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喜忧参半 1.保险市场规模超常扩张,但水平依然低下。 近10多年来,中国保险业务从低起点起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迅速发展,保费收入和承保金额急剧增长。1980—1990年10年间,全国保费收入年均递增40%以上,远远超过世界同期保费收入和我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1990年保费收入为100亿元,到1996年达750亿元。1997年,中保(集团)公司保费收入在全球商业保险公司中居第17位。一些大型项目如三峡工程、高风险活动如柯受良“飞黄”壮举等都获得了保险公司的巨额保险保障。同时,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也日益深入人心,成为许多家庭当前或未来投资的选择。但也必须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水平依然落后。1995年,中国全部保费收入在世界排名第21位,仅占世界保费总额的0.34%;保险深度居66位,为1.17%,而第一位的南非达15.47%;保险密度居76位,为人均6.1美元,而第一位的日本则高达5088.3美元;从寿险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重来看,中国为31.6%,远低于日本的80.1%,而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也达70%,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分别达67.7%和69.9%。 2.市场主体多元化、险种多样化,但市场竞争畸形化。 到1996年底,我国已有全国性保险公司9家,区域性保险公司5家,外资保险营业性机构7家,全国商业保险分支机构达6500个, 从业人员14万多,各种保险代理人20多万,保险公估人公司4家。较之1988 年前的中保公司独家垄断保险市场是个巨大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主体数量之少简直可以忽略不计。据了解,美国有6000多家,德国2000多家,英国800多家,我国的香港地区也有200多家。最能代表保险业水平的标志之一是精算师的数量,我国大陆目前正式的高级精算师尚不足10人,少之又少。10多年来,保险主体不断增加的同时,险种的开发也在加速进行,各保险公司针对我国市场需求特点和变化趋势开发出多种多样的险种,丰富了保险市场的供给。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市场尚不成熟,市场竞争不够规范。如果说80年代曾出现的各行各业自办保险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是社会对保险业的误解,那么近年来出现的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则明白无误地表明保险竞争水平的低下。各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不惜降低或变相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代理人手续费或借助于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来推销保险,甚至各公司之间互相诋毁,互挖人才,等等,人为地增加保险公司的自身风险(1997年永安保险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接管就是这种恶性竞争登峰造极的后果)。由于竞争手段和风险管理水平的落后、市场环境的不规范以及资金运用渠道较窄等原因,近年来保险公司经济效益滑坡,社会效益亦打折扣。 3.保险大发展的背后蕴藏着地区结构的失衡。 现代保险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密切相关。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呈梯级状态,保险业发展亦呈相似性。与中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市场发育水平更高,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多、业务规模大、人们的保险意识强。全国保费收入中约有60%来自东部地区。同为直辖市,位于西部的重庆与东部的北京、上海、天津相比,1996年保费收入仅为上海的21%、北京的32%、天津的70%;保险密度仅为上海的10%、北京的13%、天津的22%;保险深度仅为上海的51%、北京的43%、天津的65%。保险业发展的地区差距由此可见一斑。 4.保险市场开放度和保险公司经营的国际化程度提高。 以1992年《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颁布为发端,大批外国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设立代表处,看好中国这块被他们认为是“尚未开垦的处女地”的保险市场。到1996年底,已有10多个国家的91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10个城市开设了150多家代表处, 其中不少公司已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了开设营业机构的申请。到1997年已有来自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士四个国家的7 家保险公司获准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此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中国政府已经将开放包括国内保险市场在内的服务业承诺写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开价单中。可以预见,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会有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拿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许可证进入更多的城市。民族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就在境内。 与此同时,我国保险公司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化经营。已在海外设立了120多个分支代理机构,其中以中保公司在海外的机构为主, 主要分布在香港、澳门、新加坡、日本、美国、德国、英国等地,年保费收入近3亿美元。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还引进美国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资金(获得平安保险公司10%左右的股份)。中国保险公司还通过再保险方式对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目前已同世界上1000多家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每年再保险分入、分出业务保险费流量大约2亿美元。 5.保险业监管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保险法》实施,之后《保险法》配套法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陆续出台。这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的监管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和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保险业监管的法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