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4月18日, 南京国民政府正式成立后即在经济方面采取了一项重大举措,发起关税自主运动,并为此作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终于在1934年7月基本收回了关税自主权。 如何评价这一政策,学术界持有不同看法。本文仅就这一问题作一简评。 一 所谓“关税自主”,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财政、经济和文化的需要,自行以法律制定国家关税税则,不受他国制肘和牵制。 中国在1840年鸦片战争前,完全独立自主地制定国家关税税则,简称“国定税则”。鸦片战争后,英国用鸦片和大炮打开了中国大门。从此,中国就丧失了海关主权和关税自主权。经过《南京条约》和《天津条约》的议定,中国海关由英国人“帮办税务”,对一般进出口货物仅按“值百抽五”征税;货物转口运输,除按值百抽二点五的子口税外,免征一切内地税。〔1〕这种值百抽五的协定关税税率, 是世界上最罕见的低税率。这种罕见的低税率,对于帝国主义国家向中国廉价倾销商品和掠夺工业生产原料,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从而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民族市场,阻碍了中国工商业的发展,大大削弱了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是造成近代中国贫穷落后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争取关税自主权便成了中国人民为之长期奋斗的迫切目标,是中国一切进步和爱国人士的普遍要求。 中国人民为收回关税自主权曾进行过不屈不挠的斗争,终因列强的拒绝与刁难未能实现,但从未放弃这一迫切目标。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争取在国际上的平等地位,摆脱协定关税的压迫,振兴国内实业,增加财政收入,于成立后第三天(4月21 日)即发布公告,决定“采取攻势外交策略,先就关税自主自动的宣告独立”。同年7月20日,国民政府发表声明,自9月1日起,在江苏、 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6省,实行关税自主,裁撤厘金。 同时规定,外国进口货物除按5%的税率征税外,普通品值百抽7.5%,甲种奢侈品值百抽15%,乙种奢侈品值百抽25%,丙种奢侈品值百抽57.5%。但由于遭到帝国主义的反对,这一决定告吹。至次年7月,北伐成功, 南京国民政府终于得到各帝国主义承认。同年7月25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与美驻华公使马尔莫在北京签订了《中美关税新约》。该条约仅两款,其中最重要内容在第二款:“历年中美两国所订立有效之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之税率、存票、子口税,并船钞等项之条款,应撤销作废,而适应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2〕接着, 英国、法国、荷兰、瑞典、挪威5国也相继在1928年11月和12 月与南京国民政府签订了《关税条约》。它们都承认中国有完全的关税自主权,而不以废除厘金为条件。与此同时,旧约已满期的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丹麦、比利时等5国也与中国签订了《友好通商条约》, 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唯独日本,为了在中国继续享有更多特权,拒不签订新约。 但由于多数国家业已承认中国有完全关税自主权, 中国政府遂于1928年12月7日颁布了“海关进口税则”,将各国于1926年3月在“关税特别会议”上同意的七级附加税率,再分别加上5%的进口正税, 共有八级税率公布为第一个国定税则,其税率分别为:7.5%、10%、12.5%、15%、17%、17.5%、22.5%、27.5%。并决定于1929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这一税则,其实只是形式,因为根据最惠国待遇,如有一国不承认,其他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也可不承认。这样,国民政府的关税自主权还是不能实现。为了求得日本的承认,经过屡次谈判,国民政府被迫向日本作出让步,如每年从关税中拨出500万元清偿积欠日本的债款,从而满足了日本的要求。《中日关税协定》终于在1930年5月6日正式签订。至此,中国关税自主权已获得各国的共同承认,国民政府税则委员会遂于1930年12月29日公布重新拟定的国家进口关税税则,并定于1931年1月1日起实行,这是中国的第二个国定税则。这一税则的税目共16类,647目,税率系按照货物性质而定,共分为12级。分别为5%、7.5%、10%、12.5%、15%、20%、25%、30%、35%、40%、45%、50%。该税则与1929年税则相比,保持税率的有232项,减少的有150项,增加的有451项。税率增加的商品主要有:50%税率的有酒、烟; 45%税率的有丝绸、人造丝织物;40%税率的有火柴、陶瓷器;35%税率的有毛织品、砂糖、高级食品;30%税率的有麻制品、生丝、玻璃、阳伞等。降低税率的进口商品有机械、动力机、车辆等。 由于1930年的《中日关税协定》中,日本强迫中国在三年内保持棉丝品、面粉、杂税等62种商品的原有税率,因此这一税则仍有片面优惠日本的倾向,遭到英、美等国的反对。国民政府于1933年5 月乘中日互惠关税协定有效期满,同时也由于“九·一八”事变后关税收入减少,为谋求财政收入增加,决定对全部进口关税税则进行修改,并于同月22日施行。这是由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三个国定税则。税目计分16类,672目,税率共分14级。5%、7.5%、10%、12.5%、15%、17.5%、20%、25%、30%、40%、50%、60%、70%、80%。该税则比1931年的第二个税则,税率有了很大提高。其中,提高税率的有385项,减低的有92项,未变动者433项。增加的主要是棉布、纸张、海产品等。 该税则由于取消了对日本的特惠,提高了对日本商品的税率,因而立即遭到了日本的反对,1934年6月30日, 国民政府又公布了新的进口税则,并于7月1日起施行,此为第四个国定税则。其税目仍沿用1933年税则协定,分为16类,672目。与1933年相比,税率增加的有388项,减低的66项,不动者470项,税率从5%到80%分为14级。由于日本的压力,该税则作了有利于日本的调整,降低了棉类、海味、纸张等进口商品的税率,同时提高了本国工业基础薄弱的重工业品、化学工业品的进口税率。