。离开了宪治、宪政,法治也就没有了灵魂,所谓的法治也就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的法治了。 其次,法治还有一个以什么性质的法来治,即以良法还是以恶法来治的问题。法治应该是以体现人民意志的法来治,而不是以违背人民意志与利益、甚至是反对人民意志与利益的法来治;是人民的法律来治,而不是统治人民的法律来治。列宁曾经说过,“人民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即法上还有“法”,如果法不反映人民利益,就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非法之法”,这样的“法”,就不但不能至上,而且应该抵制。在我们国家,有些部门、有些地方制定的“法”就没有反映人民的意志与利益,而只是保护部门与地方的局部利益或非法利益。因此,法治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区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是中性的东西,任何阶级都可以用,任何国家都可以用,希特勒的法西斯国家可以用,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可以用,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也可以用,其区别在于是什么性质的法。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提出十六字方针,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主要是为了反对无法无天的状况,反对人治,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单讲法制,单有法律制度,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它还只是个形式要件,是形式的法治。要搞法治,当然首先要有法,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还不够,否则容易变成人治条件下的法制。封建专制社会在人治底下也可以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有法律制度,但这并不能适应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宪政的要求。我们既需要这种形式法治(法制),更要看这套法律制度的阶级内容、价值目标究竟怎么样。判断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就是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原则,看它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个原则归结为一点,就是是否对人民有利,是否反映了人民的利益。换句话说,这“三个有利于”原则是法上之法,是衡量法律价值标准的一个根本标准。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功利主义的标准。 建设法治国家要求干部提高“依法治国”意识,要求人们有一种法治的共识。搞不好,上面有口号,下面可能念歪经;上面有政策,下面有对策,甚至将依法治国变成以法治人去了。法律从本质上讲,应当是代表全民的意志与利益,体现社会的正义。马克思曾经说过,在没有法律(制定法)之前,就有买和卖,就有买和卖的法则,就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法权关系。“等价交换”、“公平交易”、“借债还钱”等等,都是社会经济生活自然形成的习惯和客观法则,人们后来制定的民法、合同法等只是以条文的形式承认了人们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法权关系是客观的社会存在,法律只不过是反映了这种客观存在。也就是像马克思所说的,立法者只能表现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他说过,出版法是对出版自由这一客观法则的认可,出版法反映了法的这种客观本质(自由),所以它是“真正的法律”。而书报检查法则是“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是惩罚自由的法律,这种法律“即使它千百次地具有法律形式,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 除了人民的权力或人民主权以外,法一定要高于其他任何权力,不能以权压法,不能用部门的、地方的或个人的权力去否定反映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压制整体的人民的权利。在我们国家,虽然不搞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但我们也有处理好民权、政权、党权这三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民权即人民的权力与权利,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宪法权利和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全国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权即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主要由各级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党权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民权、政权、党权之间也有一个适当分工或分开的问题。在党权和政权关系方面,在政府机关的运转中,党的作用是一个软件,政府的作用是一个硬件,硬件如何操作要听软件的,但软件不能直接代替硬件的操作。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领导,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基本政策、大政方针的制定上,党政分开首先在权能上要分开,在权的性质上要分开,即不能把作为领导权的政治权威和作为执政党的权利,同国家权力混同。不能以党代政,以党的政治权威去取代或等同于国家的权力。在党权和民权的关系方面,列宁曾经说过一句话,苏维埃高于一切政党,在我国人大是体现人民权力的,人大也应该高于一切政党,人大的权力是至上的。党一方面要领导人大的工作,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直接指挥人大。在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发生矛盾时,党的意志要服从人民的意志。列宁曾经反复强调了这一原则,并作出了立法的范例。那是在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制定了土地法,主张土地的国有化。但农民对此意见很大,有400多封农民的建议书送到了一家孟什维克的报纸上登出来了,强烈要求把土地分给农民。列宁认为这400多封农民的建议书反映了绝大多数农民的意志,尽管它和党的意志不一致,但党还是遵从了人民的意志,把土地分给了农民。邓小平在抗日战争时期的1941年,就提出了反对“以党治国”、“以党代政”和“党权高于一切”的思想与行为。在党的八大上他又一次提出党只能做人民群众的工具,而不是人民群众做党的工具,要“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的思想,他的这种观点是一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