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在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即提出于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系统内设置党史编纂委员会。是年12月26日第六十次常务委员会议推举叶楚伧、邵元冲、陈立夫、胡汉民、戴季陶等5人, 对国民党中央秘书处拟具的关于党史编纂之意见及党史编辑委员会组织方案进行审查。1930年1月6日,第六十二次常务委员会议根据审查意见,决定将党史编纂委员会名称改为中国国民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下称党史会),并推定蒋介石、吴稚晖、王宠惠、胡汉民、邓泽如、古应芬、戴季陶、邵元冲、叶楚伧、林森、张继等11人为委员。2 月13日,第七十三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了党史会的组织大纲及组织系统图,选举胡汉民、林森、戴季陶、叶楚伧、邵元冲等5人为常务委员, 同时聘请陈少白、萧佛成、张静江为该会名誉委员。方案既定,经短暂筹备,党史会于4月28日在南京宣告成立。 党史会成立后,由国民党中央指拨唐生智在高楼门的住宅为该会办事处,而唐宅内驻有军队,中央秘书处几经勘查,并与驻军交涉迁让不成,乃改为借用大功坊明中山王故宅为会址,勘查的结果,终因房屋不敷使用,且又距中央党部太远,不便于联络而放弃。时值中央侨务委员会新所落成,所留下的旧办公处为二层小楼,有房屋10余间,当即请求拨用获准。1930年6月11日,党史会临时办事处即正式迁入办公。 不久又将附近中央图书馆旧址,用作档案史料库办公室及档案史料庋藏之处所。 党史会组织大纲规定,该会直属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设委员11人,由中央常务会议推定,并在其中推定党务委员5人,负责召集会议, 综理全会事务,审核已编定之史料;并由中央常会延聘若干人为名誉委员,以备史实之咨询。 党史会设专任编纂16至26人,专任采访12人,名誉编纂采访若干人,负责担任编纂审查及征集史料事宜。 党史会设秘书一人,办理会中日常事务并督率全体职员。1930 年3月至1931年8月,先后担任该职的有汤增璧、狄膺、查光佛、 陈肇琪等。会以下设总务、编辑、征集三课(1930年12月25日改课为科)及史料陈列室、史料档案库,各科室库设主任1人,分别办理收发文书、 典守印信、史料初步审稿、史料征集和史料之汇集保管以及史料陈列等项事务。 为便利史料的征集,党史会先后在广州、云南等处设立特别机构: 广州办事处广东被视为国民革命的策源地,又是孙中山先生的故乡,散存民间的史料极多。1930年8月, 党史会派编修邓慕韩与广州革命纪念馆协商,拟在广州设立办事处。结果推邓慕韩为办事处主任,陈俊明为副主任,区邦侯为秘书,冯百砺等10人为名誉征集员,于9 月15日开始办公。 国府史料采录处 1930年6月, 编纂彭邦栋根据北平满清刑部及北京政府国务院军警执法处档案中有许多关于国民党史料的情况,提请将该档案划归党史会管理。党史会据此与国民政府文官处交涉移交,结果只得其档案目录。1930年9月,党史会派编修谢荫民主持抄录, 至1933年4月结束。 云南史料采访处 1932年由留滇采访员张大义会同云南省政府组设。所征史料除云南省外,同时兼顾四川、贵州等省。 苏省史料采录处 1931年8月至10月设立, 负责采录江苏省革命博物馆中典藏的档案史料。 1932年“一·二八”事变爆发后,国民政府于30日决定迁都洛阳。南京城内人心惶惶,市肆一片混乱。政府各机关工作也告停顿。党史会将重要史料捆扎装箱,租借南京信府河98号民宅寄藏。至5 月《淞沪停战协定》签字后,才将这些史料陆续运回档案库。 1936年1月9日,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议,重新颁布党史会《组织条例》,规定党史会“主办编纂本党党史史料及典藏本党一切重要文献”,并改常务委员共同负责为主任委员负责制。据此,党史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推定,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推定若干人为委员,共同负责本会推进事宜,由主任委员综理一切,副主任委员从旁协助;主任委员离职时,其职司由副主任委员代理。自此,张继一直担任此职,直至病殁。副主任委员先后由杨庶堪、罗家伦、徐忍茹担任。1947年底,张继病故后,由徐忍茹以副主任职代行会务。蒋介石、林森、孔祥熙、冯玉祥、张静江、邹鲁、居正等曾任委员。 党史会设总编纂1人,由主任委员兼任,负责史料编审事宜, 设纂修20人,编审4至6人,承主任、副主任之命及总编纂之指导办理史料纂辑编审事宜。纂修由主任委员提请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任用之,编审由主任委员聘任之。设名誉纂修若干人,以备征询史实事宜,由主任委员提请中央执行委员会任用之。设采访14人,名誉采访若干人,由主任委员延聘。设主任秘书1人,秘书1人,承主任、副主任之命办理一切日常事务。 党史会根据其业务拓展的需要,拟改科为处,设总务、编辑、征集、档案四处。总务处下设文书、事务及陈列馆管理三科;编辑处下设编撰、考订二科;征集处下设调查、甄核二科;档案处下设整理、保管二科。处设处长1人,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及主任秘书、 秘书之指导主管处务。科设科长1人,承处长之指挥主管科务; 科内设总干事1至2人,干事助理若干人,承科长之指导各司其职。同时规定,必要时,可在重要区域设置史料征访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