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认真研究西藏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制定了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 1950年2月25日, 刘少奇代表党中央电示西南局:“我军进驻西藏的计划是坚定不移的,但可采用一切办法与达赖集团谈判,使达赖留在西藏与我和解。”这一电报具体提出了争取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电文还指示西南局、西北局认真研究西藏情况,物色适当人选去拉萨做争取工作,并拟定与西藏地方政府和平谈判的条件。 西南局负责同志遵照中央指示精神,经过审慎地研究之后,由邓小平执笔拟就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十项谈判条件》(后称“十大政策”)。其要点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变更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维持西藏现行军事制度;采取协商方式来完成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 “十项谈判条件”于1950年5月27日电呈中央后, 受到党中央和毛泽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认为它既是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开展政治争取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又是同西藏地方政府谈判的基础。后来中央人民政府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十七条协议,就是在这个大的框架上发展起来的。 中央人民政府确定了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后,在贯彻中采取了政治、军事双管齐下的策略,即在政治上尽可能采用一切办法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团结争取上层人士,建立和扩大反帝爱国统一战线。在军事上命令人民解放军坚定不移地进军西藏,以军事力量为后盾,迫使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代表谈判,以军事配合政治争取工作,最终是希望完全用政治途径达成西藏和平解放,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 西藏和平解放方针的确定及其在实施中采取的策略,成功地解决了西藏这一令历代中央政权颇感棘手的难题。事实表明,进军西藏是和平解放西藏的前提条件和主要标志,和平解放西藏是进军西藏的根本目的和必然结果,两者是紧密相连,无法分开的。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注意吸取历史和外国的经验教训,站在新的思考视角,所总结出的崭新成果;也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宗教信仰政策,正确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伟大胜利,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宝库。 (摘自《云南学术探索》199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