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1945年间,中间党派在国民党统治区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宪政运动。对于这场运动发生的背景、发展的过程及其重要意义,学术界已有较多论述,但对于中间党派在这场运动中所设计的宪政模式,学术界尚较少论及。本文试图对中间党派在这场运动中设计的宪政模式进行具体分析,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其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模式和西方代议制政体模式进行比较,用以说明中间党派在这场宪政运动中所设计的宪政模式的特质。 一、“期成会修正案”——中间党派宪政设计的代表作 1939年9月9日—18日,国民参政会一届四次会议在重庆召开。在此会议上,中间党派纷纷提出了要求国民政府实施宪政的提案。在这些提案的基础上,大会于9月15日通过了《请政府明令召集国民大会, 制定宪法,实施宪政案》,并成立了由黄炎培、张君劢、周览等25人组成的宪政期成会,其任务是协助政府修改宪草,促成宪政。宪政运动的帷幕遂在国统区拉开。 这一时期宪政运动的目标是在争取民主的同时产生一部真正的宪法。因为,“宪法至上”是宪政运动最为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宪政以宪法为基础,而宪法的存在又是宪政的重要内容。在这一时期的宪政运动中,各地召开的宪政座谈会,建立的宪政促进会,都是围绕着宪法问题展开讨论的。制定一部什么样的宪法?体现怎样的宪政模式?成为当时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社会各界在研讨宪法问题的过程中, 对国民政府1936年5月5日颁布的《五五宪草》提出了诸多尖锐的批评意见。宪政期成会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对《五五宪草》逐条进行讨论,最后制定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修正案》(以下简称“期成会修正案”),于1940年4月5日提交国民参政会一届五次会议讨论。然而,“期成会修正案”遭到国民党参政员的强烈反对,作为议长的蒋介石表面上宣称,将不同的意见和“期成会修正案”一并转交政府“斟酌处理”,实际上是将“期成会修正案”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后来,由于全国人民要求实施宪政的呼声日益强烈,蒋介石不得已同意于1943年10月1 日成立宪政实施协进会,其主要任务是对有关宪政筹备事项,向政府提出建议。宪政实施协进会于1943年底制定出《宪政意见书三十二条》。 “期成会修正案”和协进会的“宪政意见书”,是这一时期宪政运动中形成的两个有关宪法问题的文件。虽然两者都是对《五五宪草》进行修正,但两者对《五五宪草》进行修正的出发点和设计的宪政模式相去甚远。“期成会修正案”对《五五宪草》最大的修正是它规定在国民大会闭会期间设置国民大会议政会,以代表国民对政府行使监督之权,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五五宪草》有关国民大会的设制原则与精神,因为《五五宪草》中规定,国民大会“每三年由总统召集一次”,会期仅仅一个月,而同时却赋予总统以很大权力。协进会的“宪政意见书”对《五五宪草》的修正多属枝节,对《五五宪草》中的重要原则与精神均予以维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两种迥然不同的宪政设计,原因在于,“期成会修正案”是在中间党派居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制定的;协进会的“宪政意见书”是在国民党成员占多数的情况下形成的。笔者认为,“期成会修正案”比较集中地体现了中间党派在这场宪政运动中对中国宪政模式的设计。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以“期成会修正案”作为具体阐述中间党派在宪政运动中的宪政设计的基本依据。 二、“期成会修正案”与五权宪法模式之比较 在“期成会修正案”中,中间党派一方面以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论作为学理依据,对《五五宪草》作了重大原则修正;另一方面又对五权宪法论中所规定的“人民有权”、“权能分治”的原则予以充实、丰富和发展。这种创造性的继承精神和态度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第一,关于人民有权的原则。众所周知,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局限,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论主要限于原则规定,而较少涉及具体运作方案。但在其所规定的几项重要原则中,人民有权的原则是五权宪法论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五权宪法论的灵魂。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这是卢梭《民约论》中的思想精华——“人民主权”思想在五权宪法论中的重要体现。孙中山历来信服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并作了进一步阐发,指出:“今日我们主张民权,是把政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凡事都是应该由人民作主”。〔1 〕又说:“夫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君权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人即今之皇帝也。”〔2 〕二是人民不仅名义上享有主权,而且实际上握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孙中山考察了西方代议制政体的流弊后,认为在欧美代议制下,人民所享有的“只是一种代议权”,而在此制度下的间接选举权还不是人民主权的真正体现,要实现人民有权的原则,除选举权之外还要有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人民只有拥有这四大民权,才能济西方代议制之穷,才能建立起民众直接参政的真正民国。人民行使四大民权的途径:在地方,通过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直接行使四权;在中央,通过由国民选举产生的国民大会间接行使四权。 中间党派在“期成会修正案”中以五权宪法论中“人民有权”这一最高原则作为学理依据,对《五五宪草》作了重大原则修正。其一,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的组成。《五五宪草》规定:除蒙古、西藏及侨居国外的国民所选出极少数代表外,绝大多数代表依人口标准而产生。〔3 〕即国民大会代表由区域代表组成。中间党派认为:“要使国民大会能充分代表民意,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以协调,国民大会需要容纳职业代表,由纯粹区域代表而逐渐着重职业代表制,乃近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4〕;同时中间党派还认为,要真正体现人民主权, “是绝对不可忽视妇女所应享的权力”和在社会中的地位。〔5〕因此, “期成会修正案”规定:国民大会代表由区域代表、职业代表、妇女代表组成。〔6〕其二,关于国民大会的会期与职权。 《五五宪草》虽在形式上也赋予国民大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大权力,但由于它规定:“国民大会每三年由总统召集一次,会期一月,必要时得延长一月”〔7〕,这就在实际运作中使国民大会不能真正行使上述四权。试想, 在三年的36个月中,只有一个月国民大会能够行使其权力,这实际上就使国民大会拥有的四大民权落空。虽然《五五宪草》还规定经五分之二的国大代表提议,国民大会可召开临时会议,但当时的中国,地广人多,交通不便,谋求八九百名代表联名提请召集临时国民大会,真正实现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会期如此之短,也使代表们无法认真讨论议决各项议案,单是任免人员等例行事项,就会占去一大部分时间,使国民大会“不过一中央最高选举机关耳”〔8〕。 中间党派在“期成会修正案”中则规定:“在国民大会闭会期间,设国民大会议政会”(以下简称国民议政会)。国民议政会“每六个月集会一次,但必要时,议长得召集临时会议。”〔9〕这就修正了《五五宪草》中国民大会会期短,无法真正行使其权力的缺陷,使国民议政会在国民大会闭会期间,可以代表国民大会随时受理监察院向国民大会提出的弹劾案;提出对行政院及各部长官的不信任案;创制立法原则;复决立法院的法律案、预算案、决算案等。另外,国民大会议政会议政员是由国民大会互选产生,并兼顾各职业团体。这说明国民议政员仍然是产生于国民,是国民意志的代表者。由此可见,“期成会修正案”主张设置国民议政会,其初衷在于能够真正代表国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这是对孙中山五权宪法论中人民有权原则的重要补充、丰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