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0年代末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改革的核心问题。但是,直到十五大提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部分”和“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等一系列具有突破性的理论和指导性的意见之后,地方上才开始实施以出售和破产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才算真正破题。但是,随着大批中小企业由国家所有转为其他经济成份,企业职工在失去国家职工身份的同时,亦失去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还有,大批国有中小企业在出售及被兼并、破产的时候,原企业的债务问题也被自然地提到日程上来。因为中央对于企业职工去职的社会保障和企业债务问题都未予以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各异,很不规范。这或者会影响下一阶段的改革,或者给改革后的新体制带来严重的社会遗留问题。现阶段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有两个基本前提,这就是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金和企业债务问题,从本质上讲都属于国家债务。国家在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的时候,不能不付出资本,更不可能对历史债务一笔勾销。国家应设立国有企业职工去职社会保障补偿和企业债务清理两项基金,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实现社会的有序转型。 一、两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项重大社会政策。我国《宪法》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所以,社会保障从本质上说是一个劳动者的收入分配问题。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只从劳动者新创造的经济中拿出一部分以工资的形式发给劳动者,这部分主要包含劳动者及其家属当月的基本生活费。劳动者及其家庭所需要的医疗、住房、养老储备金等部分都以企业利润的形式上缴国家财政。因为传统体制不承认失业问题,所以,工资中也不含失业保障金。传统体制下的劳动者不是没有享受到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保障。国家财政将包括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在内的国有企业收入分为经济社会发展基金和社会消费基金,劳动者依据国家编制的计划和有关政策,享受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保障的待遇。在计划经济实施的最初阶段,国家企业和公职人员都还不很多,国有企业职工所享受的社会保障都是由政府制定的统一政策规定的,同企业的效益并不直接相关。70年代后,国有企业越来越多,企业逐步转向市场,职工的工资、医疗、住房改善基金的发放都是逐步转向企业,实际待遇也因企业效益等条件出现差异。有的同志认为,现在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社会保障都由企业发放,就与国家无关了。这是不正确的。其实,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是和所有者权益成反比的。职工分配的多了,上缴的利税就少了。反之,亦如此。所以,职工的社会保障由国家负责转为企业,并没有根本上改变计划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 计划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结构单一的条件下形成的。尤其是在工商业领域,国有经济一统天下,国有企业职工在国有经济间流动,并不影响其工资待遇及医疗、住房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则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截然不同。为保证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劳动者的工资中除了日常生活的必须的费用外,还要包含医疗、住房、失业和养老储备。劳动者必须把工资中相应的部分以医疗、住房、失业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形式分次缴给有关社会组织,在有些国家,失业和养老保险是由国家有关法规强制实行的。这些往往与政府不发生隶属关系,但又严格在国家有关法规的约束和管理下运作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经营社会保障金业务,在劳动者需要的时侯,依据章程和各个投保者个人帐户上资金的多少,支付投保人的社会保障金。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这种发达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劳动者在社会不同的就业岗位上流动,维护社会的稳定。 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题内之事。1995年,我国城镇从业人员接近2亿人,其中国有经济单位达到1.1亿人。完善的市场经济必须解决好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尤其是在当前经济改革中,我们必须解决好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变所有制性质时,失去国家职工身份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补偿金问题。 二、国家应对去职职工的社会保障予以补偿 我们主张国有企业职工去职时对其社会保障部分给予补偿,是基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对国家职工负有一种债务关系。即使从简单再生产来说,劳动者在其具有劳动能力的阶段,他(或她)的劳动不仅创造了可供其当时生活所需要的财富,而且创造了可以使其在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生活所需的财富,健康时创造的财富包含了生病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在传统体制下,国家把职工所创造的应该以医疗、住房、失业和养老等基金形式存在的部分,都以企业利税的形式悉数收缴。当国家职工仍然就职于国有经济单位时,其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最终还是由国家负担的。如果职工去职离开国有经济,其社会保障费用就将全部由个人负担,国家理应将职工在国有经济单位就职时创造的应属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积累归还个人。 从经济改革的发展来看,国家亦不应该把这笔拖欠职工的债务借企业改制一笔抹掉。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市场经济相适应必须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整个社会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同时,我国将有数千万职工由国有经济部门转向非国有经济部门就职。如果国家对数千万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不予补偿,不仅这数千万人失去社会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和政府将失去“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