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制试点与改造 我国的股份制试点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主要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八十年代(1983—1991年)的自发探索阶段;二是九十年代(1992年至今)的规范化试点阶段。 (一)对股份制的自发探索和引导 1983年7 月, 深圳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以股份制形式组建而成,1984年9月,北京市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均向社会发行了股票。1984年11月,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并较规范地向社会公开发行了首期股票。这一南、一北、一东三家股份制企业的创立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兴趣。 随后,各地自发进行探索,相继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股份制”企业。1985年,广州市批准了广州绢麻厂等三户国有中型工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这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开始。同年沈阳市机械局也推出了一批中小企业股份制试点。1986年又有辽宁、武汉、上海、深圳、山西、河北等省市纷纷推出几户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当年10月深圳市还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有关股份制试点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 1986年,地方探索开始引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关注。这年5月, 国务院转发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1986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报告》,首次提到,凡是转为集体经营和个人经营的小型企业,为扩大经营,可以向店外集资,实行股份制,按股分红。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提出,在推行各种形式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之间相互投资或联合投资新建企业,一般宜采取股份制形式。”这个规定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份制试点拉开了序幕。 1987—1988年企业改革的重点转向经营方式的改革,各级政府着力推行“企业承包制”和“企业租赁制”,对涉及产权制度的股份制持相当谨慎的态度。要求股份制除在经过批准的少数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中试行外,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而且大中型商业企业除相互间参股外,不再增加新的股份制企业。 尽管如此,在南方一些地区“股份制”仍然很热。到1988年底,带有股份特征的“股份制”企业已达6000多家,以上海、深圳、沈阳、武汉、广东、河北等地较多。不过此时的所谓股份制企业多具集资性质,不规范之处甚多。如股东可以入股也可退股;股份持有者既可分红又可取息;企业尚未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或未能正常运行等等。 为引导股份制试点走向规范化的道路,1989年2月, 国家体改委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股份制试点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明确试点的目的和应遵循的原则,坚持股份制的基本规则,强调试点的重点是不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 1990年国家体改委提出《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建议搞股份制试点分三种情况分别对待:1 )企业间互相参股、控股的企业集团或企业联合体要积极试办;2 )只向内部职工发行股票的职工持股企业不再扩大试点,已经搞了的要逐步规范化;3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要完善已有试点,不再铺新点。 从1991年开始,企业改革的重点转向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由于股份制对转换经营机制具有明显的作用,人们对股份制的关注又突出起来,许多地方再次扩大股份制试点范围。北京、天津、广东等地又选择了一批发展前景较好,社会信誉较高的企业试点。深圳、上海还成立了主抓股份制和股市试点的专门机构,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在更多企业推行股份制。到1991年底,经过整顿,全国较为像样的股份制企业达3220家,其中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有89家。 (二)股份制试点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为了将股份制试点引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1992年5月, 国家体改委提出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并在当年下半年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的“暂行规定”和制度,涉及到股份制试点的宏观管理、税收、财会、审计、劳资、人事、供销、国资管理和土地资产管理等方方面面。 关于股份制试点宏观管理的规定要求,按照不同产业和不同经济类型,对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进行分类指导,实行不同的股权结构:1)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尖端技术、 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开采业,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或行业,不进行股份制试点;2 )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但公有资产股份在这些行业的企业中必须达到控股地位;3)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发展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 鼓励进行股份制试点,国家视需要进行参股或控股。规定还提出,凡采取联合投资新建项目和国营企业改扩建项目,经建设项目有权审批的计划部门会同体改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立股份制企业。 1992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政治报告中指出:“股份制企业要积极试点,总结经验,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法规,使之有秩序地健康发展。”要“积极培育包括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金融市场。”这就大大地扩大了股份制试点范围,有力地推动了股市试点进程,并为股份制和股市试点指出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到1992年底全国各种股份制企业达4000多家,上市公司5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