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必然面临着其对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许多文章在论述这一问题时,认为它的外交政策一贯投靠帝国主义,任人主宰,而没有有利于国家、民族的一面。这一观点从本质上而言是无可厚非的。但作为历史研究,我们也应该看到南京国民政府在外交方面所作的种种努力,本文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 南京国民政府是以蒋介石为首的集团依靠帝国主义的帮助,对内屠杀人民群众,而于1927年4月18日在南京建立起来的,因而它的对外政策必然在某种程度上是投靠帝国主义的。但是作为一个国家政府,也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其维护国家形式上的完整、独立以及国家尊严形象的一面。 1927年5月10日,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第一任外交部长任朝枢发表其外交政策:一、不采取暴动政策;二、于相当时期提议废止不平等条约;三、打倒帝国主义非排外性质(注:洪钧培:《国民政府外交史》第一卷、第二卷。)。南京国民政府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之下,进行了一系列活动,对帝国主义列强进行了妥协、投降。 1927年8月,蒋介石因国民党派系矛盾,曾一度下野。10月出访日本,寻求日本帝国主义的支持。蒋介石在东京发表谈话,说中日两国要“实现同文同种共存共荣。”11月5日和日本首相田中义一会谈,说:“中日必须精诚合作,中国国民革命军以后必将继续北伐,完成其革命统一之使命。希望日本政府不加干涉,而有以助之。”田中表示支持蒋介石反共和统一南方,但不允许他立即北伐,蒋介石则强调:“中国军队的革命运动,包含着中国及列强的利益目的”,只要日本援助他“早日完成革命”则“满蒙问题也容易解决,排日运动也绝迹”(注:《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一分册。)。蒋介石的目的是通过对日本在满蒙特权的承认,换取日本对他的支持。 1928年5月3日,日本帝国主义为了阻止国民党军队的北伐,截断国民党军队北上的去路,出兵侵占济南,随即展开了血腥的大屠杀,中国军民死伤万余人,制造了震惊中外的“济南惨案”,之后日军一直盘踞在济南。1929年3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和日本驻华公使芳泽谦吉签订了《济南协定》,规定:一、自签字之日起,“二个月间,将在山东之日本军全部撤去”;二、“因济案发生,两国所受损失问题,双方各任命同数委员,设中日共同调查委员会,实地调查决定之。”实际上,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中国城市,杀害中国军民的罪行,被一笔勾销。双方还在同日发表的《声明书》中指出:“视此不快之感情,悉成过去,以期两国交益臻敦厚。”在5月的换文中,南京国民政府向日本政府“深表遗憾”,而且保证“负责对于日本人之生命财产及其正当事业,再不发生同样之暴行及煽动”,对于“当时受共产党煽动参加此次不幸事件之军队,业已解散。”日本公使对此“甚为同意”(注:《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一分册。)。 南京国民政府在最后的协定中,向日本表示了投降、妥协。但是在5月3日济南惨案发生前,日本悍然出兵山东,对于日本侵犯我领土主权完整,曾两次表示了抗议,表明了其进步的一面,认为日本侵占山东,“实属侵害我国领土主权,不恃违背公约,抑且破坏公约。”日本“毫无必需之出兵”,对此“本国政府及国民实万难容忍”(注:洪钧培:《国民政府外交史》第一卷、第二卷。)。 5月3日,当济南惨案发生时,国民军极为愤怒,进行了自卫还击。蒋介石与黄乳外长在报告中指出:“日军竟施此种凶顽至极之暴行。我国军民为正当防卫计,当然不得不开枪抵御”,在双方的军事冲突中,我军民死亡达一千多名(注:洪钧培:《国民政府外交史》第一卷、第二卷。),表示了对日本帝国主义罪行的愤慨。黄乳外长同时两次与日军进行交涉,毫无结果。于是在5月4日致电田中,提出了严厉抗议。日本出兵山东,侵我主权领土,所造成损失,“贵国当负其责”,“迄今交通阻隔,全城辍业,不特蹂躏中国主权,并为人道所不容”,表示“严厉抗议”。此后,王正廷、熊式辉、罗家伦、何成濬都与日本领事和福田进行交涉谈判,但都没有结果。 南京国民政府一方面向日本政府表示抗议,另一方面又致电美国总统及国际联盟会,让他们设法阻止日兵暴行,“深信国际和平与正义之维护,为文明诸国之共同责任”,同时又宣告日本民众,希望督促日本政府改变其对华政策,认为日本人民能主持正义,也能遏止田中的一意孤行,希望日本人民,协力同心,共筹远东新命运之建设。 黄乳外长向田中发出抗议之后,日本政府默然置之不理,接着外交部在6月10日向日本提出第二次抗议,不料日本声称,为保护山东日本侨民及确保胶济铁路,决定第三次出兵,南京国民政府驳斥了此声明书,认为是“干涉中国之内政,且与国际公约上,列强相互尊重领土主权之原则,显相违背,国民政府万难承认”(注:洪钧培:《国民政府外交史》第一卷、第二卷。)。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南京国民政府在处理这一事件时,对日本的侵略,几次表示了抗议,而且又想方设法,致电于美国总统、国际联盟会及日本人民,虽然没有什么效果,但其主观愿望还是积极的,当然在最后签订的协定中,表现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妥协性和软弱性,其两面性是由于其阶级属性这一本质所决定的。 北伐战争时,英、美、法、日、意等五国帝国主义为了阻挠中国革命,炮轰南京,犯下了滔天罪行,制造了南京惨案,对此案的处理,也充分表现了南京国民政府的两面性。1928年初,蒋介石复职后,就与五国政府讨论解决此案。南京国民政府在3月16日下了一道命令,追述南京事件时,表示已枪决士兵19人及当地居民33人,追辑了此案“要犯”林祖涵,以此一方面表示反共反人民,另一方面又向帝国主义表示忠诚。3月30日,外交部长黄郛与美国驻华公使马克谟达成的换文中,竟向美国政府“深表歉意”,“赔偿损失”和“惩办凶首”,承认美国军队炮轰南京是“保护美侨生命”(注:《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一分册。)。美国公使答复南京政府照会代表美国政府:“承受贵部长来文内开各条件,认为因南京事件而发生各问题,确切解决”(注:《东方杂志》第25卷第7号。)。接着,南京国民政府又先后与制造南京惨案的其他四国达成了同样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