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生产力发展,必须对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所有制结构进行重大改组,其中最重要的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一方面是要促使国有企业能够在新体制下成为具有生机与活力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另一方面是要从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国有经济的产业分布与领域分布进行重新定位,进行战略性重组,以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和真正强化国有经济的功能。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中,国家确定了“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就地方政府而言,其工作重点与方式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地方政府所面对的大多数国有企业属于小型企业,这些小型国有企业,一般可按照改组、兼并、联合、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租赁、出售等方式进行改革。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都牵涉到政府如何确定对国企的“抓”与“放”的内容与关系,因此,本文就“抓死放活”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谈点看法。 一、促进小型国企改革的新方略:抓死放活 1、“抓大放小”在地方经济改革中缺少可操作性。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制定了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以促进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重组,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搞活国有经济。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战略是正确的,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笔者认为,抓大放小主要从企业的规模、重要性、战略性等方面来确定“抓”与“放”的对象,这种规定不易反映企业本身的效益与潜力,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一个统一的效益规模边界,有些行业的企业规模宜大,走集团化之路,有些企业则宜以灵活方式存在和发展,尤其是一些高科技战略性企业,很难纳入“大”的行列之中,但这些产业显然是不能忽视的。因此,在抓大放小过程中出现了重要性与规模性的矛盾,造成大与小的选择标准片面化。所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仅有抓大放小还不够,甚至难免有失偏颇。另外,如果地方政府也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相应的“抓大放小”标准,层层下去,必无大小之分。事实上,我国20余万个国有企业,真正的大型企业不到1%,国家集中力量抓1000家, 改革的大头仍在中小型国有企业。所以,如果将抓大放小与抓死放活结合起来,可能更符合地方实情,更便于操作,效果更好。由此可见,地方面对大量的小型国有企业,应该在“抓死放活”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寻找有效方式。 2、什么是“死”与“活”和“抓死”与“放活”? 所谓“死”与“活”,主要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效益高低来考察其生存力和竞争力水平,确定其“死”与“活”的程度;二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战略性与潜力来分析其“死”与“活”的生命力,以确定其“死”与“活”的前景。一般来说,两者应是统一的,但也有不统一的时候。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有企业中,由于经营目标多元化等原因,效益并不是一个企业死与活的唯一指标,低效益和缺乏竞争能力的国有企业并不是没有出息的“死”企业,而是由于政府规定的社会责任过多和负担过重。而有些目前效益较好和较具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并不是真正具有活力的“活”企业,它可能是由于传统体制给予的特殊政策保护依然存在。因此,对国有企业的死与活的分析评价,一方面需要从发展联系和宏观整体的角度分析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一个较为全面而特殊的符合国有企业性质与功能的评价指标体系。否则,“死”与“活”就可能无法评价和判断,或者过于表面或过于片面地去认识国有企业的“死”与“活”的问题。因此,“抓死”主要是指抓那些“死”企业,将那些“死”的企业抓活,而不是把活的抓死,也不是说有“抓”就会“死”这样一种因果关系。“放活”不是指只要放企业就会活起来,而是指既要把那些活的企业放入市场,更包括在市场活动和市场关系中通过“放”而使企业增加生机与活力。 3、“大”“小”与“死”“活”的关系如何?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传统体制下普遍存在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现象,因此都活得比较艰难,大小与死活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国家确定抓大放小,并不是基于死活原因。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是不问死活地抓大放小,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大小都得抓出个死活来。对于那些根本没有出路的企业,即使大,也得让它以市场经济的方式“死”得自然和规范。对于那些大且活的企业则要帮助其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大得有章有法,有条有理,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以形成规模优势。我们完全可以说,国有经济在未来的岁月里要真正发挥主导作用,只能以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在基础领域生产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充当经济运行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从而支撑和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与进程;二是发挥规模化和集团化优势,在竞争性领域和关键部门处于强大的优势地位。所以,对国有企业实施抓大放小的战略性重组,事实上是为了让国有经济的优势在与其相适应的部门,以自身特殊的形式发挥独特功能。这就是说,大是国有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内在要求,只有抓大,才能抓活,要想搞活,只有抓大。笔者认为“抓大”的另一含义是抓出大的来,即在“抓”的过程中,使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实现国有资本的相对集中,形成大型经济组织。至于“小”,一般可按照改组、兼并、联合、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租赁、出售等方式进行改革,朝非国有化的方向求“活”,否则小型企业必将“死态难改”。 4、为什么要抓“死”和放“活”? 尽管小型国有企业也有一些比较活的,但大多数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已经出现较明显的“死”的特征,如产品的市场适应性差、竞争力弱,管理模式单一,机制僵化,办社会负债高,冗员多,效益低等。对于这些国有企业简单地让其进入市场,或者仍由政府管理都是不现实的。我认为,如果一个国有企业在公平开放统一有序的市场环境中能够生存发展,就意味着国家不必为其操更多的心,可以放心地让其自由地进入市场。在改革开放中,我们不难看到,政府高兴的是有一些国有企业能在市场中形成良好的发展势头和竞争实力,不需要政府为其操心担忧;政府担心的是几乎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每况愈下的境地,这些企业不象那些竞争力强效益较好的企业那样,要求政府管的少些还好些,它们要求政府不要不管它们,它们的许多方面都得依靠政府的关照与管理,不想离开政府的怀抱。从我国国情来说,不管理这些缺少活力的国有企业是办不到的,管好这些企业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如果采取抓死放活的措施,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寻求合适方式,抓活一个企业则放一个企业,使其进入市场,政府的负担就会相应地减轻一分,也就多一份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力量。对此政府不能认为抓活一个企业,是自己的功劳,这个企业就应该属于自己和继续归自己经营管理。从政府的职能来看,抓死比抓活更重要,也更是政府的分内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