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和国民党是中国近现代史上诞生的两大政党,两党先后进行过两次合作,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叶剑英直接参与了两次合作,并为合作做出了重大贡献。他又首先提出“一国两制”的思路,即“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区事务”。 历史进入八十年代,和平与发展经济已成为社会的主流,叶剑英把握了时代的脉搏,提出和平统一祖国这种思路,很具现实意义。“特别行政区”提法为解决香港问题找出了符合实际的方式。1983年6月26 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就解决台湾和大陆统一问题时指出:“我们希望台湾方面仔细研究一下一九八一年九月叶剑英提出九条方针政策的内容和一九八三年六月邓颖超在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上的开幕词,消除误解。”把叶剑英提出的九条方针作为解放台湾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并对叶剑英的“特别行政区”的提法进行具体的说明,即这种地方政府和中央所附的其它省、市、自治区政府有所不同,可以有自己独有的某些特殊权力,但这种权力是建立在不损害国家统一基础上的。叶剑英提出的“高度自治权”是和“特别行政区”相联系的,两者均建立在国家统一的基础之上,即“高度自治”并不是“完全自治”,自治也是有限度的,即大陆和台湾“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军队问题上,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但不能对大陆构成威胁。“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区事务”,也就是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理,这也是建立在“高度自治”基础之上的。 叶剑英在第五条中还指出“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中央政府在全国性政治机构内给台湾留出一定的名额,让他们共同参政议政。“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即仍旧实行和大陆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也就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实行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一国两制”,强调了台湾的财产、土地、企业所有权受保护的同时,在继承权等法律领域内也和大陆不同。 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叶剑英主持制定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国两制构想”奠定了法律依据。1984 年5月,叶剑英首倡的“一国两制”思想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最终确立了下来,邓小平在谈到“一国两制”时说:“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不是从香港问题开始的,是从台湾问题开始的。1981年叶剑英委员长对台湾问题发表了九点声明,虽然没有概括为“一国两制”但实际上就是这个意思。”这种理论为香港问题的和平解决铺平了道路,也渐渐为世人所接受,是叶剑英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大贡献。叶剑英在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同时,解答了前人从没有解答的问题,找到了解决祖国统一的一把“金钥匙”。 (摘自《天中学刊》199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