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以来,我国市场粮价经历过三次大的起伏,呈明显的周期波动特征,三个峰值分别出现在1983年、1989年和1995年。如果以峰值为中心,将峰值到来之前的上升阶段和峰值过后的下降阶段界定为一个周期,则可以大致地将1987年以前划分第一周期,将1988年~1992年划分为第二周期,1993年~1997年为新一轮粮价周期。 在前两个周期中,政府曾采取过一些调控措施。如在1984年第一个周期的上升阶段之前,曾采取过降低征购基数、提高征购价格、超购加价等激励性措施;在1985年该周期的下降阶段以后,采取过加大农业结构调整步伐、降低粮价的边际刺激作用等措施。在1988年~1990年第二个周期的上升阶段,通过国民经济的治理整顿,将资源更多地配置于粮食生产(如强制进城民工回乡务农);在1991年~1992年本周期的下降阶段,采取过建立粮食专项储备制度、调整粮食品种结构等措施,试图既保护农民积极性又不至于产生新的过剩。政府在这两个周期中所采取的调控措施,虽然带有反周期的作用,但还称不上系统的反周期政策。在新一轮粮价周期中,由于有前两次调控的经验积累,加之市场化改革的大环境已经形成,政府所采取的调控措施构成了系统的反周期政策体系。全面总结新一轮粮价周期中的反周期政策,总结经验,剖析失误,对提高政府今后调控粮食市场的水平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粮价上升阶段的反周期政策 新一轮粮价周期的上升阶段是悄悄到来的,起初并没有引起政府的警觉。上升阶段的前期,粮价上涨非常缓慢,政府仍以库存充足、供给宽裕为制定粮食政策的认识基础。1993年2 月国务院召开全国粮食产销政策发布暨订货会,出台了保留定购数量、放开收购价格、粮食实行最低保护价、农业生产资料实行最高限价、改粮棉“三挂钩”为价外加价、改省间粮食计划调拨为市场交换、调低农林特产税税率和支持粮棉主产区发展经济等政策。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使我国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在粮价缓慢回升的背景下,政府对执行这些政策是有信心的,社会各方面对这些政策的评价也是积极的。因而,1993年10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重申了这些政策。然而,当1993年11月大米价格率先大幅度上涨的局面出现后,政府对10个月前出台、2 个月前刚刚重申过的粮食政策发生怀疑,重新对粮食的生产和流通加强控制。这包括: 1.抑制零售价格。国有粮食部门对工业用粮的价格早已放开,对城镇居民的口粮价格经过1991年和1992年的调整,实现了购销同价,进入1993年后全国多数地方放开了销售价格。粮价暴涨局面形成后,国务院召开了平抑粮价紧急会议,要求各地的国有粮食零售企业最迟在1993年12月31日之前开始挂牌限价销售粮食,敞开供应,挂牌价格由政府统一制定,所需粮食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储备粮。由于挂牌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可用于抛售的储备粮为数有限,不少地方不得不改敞开供应为定向定量销售。1994年6月份以后, 各地将定购粮用于对城镇居民的定向、定量、定价销售,以替代前一段时期的用储备粮挂牌限价抛售。此后,中央和地方也动用过部分储备粮,以解决一些突出矛盾。从1993年底到1995年9月,国家先后抛售了2000多万吨储备粮。 2.恢复粮食定购。1993年农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粮食定购部分实行“保量放价”,即国有粮站仍代表国家与农民签订5000万吨粮食交售合同,但价格由市场决定。议购部分只下达指导性收购计划,粮站与农民之间没有合同关系。1993年底、1994年初,政府在推行国有粮店挂牌限价销售政策的过程中,感到储备粮不可能长期动用下去,国有粮食部门掌握的粮食又是按市场价收购来的,按政府定价销售会发生价差损失。要控制国有粮食部门的销售价格,就必须控制其收购价格,而控制收购价格又会使国有粮站收不到粮食。为使国有粮食部门按政府确定的价格收到足够多的粮食,就必须从1994年新粮上市起恢复既定量又定价的粮食定购制度。鉴于1993年没有制定定购价,只是年初公布过最低保护价,而这个保护价到1994年6月已大大低于市场价,因此, 国家决定在这个保护价的基础上提价40%,作为1994年度的国家粮食定购价格。全国定购规模仍为5000万吨贸易粮,这只相当于当时全社会商品粮的38%左右。政府希望有更多的社会商品粮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于是提出要掌握70%的粮源,这意味着国有粮食部门要再收购4000万吨贸易粮。这部分粮食虽名为议购粮,由于价格低于市场价,为完成此任务,不少地方搞成“二定购”。 3.控制粮食流通。十多年来的事实表明,每当粮食供给宽裕、价格跌落时,决策层倾向于认为流通渠道不畅;而每当粮食供给紧张、价格上涨时,决策层又倾向于认为流通渠道过多,搞乱了市场秩序。这次政府又将控制粮食流通作为控制粮食价格的重要措施来抓。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控制粮食流通的对策。中央出台的对策有:为确保国有粮食部门优先收购到足够多的粮食,规定以县为单位,未完成定购任务之前关闭收购市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收购;销区粮食企业必须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买粮,不得到农村直接收购。地方政府对粮食流通的控制更为直接,主要是搞地区封锁,如黑龙江省禁止大豆出省,江苏省禁止大米出省,河北省对玉米出省实行许可证管理等等。 4.加大生产压力。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虽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但现实生活中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大限制,种什么、种多少,并不完全由自己决策。在粮食问题上更是如此。1994年以后,粮食生产管理方面所存在的自上而下的压力传递机制重新发挥作用,一级压一级,逐层分解任务,最后直至强制农民种粮。恢复南方早籼稻生产就是一个典型例子。1994年、1995年,中央对南方各省前几年粮食尤其是早稻面积和产量大幅下降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这些地方又将这种批评的压力逐层向下传递,以至基层政府不得不采取一系列行政措施,强制性恢复没有比较优势的早稻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