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主渠道”提法由来已久,至今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基本成了固定模式。事实上,在有些完全放开竞争的商品行业及饮食服务业,国有商业企业基本上已失去了主渠道地位,这是不容回避的现实。但是,社会各层面仍时有“国有商业主渠道”之论。学习了党的十五大有关文件精神之后,我认为在这方面主要是在认识问题上存有误区。 ——关于国有商业企业主渠道的四大误区 误区之一:国有商业企业=主渠道。在长达数十年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市场率高达95%以上,故国有商业企业一直处于垄断市场的地位,当属主渠道无疑,由此在人们的脑海里留下了“主渠道就是国有商业”的深深烙印。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市场竞争加剧且市场过大震幅时有出现的今天,政府部门要求国有商业企业加强稳定重要商品市场之忧患意识日重,由此在人们潜意识中“国有商业是主渠道,主渠道就是国有商业”的概念定势更得以强化,甚至于将“主渠道”视作“国有商业”的代名词。实际上,自80年代初改革流通体制,逐步放开生活资料商品经营之后,在“四多”(多渠道、多成分、多形式、多业态)激烈竞争的市场大潮中,国有商业企业市场占有份额普遍步步缩小,逐一退出主渠道。90年代初我国开始进入市场经济体制,随着大多数生活资料商品经营的全面放开,市场竞争度加剧,国有商业企业便陷入了市场全线大幅萎缩的局面。除极少数重要商品由国家垄断市场,国有商业企业仍保持主渠道地位之外,其余完全竞争性行业国有商业企业已基本退出主渠道。从以下数字便可窥视一斑。国内贸易部系统(含粮食系统)商品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994年为11.23%,1995 年为10.05%,1996年为9%。从分类商品行业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之后,从另一面即关系国计民生的6 大类商品如粮、棉、油、肉、菜、糖市场反证:粮食,国家指令由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占到社会商品粮的70%—80%。棉花,按国家规定由供销社专营(不放开棉花市场,不放开棉花经营,不放开棉花价格)。食油,国家指令由国有粮食企业掌握主要油源,规定在保证完成计划收购之后才放开由社会经营。食糖,国家不允许个人、私营企业批发经营。于是,国有糖酒企业市场占有率由1994年的40%,上升到1995年的70%。猪肉,国有食品企业的批发和零售环节市场占有率均不足10%,而个体私营企业市场率达90%以上。蔬菜,批发环节国有蔬菜公司市场占有率不足10%,零售环节国有菜店市场率平均仅10%(经营最好的城市如上海市也仅达20%),而集市个体菜贩市场率达90%。这里,有必要搞清楚一个统计指标概念问题,即国有蔬菜企业的蔬菜批发经营量的统计口径。商业部门往往把国有蔬菜公司主办经营的批发市场的蔬菜交易量,算作主办者的经营量,由此得出其蔬菜经营量占社会经营总量为20—40 %, 上海市甚至高达60—70%,故是主渠道的结论。其实不然,蔬菜批发市场的交易主体即买方卖方大多是菜农、个体贩运户和个体菜贩,主办者国有蔬菜公司在批发市场中只充当服务管理者角色,既不自营也不代销,因此,批发市场的蔬菜经营交易量不应算作主办者的经营量。国有蔬菜公司在统计上也不应将自己主办批发市场的蔬菜交易量含括于蔬菜批发经营量之中。 上述可见,除国家垄断经营和限制性经营即不完全竞争的商品行业之外,在充分性竞争和基本放开竞争的商业行业,总体上讲,国有商业企业已非主渠道。这是有目共睹的现实。 误区之二:调控载体=主渠道。人们往往认为,只有主渠道才能成为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的载体。多年来国有商业企业一直承担调控载体的职能,显然,“国有商业主渠道”提法理所当然。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宏观调控市场的载体之所以由国有商业企业承担,这是由它的国有性质和专事商业的职能所决定的。换句话说,调控市场是国有商业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是它的天然使命。然而,调控载体并非主渠道莫属。能否达到调控效果,关键看载体企业内在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载体企业的实力规模、经营机制和管理水平是否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外部环境上宏观调控体系是否健全完善,政府调控手段和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等。这并不说明调控载体唯主渠道而不能。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的载体往往由独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承担,然而这些国有企业却非主渠道。 误区之三:发挥了调控作用=发挥了主渠道作用。国有商业企业发挥调控市场职能,在特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增加供给、稳定价格的作用。由此在人们观念里印上了国有商业企业发挥了主渠道作用,“国有商业主渠道”毋庸置疑的概念痕迹。然而,发挥了调控作用,并不等于就发挥了主渠道作用。这实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一,二者在时空概念上所指不同。发挥调控一般指在淡季、节日及灾害期间特定短时期内等所发生的行为;发挥主渠道则往往指一年以上时间内所发生的行为,具有相对稳定性。第二,动机与效果的一致性不同。发挥调控受载体企业自身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制约,不一定能达到稳定市场价格的效果;发挥主渠道却不然,由于占居相当市场份额的优势,总体上对市场价格具有支配性作用,如果有稳定市场的动机,往往可以达到相应效果。近年来,由于载体企业普遍包袱沉重、机制僵化、组织化程度低、实力弱、经营萎缩、市场率下降,加上有时政府调控手段政策难以及时到位,因此,宏观调控市场的力度大大削弱,调控效果也并不明显。 误区之四:没有主渠道市场不稳=没有国有商业企业市场不稳。“没有主渠道市场不稳”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即80年代初流通体制改革拉开帷幕之时提出来的。显然,其中“主渠道”特指国有商业企业。由于改革开放之初国有商业企业市场占有率仍高居榜首,且雄居主渠道已有悠久历史,因此在当时来讲主渠道特指国有商业企业是无可非议的。也就是说,改革开放初期没有主渠道市场不稳,意即没有国有商业企业市场不稳。而进入市场经济之后的今天却不然,国企市场地位已大相径庭。在大多商品行业及饮服业中主渠道早已易位,国有商业企业由于市场占有率一泻千里而成昨日黄花,不再能够象征主渠道,已不合适继续保持主渠道称谓之“专利权”。的确,没有主渠道市场不稳,但并不意味没有国有商业企业市场不稳。稳定市场,有赖于流通规模经济的形成,同时也有赖于市场体系的成熟和完善,有赖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有赖于整个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也有赖于消费者消费理念之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